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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T 19638.2 2005 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3

时间:2012-5-28 14:42:50 作者:标准吧 来源:GB 阅读:628次
GB T 19638.2  2005 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3
 

1—试样;

2—本生灯;                                       

3—脱脂棉

图6 垂直燃烧试验装置

7.14材料的阻燃能力试验

7.14.1在蓄电池的槽和盖上各截取一块长(125±5)mm,宽(13.0±0.3)。mm试样

7.14.2按图6所示方法用环形支架上的夹具夹住试样上端6mm,使试样长轴保持铅直,并使试样下端距水平铺置的干燥医用脱脂棉层(50mm×50mm×6mm)距离约为300mm。

7.14.3在离试样约150 mm的地方点燃本生灯,调节燃气流量,使灯管在垂直位置时产生(20±2)mm高的蓝色火焰。

7.14.4将本生灯火焰对准试样下端面中心,并使本生灯管顶面中心与试样下端面距离保持为10mm,点燃试样10S。如果在施加火焰过程中,试样有熔融物或燃烧物滴落,则将本生灯在试样宽度方向倾斜45℃角,并从试样下方后退足够距离,以防滴落物进入灯管中,同时保持试样残留部位与本生灯管顶面中心距离仍为10 mm。

7.14.5对试样施加火焰lOs后,立即把本生灯撤到离试样至少150mm处,同时用计时器测定试样的有焰燃烧时间t1。

7.14.6试样有焰燃烧停止后,立即按上述方法再次施焰10S,并需保持试样余下部分与本生灯口相距10 mm,施焰完毕,立即撤离本生灯,同时测定试样的有焰燃烧时间t2和无焰燃烧时间t3.此外要记录是否有滴落物及滴落物是否引燃了脱脂棉。

7.14.7试样的有焰燃烧时间(t1+ t2)应≤10 s,第二次施焰加上无焰燃烧时间(t2+ t3)应≤30S.

注:有焰燃烧一一移开火源后,材料火焰持续地燃烧。

    无焰燃烧一一移开火源后,当有焰燃烧终止或无火焰产生时,材料保持辉光的燃烧。

7.15抗机械破损能力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20℃~25℃的环境中按以下规定的高度向坚固、平滑的水泥以面上以正立状态自由跌落二次,检查并记录蓄电池是否有破损及泄漏.

小于等于50 kg的蓄电池跌落高度为100 mm

大于50kg小于等于100kg的蓄电池跌落高度为50mm

大于100 kg的蓄电池跌落高度为25 mm。

7.16端电压的均衡性能试验

7.16.1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组在20℃~25℃的环境中开路静置24 h,分别测量和记录每只蓄电池的开路端电压值(测量点在端子处).计算开路端电压最高值与最低值的差值△U.

7.16.2用Uflo(V)电压对蓄电池组进行浮充电,在浮充状态24h后,分别测量和记录每只蓄电池的浮充端电压值(测量点在端子处),计算浮充端电压最高值与最低值的差值△U.

7.17容量性能试验

7.17.1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静止1 h—24 h,当蓄电池的表面温度为25℃±5℃时,进行容量放电试验。10 h率容量用I10A的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8V时终止;3h率容量用I3A的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8V时终止;1h率容量用I1A的电流放电到单体为1.75V时终止,记录放电期间蓄电池平均表面初始温度t及放电持续时间T.

7.17.2放电期间测量并记录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及蓄电池的表面温度,测记间隔10h率容量试验为lh;3h率容量试验为30 min;l h率容量试验为10 min,在放电末期要随时测量,以便确定蓄电池放电到终止电压的准确时间。

7.17.3在放电过程中,放电电流的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

7.17.4用放电电流值I(A)乘以放电持续时间T(h)来计算实测容量Ct(AH).

7.17.5当放电期间蓄电池平均表面温度不是基准25℃时,应按公式(4)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的实际容量Ca

GB/T 19638.2--2005 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_3/K…………………………………………(4)

式中:

t——放电过程蓄电池平均表面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Ct一一蓄电池平均表面温度为t℃时实测容量,单位为安时(Ah).

Ca——基准温度25℃时容量,单位为安时(Ah);

f——温度系数.1/℃;C10和C3时f=0.006;C1时f=0.01

7.17.6放电结束后,蓄电池进行完全充电。

7.18蓄电池连接电压降试验

    连接电压降试验在7.17.1 1 h率容量试验过程中进行,在lh率容量试验的放电过程中,依次测量每相临两只蓄电池之间连接条的电压降,测量部位在端子根部,记录电压值。

7.19耐过充电能力试验

7.19.1  经7.17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值的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20℃~25℃环境中以0.3I10(A)电流连续充电160 h。

7.19.2过充电完毕后,静置lh,检查蓄电池外观有无变形泄漏现象。

7.20荷电保持性能试验

7.20.1  10h率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值的蓄电池完全充电后,按7.17规定的方法进行静置前的lOh率容量试验,得出静置前的容量Ca(25℃)后,将蓄电池面在清洁,25℃士5℃的环境中开路静置90 d.在蓄电池静置过程中每天记录一次蓄电池端电压及表面温度,静置90 d后蓄电池不经再充电按7.17进行静置后的10 h率容量试验,并得出静置后的容量Cb(25℃)。

