多制式话音保密终端通用规范
SJ 20969-2007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多制式话音保密终端的性能和互操作性的通用技术要求以及质量保证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多制式话音保密终端(以下简称“话音保密终端”)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提倡使用本规范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3181-1995漆膜颜色标准
GB/T 3454-1982数据终端设备(DTE)和数据电路终接设备(DCE)之间的接口电路定义表
GB/T 6107-2000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交换的数据终端设备和数据电路终接设备之间的接口
GJB 152A-1997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
GJB 179A-1996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GJB 321B-2002军用电子密钥注入设备接口
GJB 367A-2001军用通信设备通用规范
GJB 1142.5A-2004野战地域通信系统通用要求 第5部分:单路有线入口
GJB 1147-1991军用数字保密电话机通用性能测试方法
GJB 2072-1994维修性试验与评定
GJB 2082-1994 电子设备可视缺陷和机械缺陷分类
SJ 20770-2000使用共轭结构代数码激励线性预测的8kbit/s语音编码
YDN 034.1-1997 ISDN用户——网络接口规范 第1部分:物理层技术规范
YDN 034.2-1997 ISDN用户——网络接口规范 第2部分:数据链路层技术规范
YDN 034.3-1997 ISDN用户——网络接口规范 第3部分:第三层基本呼叫控制技术规范
ITU-T G.711建议脉冲编码调制
3要求
3.1组成
话音保密终端一般由语音编码、数据收发、信令、加密和传输接口等部分组成。其组成框图如图1所示。设备组成包括主机、话筒、电源及附件。
图1 多制式话音保密终端组成框图
3.2线路接口
3.2.1U接口传输特性:应符合YDN 034. 1-1997的规定:
信道速率;业务信道速率为64kbit/s,信令信道速率为16kbit/s:
信令方式:数字一号(DSSI)信令,符合YDN 034.2-1997和YDN 034.3-1997的规定;
用途:接入机动骨干通信网。
3.2.2K接口
传输特性:应符合GJB 1142.5A-2004的规定;
信道速率:业务信道速率为16kbit/s,信令信道速率为16kbit/s:
信令方式:随路信令,符合GJB 1142.5A-2004的规定:
用途:接入野战综合通信网和野战地域通信网。
3.3加密
3.3.1加密对象
编码语音和异步数据。
3.3.2密码方案
应经军队密码主管部门批准,密码算法实现应通过正确性验证。
密钥种类包括:
主密钥:两组,一主一备,每组32字节:
工作密钥:16字节:
消息密钥:.18比特:
互通密钥:两组,一主一备,每组128字节。
3.3.3消息密钥
消息密钥由物理噪声源随机产生。
3.3.4密钥分发
主密钥人工分发,用密钥注入设备注入应符合GJB 321B--2002的规定。
工作密钥选用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a) 密钥分配中心(KDC)分配
机动骨干通信网网内两部话音保密终端进行密话通信,使用KDC负责分配的工作密钥。野战综合通信网网内两部话音保密终端进行密话通信,使用KDC负责分配的工作密钥。
b)预先自动分配
野战地域网网内两部话音保密终端进行密话通信,使用“互通密钥”(由密钥注入设备注入,定期更换)。
机动骨干通信网、野战综合通信网和(或)野战地域网网间两部话音保密终端进行密话通信,使用“互通密钥”。
c)人工分配
当KDC故障时,可以人工干预,直接使用“互通密钥”进行密话通信。
3.3.5紧急毁钥
应具有紧急清除密钥的装置。
3.3.6物理保护
应有可靠的物理保护措旌。
3.4语音编码
兼容以下三种话音编码体制:
a) 共轭结构代数码激励线性预测语音编码(CS-ACELP),速率8kbit/s,应符合SJ 20770-2000的规定:
b) 连续可变斜率增量调制(CVSD)编码,速率16kbit/s:
c) 脉冲编码调制(PCM)编码,速率64kbit/s.符合ITU-T G.711建议。
3.5数据收发
应符合GB/T 3454-1982和GB/T 0107-2000的规定,话音保密终端为DCE设备。
数据速率:最低300bit/s,最高l15200bit/s,建议使用9600bit/s。
通信格式:1起始位、8数据位、2停止位、无校验。如图2所示。
图2 数据通信格式
话音保密终端和数据终端之间通过硬件接口信号进行流量控制。
话音保密终端不对数据有效性进行检查,数据的打包和重传由数据终端实现.
3.6功能
3.6.1 CS-ACELP密话
加密速率为8kbit/s。
机动骨干通信网网内的密话通信,使用CS-ACELP密话,传输时1码8传扩展为信道速率。
机动骨干通信网与野战综合通信网或野战地域通信网之间的密话通信,使用CS-ACELP密话。机动骨干通信网内1码8传、扩展为信道速率,野战综合通信网和野战地域通信网内1码2传、扩展为信道速率,网间进行速率转换即可(无需网关)。
野战综合通信网和野战地域通信网网内及网间的密话通信,可使用CS-ACELP密话。但传输时应进行纠错编码、扩展为信道速率。
3.6.2 CVSD密话
加密速率为16kbit/s。
野战综合通信网和野战地域通信网网内及网间的密话通信,也可使用CVSD密话,由话音保密终端通信协商确定。
3.6.3保密数据
加密速率为8kbit/s。
机动骨干通信网内1码8传、扩展为信道速率,野战综合通信网和野战地域通信网内1码2传、扩展为信道速率,网间进行速率转换即可(无需网关)。
3.7供电
a)本地供电
交流供电:220V,50Hz±5Hz:
直流供电:24 V;
锂电池供电:12V.
b)远程供电
支持来自交换机远程供电。
使用远程供电时,话音保密终端应可使用密话通信功能。
3.8传输距离
3.8.1U接口
采用军用0.5mm铜线时,本地供电时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8km;远程供电时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5.5km。
3.8.2K接口
采用军用0.5mm铜线时,本地供电时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5km:远程供电时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3km.
3.9功耗
交流220V供电时,功耗不大于3W;
直流24V供电时,功耗不大干1.5W;
锂电池供电时,功耗不大于1.5W;
远程供电时,功耗不大于2W。
3,10尺寸
具体尺寸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3.11重量
具体重量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3.12标志
话音保密终端应在适当位置装有清晰耐久的铭牌,铭牌应固定牢靠,并在其上注明产品型号名称、出厂日期、序号和生产厂家。
3.13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G.JB 367A-2001中3.45的要求。
3.14机械性能
设备结构、设备外壳和安装特性应符合GJB 367A-2001中3.30~3.32有关规定。
3.15可靠性
可靠性应符合GJB 367A-2001中3.5的要求,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最低可按受值应不小于2400h。
3.16维修性
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 367A-2001中3.6的要求,设备的平均修复时间(MTTR)应不大于20min。
3.17互换性
互换性应符合GJB 367A-2001中3.7的要求。更换设备相同的元器件、组件、零件和模块后,不加调整,设备应能正常工作,稍加调整后,应能满足电性能要求。互换各单元模块后,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要求。
互换后需重新调整的部件或模块应在产品规范中加以说明。
3.18电磁兼容性
电磁兼容性要求应符合GJB 367A-2001中3.11.1的要求。
3.19安全性
安全性设计应符合GJB 367A-2001中3.13.4、3.13.5、3.13.6、3.13.7的要求。
3.20环境适应性
3.20.1温度
应符合GJB 367A-2001中3.10.2.1的有关要求。
3. 20.2湿热
应符合GJB 367A-2001中3.10.2.5的要求。
3.20.3振动
应符合GJB 367A-2001中3.10.3.1的要求。
3.20.4冲击
应符合GJB 367A-2001中3.10.3.2的要求。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验收依据
验收产品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a) 订货合同或科研合同;
b) 订购方与承制方商定的协议以及产品的样机:
c) 经军工产品定型机构批准的技术文件;
d) 国家军用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订购方与承制方同意的行业标准。
如以上四种文件的内容发生矛盾时,作为依据优先选用的顺序为a)、b)、c)、d)。在d)点中应优先选用国家军用标准。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4.3.1环境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均应在下列试验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a)温度:15℃~35℃;
b)相对湿度:20%~80%:
c)气压:试验现场的大气压力。
4.3.2仪表和设备