7.20.2按式(5)计算荷电保持能力R值:

 

R=GB/T 19638.2--2005 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_3/K×100%………………………………… (5)

    式中:

    R——荷电保持能力,%;

    Ca——静置前实际容量,单位为安时(Ah);

    Cb——静置后实际容量,单位为安时(Ah)。

7.21  再充电性能试验

7.21.1  经7.17 lOh率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值的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25℃土5℃的环境中,以I10(A)电流放电至单体平均电压为1.80 V时终止,将所得的容量值修正至25℃容量Ca

7.21.2放电后蓄电池静置lh,以Uflo(V)电压限流2.0I10(A)进行再充电24 h。然后以I10 (A)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80 V时终止,将所得的容量值修正至25℃容量Ca24h

7.21.3  计算蓄电池再充电能力因素Rbf24h=(Ca24h×100)/Ca(%)。

7.21.4蓄电池进行完全充电后再次以I10 (A)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80 V时终止,将所得的容量值修正至25℃容量Ca

7.21.5放电后蓄电池静置lh,以Uflo (V)电压限流2.O I10(A)进行再充电168 h。然后以I10(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单体平均电压为1.80 V时终止,将所得的容量值修正至25℃容量值Ca168h

7.21.6计算蓄电池再充电能力因素Rbf168h=(Ca168h×100)/Ca(%)。

7.22浮充电循环耐久性试验

7.22.1经7.17 10 h率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值的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20℃±50℃的环境中按以下方法进行连续放充循环:

    a)  以2.O I10(A)的恒定电流放电2h;

    b)  以Uflo(V)的恒定电压(限流2.O I10(A))充电22 h。

7.22.2  经过50次这样的循环之后,蓄电池不经再充电按7.17进行10 h率容量试验。计

算放电容量Ca (25℃)。

7.22.3当放电容量Ca不低于0.80C10时,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按7.22.1进行下一个50次放充循环。

7.22.4当放电容量Ca低于0.80C10。时,再进行一次10 h率容量放电试验验证,如果验证结果Ca不低于0. 80 C10,则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继续转入下一50次放充循环;如果验证结果Ca仍低于0.80 C10,则浮充电循环耐久试验终止,此50次循环不计入浮充电循环总数。

7.23过充电循环耐久性试验

7.23.1  经7.171h率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值的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25℃士2℃的环境中以0.2I10 (A)的恒定电流连续充电30 d。

7.23.2经过30 d连续充电后,蓄电池不经再充电按7.17进行lh率容量放电试验,计算放电容量Ca(25℃)。

7.23.3当放电容量Ca不低于0.80C1时,蓄电池完全充电后按7.22.1进行下一次30 d连续充电。

7.23.4  当放电容量Ca低于0.80C1时,再进行一次lh率容量放电试验验证,如果验证结果Ca不低于0.80C1,蓄电池继续转入下一次30 d连续充电;如果验证结果Ca仍低于0.80C1,则过充电循环耐久试验终止,此30 d不计人过充电循环总数。

7.24加速浮充电循环耐久性试验

7.24.1  经7.173h率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值的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60℃士2℃的环境中以Uflo (V)恒定电压连续充电30 d。

7.24.2  经过30 d连续浮充电后,蓄电池在浮充状态下冷却到25℃士2℃,然后按7.17进行3h率容量放电试验,计算放电容量Ca (25℃),整个冷却及放电过程应在36 h以内完成。

7.24.3当放电容量不低于0.80C3时,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按7.24.1进行下一次30 d连续浮充电。

7.24.4  当放电容量低于0.80C3时,再进行一次3h率容量放电试验验证,如果验证结果Ca不低于0.80C3,则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按7.24.1继续下一次30 d连续浮充电;如果验证结果Ca仍低于0. 80C3时,加速浮充电耐久试验终止,此30 d不计入浮充电循环总数。

7.25热失控敏感性试验

7.25.1经7.17 lOb率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容量值的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20℃~25℃的环境中以2.45 V±0.01 v/单体的恒定电压(不限流)连续充电144 h。

7.25.2充电过程中每隔24 h测记一次浮充电流值和蓄电池表面温度值(测量点在端子部位)。

7.25.3计算浮充电流在任一24 h之内的增长率△I和充电初始温度与充电结束时温度的温升值△t;当△I大于50%(例如由200 mA增大到300 mA)和△t大于25℃时,则认为蓄电池存在热失控的条件。

7.26低温敏感性试验

7.26.1  按7.17 10 h率容量试验到额定容量值的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20℃"--25℃的环境中以I10。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80 V时终止,将所得到的实际容量修正至Ca(25℃),蓄电池不经再充电置于-18℃士2℃的冷冻机(室)中静置72 h。