承制方应向订购方提供验收必需的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仪器、仪表、工具、址具和试验设备(供环境试验的设备应能提供要求的各种环境条件)。所有测试仪器、设备(包括控制或监视试验参数的试验设备和仪器)应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或有关标准经检定或计量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所有测试仪器、设备应具有足够的精度和稳定度,其精度应高于被测指标精度一个数量级或误差小于被测参数容许误差的三分之一。
4.3.3产品提交
a)提交检验的产品须经承制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完整的检验记录;
b)质量一致性检验的产品应按批提交,提交的批量在订货合同或其他双方商定的协议中规定:
c)承制方在提供产品时,应向订购方提供由承制方负责人及其检验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产品提交通知书一式两份。通知书内容包括本批提交产品的名称、型号、合同号码、数量、序号和产品质量情况等:
d)承制方应按合同交货进度要求给订购方留出进行产品检验所需的时间。
4.4鉴定检验
4.4.1 目的
根据对样品的鉴定检验结果,确定产品是否合格、能否定型,以及承制方是否具有生产该产品的合格资质。
4.4.2检验时机
鉴定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进行。当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或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果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
4.4.3样品数量
鉴定检验的样品数量应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靓定,或由订购方与承制方协商确定。一般样品数量不少于三台。
4.4.4检验项目和顺序
鉴定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1。
4.4.5检验方案
采用全数检验。
4.4.6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要求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7不合格的处理
鉴定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时,承制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解决后,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 目的
根据对提交产品的验收检验结果,确定该批产品应当接收或拒收。
4.5.2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以下四组:
盐)A组检验:
b)B组检验:
c)C组检验:
d)D组检验。
表1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同 |
鉴定 |
质量一致性检验 |
要求 |
检验方法 | ||||
检验 |
A组 |
B组 |
C组 |
D组 |
章条号 |
章条号 | |||
1 |
尺寸 |
● |
― |
● |
― |
― |
3. 10 |
4.6.1 | |
9 |
重量 |
● |
― |
● |
― |
― |
3.11 |
4.6.2 | |
3 |
标志 |
● |
○ |
― |
― |
― |
3. 12 |
4.6.3 | |
4 |
外观质最 |
● |
○ |
― |
― |
― |
3.13 |
4.6.4 | |
0 |
机械性能 |
● |
― |
● |
― |
― |
3.14 |
4.6.5 | |
6 |
互换性 |
● |
― |
● |
― |
― |
3.17 |
4.6.6 | |
7 |
组成 |
● |
○ |
― |
― |
― |
3.1 |
4.6.7 | |
8 |
线路接口 |
● |
― |
○ |
― |
― |
3.2 |
4 6.8 | |
|
|
密码方案 |
● |
○ |
― |
― |
― |
3.3.2 |
4.6.9.1 |
加 |
消息密钥 |
● |
● |
― |
― |
― |
3.3.3 |
4.6.9.2 | |
9 |
密钥分发 |
● |
● |
― |
― |
― |
3.3.4 |
4.6.9.3 | |
密 |
紧急毁钥 |
● |
● |
― |
― |
― |
3.3.5 |
4.6.9.4 | |
物理保护 |
● |
● |
― |
― |
― |
3.3.6 |
4.6.9.5 | ||
10 |
语音编码 |
● |
● |
― |
― |
― |
3.4 |
4.6.10 | |
11 |
数据收发 |
● |
● |
― |
― |
― |
3.5 |
4.6.11 | |
12 |
功能 |
● |
● |
― |
― |
― |
3.6 |
4.6.12 | |
13 |
供电 |
● |
― |
● |
― |
― |
3.7 |
4.6.13 | |
14 |
传输距离 |
● |
― |
● |
― |
― |
3.8 |
4.6.14 | |
15 |
功耗 |
● |
― |
● |
― |
― |
3.9 |
4.6.15 | |
16 |
安全性 |
● |
● |
― |
― |
― |
3. 19 |
4.6.19 | |
17 |
可靠性 |
● |
― |
― |
― |
● |
3.15 |
4.6.16 |
续表1
|
序号 |
检验项目 |
鉴定 |
质量一致性检验 |
要求 |
检验方法 | ||||
检验 |
A组 |
B组 |
C组 |
D组 |
章条号 |
章条号 | ||||
18 |
维修性 |
● |
― |
○ |
― |
― |
3. 16 |
4.6. 17 | ||
19 |
电磁兼容性 |
● |
― |
○ |
― |
― |
3.18 |
4.6.18 | ||
20 |
环 |
低温 |
● |
― |
― |
● |
― |
3.20.1 |
4.6.20.1 | |
境 |
高温 |
● |
― |
― |
● |
― |
3.20.1 |
4.6.20.2 | ||
适 |
湿热 |
● |
― |
― |
● |
― |
3.20.2 |
4.6.20.3 | ||
应 |
振动 |
● |
― |
― |
● |
― |
3.20.3 |
4.6.20.4 | ||
性 |
冲击 |
● |
― |
― |
● |
― |
3.20.4 |
4.6.20.5 | ||
注:●为必检项目○为订购方和承制方协商检验项目:―为不检项目。 | ||||||||||
4.5.3检验批的构成 检验批的构成应符合GJB 179A-1996中5.4.6的规定。 4.5.4 A组检验 4.5.4.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1。 4.5.4.2检验方案 对提交批产品进行全数检验。 4.5.4.3可接收质量水平 检验批质量用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表示,产品接收与拒收的界限如表2所示。 表2 A组检验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 | ||||||||||
分类 |
缺陷数 | |||||||||
严重缺陷数 |
15 | |||||||||
轻缺陷数 |
65 | |||||||||
4.5.4.4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应对A组检验作出如下判定: a) 当发现致命缺陷时,应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 b) 若每百单位产品严重缺陷数和每百单位产品轻缺陷数均小于或等于表2规定值,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 4.5.4.5 A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经A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对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方可作为正品交付。 4.5.5B组检验 4.5.5.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1。 4.5.5.2抽样方案 B组检验的样品应从A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按GJB 179A-1996中的一次正常检验抽样力案和一般检验水平Ⅱ的规定执行。 4.5.5.3可接收质量水平 a)连续批 连续批的产品质量用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表示,其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规定如表3所示。 表3 B组检验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
| ||||||||||
分类 |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 | |||||||||
严重缺陷 |
2.5 | |||||||||
轻缺陷 |
10 |
b)孤立批
孤立批的产品质量用极限质量水平表示,当Pa =10%时,其可接收极限质量水平LQ值规定如表4所示。
表4 B组检验极限质量LQ值(Pa=1O%)
分类 |
|
极限质量水平LQ值 |
严重缺陷 |
|
4.0 |
轻缺陷 |
|
15 |
4.5.5.4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应对B组检验作出如下判决:
a) 当发现致命缺陷时,应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
b) 若严重缺陷数和轻缺陷数小于或等于表3或表4规定值,则该批B组检验合格,否则该批提交批检验不合格。
4.5.5.5 B组检验样品处理
经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对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或进行C组检验。