7.26.2 72 h后将蓄电池从冷冻机(室)内取出在室温下开路静置24 h,然后在20℃"25℃的环境中以Uflo电压(限流2.0I10)连续充电168 h。

7.26.3蓄电池按7.17进行10 h率容量试验,将所得的实测容量修正至Ca (25℃)。

7.27信息与警告标记的存在与耐久性试验

7.27.1对标记的存在进行目测检查。

7.27.2完全充电的蓄电池擦净表面在室温下用下述试剂进行标记耐久性试验:

   a)用浸有水的软布擦拭标签和标记15s,再用浸有汽油的软布擦拭15s,然后用目力检查。

   b)用浸有碳酸钠( Na2C03)或碳酸氢钠(Na2HCO3)饱和水溶液的软布擦拭标签和标记15s,在空气中凉干,然后目力检查。

   c)用浸有密度为1.300 g/cm3(25℃)硫酸溶液的软布擦拭标签和标记15s,用水冲洗,在空气中凉干,然后目力检查。

7.27.3记录图示、图片标签和标记应用试剂前后状态。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周期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  出厂检验、周期检验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必须按出厂检验项目和周期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样品数量见表3。

8.1.2型式检验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抽样进行型式检验,作型式检验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a)  试制的新产品;

    b)  产品结构、工艺配方或原材料有更改时,

    c)  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的定期抽样检验;

    d)  政府行为的检验。

    同系列蓄电池型式检验时一般选取产量最大的型号抽样。

8.2型式检验项目与全项试验程序见表2。

8.3  出厂检验和周期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周期见表3。

8.4检验判定准则

8.4.1  依检验现象评定的检验项目,以检验现象进行判定。

8.4.2依检验数据评定的检验项目,以全部参试蓄电池的测试数据作为该项目的判定数据,若有一只参试电池的测试数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复测,如仍有一只达不到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5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的文件。

表2  型式检验项目与全项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

检验项目

样品编号及试验项目分配

1

2

3

4

5

6

试验前

外观、极性

外形尺寸

 

 

 

 

 

密封性

重量

信息与警告标记的存在与耐久性

 

 

 

 

 

1~3

10h率容量

4

3h率容量

5

lOh率容量

6

lh率容量、连接电压降

7

端电压的均衡性

8

气体析出量

 

 

 

 

 

8

循环耐久性

 

 

 

 

 

8

再充电能力

 

 

 

 

 

8

荷电保持能力

 

 

 

 

 

 

 

 

表2(续)

试验程序

检验项目

样品编号及试验项目分配

1

2

3

4

5

6

8

低温敏感性

 

 

 

 

 

8

短路电流与内阻水平

 

 

 

 

 

9

排气阀动作

 

 

 

 

 

9

热失控敏感性

 

 

 

 

 

9

防酸雾能力

 

 

 

 

 

9

耐接地短路能力

 

 

 

 

 

9

大电流耐受能力

 

 

 

 

 

9

抗机械破损能力

 

 

 

 

 

10

耐过充电能力

 

 

 

 

 

10

舫爆能力

 

 

 

 

 

10

材料的阻燃能力

 

 

 

 

 

注:10 h率容量提前达到可直接进行下项试验。

表3  出厂检验及周期检验项目、样品数量与检验周期

序号

检验分类

检验项目

样本单位

检验周期

l

出厂检验

外观

全数

2

极性

全数

3

密封性

全数

4

尺寸

抽查3%

5

重量

抽查3%

6

周期检验

容量性能

6只

3月一次

7

端电压的均衡性能

6只

3月一次

8

连接电压降

6只

3月一次

9

气体析出量

1只

6月一次

10

大电流耐受能力

1只

6月一次

11

短路电流与内阻水平

1只

6月一次

12

防爆能力

1只

6月一次

13

防酸雾能力

1只

6月一次

14

捧气阀动作

1只

12月一次

15

耐接地短路能力

1只

6月一次

16

材料的阻燃能力

1只

6月一次

17

抗机械破损能力

1只

6月一次

18

耐过充电能力

1只

6月一次

19

荷电保持性能

1只

12月一次

20

再充电性能

1只

12月一次

21

热失控敏感性

1只

12月一次

22

低温敏感性

1只

12月一次

23

循环耐久性

1只

12月一次

24

信息与警告标记存在与耐久性

1只

12月一次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标志

9.1.1  蓄电池产品应有下列标志:

    满足6.4.4要求.

9.1.2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b)制造厂名、厂址;

    c)出厂日期;

    d)每箱净重及毛重;

    e)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向上”等标志。

9.2包装

9.2.1  蓄电池包装应符合制造厂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9.2.2随同产品出厂应供应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装箱单;

    c)产品使用说明书。

9.3运输

9.3.1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冲撞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重压.

9.3.2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放,禁止摔掷、滚翻、重压。

9.4贮存

9.4,1产品贮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应存放在温度5℃~40℃,相对湿度小于80%的清洁仓库内;

    b)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2 m;

    c)应避免与任何有毒气体、有机溶剂接触;

    d)不得倒置,不得重压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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