4.5.6C组检验
4.5.6.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1。
4.5.6.2抽样方案
C组检验的样品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按GJB 179A-1996中的一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和特殊检验水平S-2执行,
4.5.6.3可接收质量水平
可按收质量水平AQL值规定如下;
a)严重缺陷AQL: 2.5
b)轻缺陷AQL: 10。
4.5.6.4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应对C组检验作出如下判定:
a) 当发现致命缺陷时,应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
b) 若严重缺陷数和轻缺陷数小于或等于4.5.6.3中规定值,则判该批C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
4.5.6.5 C组检验样品处理
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对试验样品和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所有缺陷和损伤进行修复,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D组检验或按合同整批交付。
4.5.7D组检验
4.5.7.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1 。
4.5.7.2抽样方案
D组检验的样品应从A、B、C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若无其它规定,样品数量至少为三台。
4.5.7.3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应对D组检验作出如下判定:
a) 当发现致命缺陷时,应判定提交批检验不合格;
b) 当采用定时截尾试验方案,试验累计时间已到规定的截止时间,而发生的责任故障总数小于或等于试验方案中判决标准规定的接收允许故障数时,则判该提交批检验合格:当大于或等于规定的拒收故障数时,则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若试验虽未到规定的截止时间,而发生的责任故障数已大于或等于规定的拒收故障数时,也应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
c) 当采用序贯试验方案,应根据试验方案中的判决图进行判决。在判决图上按故障顺序绘出反映试验过程的故障数与试验时间(或试验次数)的阶梯曲线。当曲线穿过接收或拒收线时,则相应作出D组检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d) 当采用全数可靠性试验方案,每台样品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试验后,若性能正常或绘制在判决图上的阶梯曲线没有超过拒收线时,则判该批D组检验合格:若达到或穿越拒收线时,则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
4.5.7.4 D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经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对试验样品和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所有缺陷和损伤进行修复,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并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方可按合同或订单交付。
4.5.8检验结果的处理
按GJB 367A-2001中4.6.9的规定执行。
4.5.9产品的交付
产品检验合格后应及时交付,并按GJB 367A-2001中5.9要求进行发运。发运前承制方应按产品贮存条件负责保管待运产品。所有包装不得启封。
4.6检验方法
4.6.1 尺寸
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4.6.2重量
采用相应准确度的衡器进行称重;
4.6.3标志
采用目视方法进行检查。
4.6.4外观质量
采用目视、手感方法进行检查,对照GB/T 3181-1995有关要求条款进行检查。
4.6.5机械性能
用目视法和试验检查。
4.6.6互换性
用替换方法,将有互换性要求的模块、零、部件和元、器件进行互换,检查工作状况是否正常。
4.6.7组成
采用目视方法,检查产品的设备组成的成套性。
4.6.8线路接口
分别使用不同接口接入相应网络系统,检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
4.6.9加密
4.6.9.1密码方案
采集密码序列,验证密码实现是否正确。
4.6.9.2消息密钥
检查设计文件和实物。
4.6.9.3密钥分发
接入不同的网络系统,演示功能,使用仪器监视,在KDC界面上查看密钥分发过程。
4.6.9.4紧急毁钥
使用紧急毁钥功能销毁话音保密终端保存的密钥,毁钥后应不能进行保密通信。同时,还应检查保存密钥的硬件芯片的内容,确认紧急毁钥功能的有效性。
4.6.9.5物理保护
实际操作,检查物理保护的可靠性。
4.6.10语音编码
运行功能检查程序,演示语音编码实际效果。
4.6.11数据收发
运行功能检查程序,演示数据保密通信功能。
4.6.12功能
接入不同网络系统,实际操作试用密话和保密数据通信功能。
4.6.13供电
分别使用相应供电方式,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4.6.14传输距离
接入不同网络系统,分别在本地供电和远程供电的情况下,测试传输距离。
4.6.15功耗
分别使用相应供电方式,在设备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测量设备功耗。
4.6.16可靠性
按GJB 367A-2001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具体的可靠性试验方案、综合环境应力条件、性能检测等,由产品规范规定。
4.6.17维修性
检验样品数量、作业样本的选择与确定、试验数据的处理等,可按照GJB2072-1994中A1.2、A1.3和5.4的规定实施。
4.6.18电磁兼容性
按GJB 152A-1997及产品规范规定的有关方法进行试验。
4.6.19安全性
按GJB 367A-2001中4.7.6的规定实施。
4.6.20环境试验
4,6.20.1低温试验
按GJB 367A-2001中4.7.27的规定进行试验。
4.6.20.2高温试验
按GJB 367A-2001中4.7.28的规定进行试验。
4.6.20.3湿热试验
按GJB 367A-2001中4.7.29的规定进行试验。
4.6.20.4振动试验
按GJB 367A-2001中4.7.38的规定进行试验。
4.6.20.5冲击试验
按GJB 367A-2001中4.7.39的规定进行试验。
4.7缺陷分类
设备的缺陷分类按GJB179A-1996分为致命缺陷、严重缺陷和轻缺陷三类。设备的可视缺陷应按GJB2082-1994规定执行。具体的缺陷内容、分类见附录A。
5交货准备
5.1包装
包装按GJB 367A--2001中5.1~5.7的有关规定执行。
5.2运输
运输按G38 367A--2001中5.9的有关规定执行。
5.3贮存
贮存按G.TB 367A--2001中5.10的有关规定执行。
6说明事项
SJ 20969--2007
6.1预定用途
本规范规定的多制式话音保密终端适用予包括野战地域通信网、机动骨干通信系统和野战综合业务数字网在内的多种体制下的军用网络系统装备,可实现上述网络系统中网内、网间的密话互通,并可实现保密数据通信业务。
6.2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或订单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a) 本规范和产品规范名称和编号;
b) 话音保密终端型号和装载型式;
c) 话音保密终端数量、价格、交货方式和日期;
d) 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
e) 检验的特殊要求(包括合格质量指标、试验方案、判决风险、故障分类、试验应力等):
f) 封存、包装和装箱级别:
g) 本规范条文中载明由合同规定的内容。
h) 其它。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缺陷分类等级
A.1定义
致命缺陷:对设备的使用、维修、运输、保管等人员会造成危害和不安全的缺陷:或可能妨碍某些装备的战术性能的缺陷。
严重缺陷:有可能造成故障或严重降低设备使用性能,但又不构成致命缺陷的缺陷。
轻缺陷:不构成严重缺陷,但会降低设备使用性能或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而对设备使用或操作影响不大的缺陷。
A.2设备缺陷等级分类
设备缺陷等级分类如表A.1所示。
表A.1缺陷分类表
类别 |
项目名称 |
缺陷编码 |
缺陷项目 |
致命缺陷 |
安全性 |
01 |
安全性指标达不到要求,危及设备与人员安全 |
|
|
101 |
不能提供密码算法正确性报告 |
加解密要求 |
102 |
不支持密钥分发 | |
103 |
没有使用硬件噪声源 | ||
远供密话 |
104 |
远程供电时不能进行密话通信 | |
供电方式 |
105 |
电源无法正常工作 | |
环境适应性 |
106 |
其中任何一项环境试验不通过 | |
严重缺陷
|
电磁兼容性 |
107 |
不能通过电磁兼容性测试 |
插头插座 |
108 |
插针、插孔变形无法配接 | |
尺寸 |
109 |
设备的尺寸超过规定要求 | |
互换性 |
110 |
相同部件、零件、器件不能互换 | |
传输距离 |
111 |
不符合3.8的要求 | |
|
功耗 |
201 |
设备功耗超标 |
标志 |
202 |
字迹不清或有错,防水、防震等标记不齐或不准确 | |
轻缺陷
|
外观质量 |
203 |
金属件镀层脱落,不影响使用,出现明显色差 |
重最 |
204 |
重量超标 |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