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638.2--2005
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静止的地方并与固定设备结合在一起的浮充使用或固定在蓄电池室内的用于通信、设备开关、发电、应急电源及不间断电源或类似用途的所有的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和蓄电池组。蓄电池中的硫酸电解液是不流动的,或吸附在电极间的微孔结构中或呈胶体形式。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车起动用、太阳能充电用和普通的铅酸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00.11 蓄电池名词术语
GB 5781 六角头螺栓-全螺纹-C级
GB/T 2408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JB/T 2599铅酸蓄电池产品型号编制办法
JB/T 3076 铅酸蓄电池槽
JB/T 3941 铅酸蓄电池包装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2900. 11蓄电池名词术语及以下定义。
3.1
气体析出量
蓄电池在通常的浮充电和过充电条件下对外排放的气体量。
3.2
大电流耐受能力
蓄电池结构耐受短期不正常的大电流放电的能力。
3.3
防爆能力
蓄电池在通常的过充电条件下排气阀装置阻止外部火源点燃内部气体的能力。
3.4
防酸雾能力
蓄电池在通常的过充电条件下,抑制其内部产生的酸雾向外部泄放的能力。
3.5
耐接地短路能力
蓄电池在特殊工作方向时耐受电解液传播所产生接地短路电流的能力。
3.6
材料的阻燃能力
蓄电池塑料槽、盖耐受明火燃烧的能力。
3.7
热失控敏感性
蓄电池在通常的过压充电条件下,对充电电流和温度的感应能力。
3.8
低温敏感性
蓄电池在低温环境下容量的稳定性。
4符号
C10一10 h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1.00C10 ;
C3一3 h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75C10 ;
C1一1 h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55C10;
Cn 一10 h率实际容量(Ah);
I10一10 h率放电电流(A),数值为0.1C10;
I3一3 h率放电电流(A),数值为0.25C10;
I1一1 h率放电电流(A).数值为0.55C10。(管式胶体电池数值为0.48C10);
Cflo一蓄电池或蓄电池组的浮充电电压(V),数值由制造商确定。
5蓄电池型号与外型尺寸
5.1 蓄电池型号的命名
蓄电池型号的命名按JB/T 2599标准,用以下含义:
6 一 G F M 一 100
10 h率额定容量,Ah
5.2 蓄电池的外形尺寸
蓄电池的外形尺寸由制造商提供图样或文件。
6技术要求
6.1 结构要求
6.1.1蓄电池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蓄电池槽、蓄电池盖、硫酸(或胶体)电解质、端子、排气阀等组成;蓄电池槽与蓄电池盖之间应密封,使蓄电池内部产生的气体不得从排气阀以外排出,蓄电池组由单只蓄电池连接形成。6.1.2蓄电池的正、负极端子及极性应有明显标记,便于连接,端子尺寸应符合制造商产品图样。
6.1.3蓄电池槽应符合JB/T 3076标准规定。
6.1.4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制造商产品图样或文件规定。
6.1.5蓄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污迹及明显变形。
6.1.6蓄电池除排气阀外,其他各处均要保持良好的密封性,应能承受50 kPa正压或负压。
6.1.7蓄电池质量
6.1.7.1 蓄电池质量应不超过表1的要求,表1中的蓄电池质量为标称值,以1000 Ah为界,1000 Ah以下的质量上偏差不超过标称值的8%.1000 Ah以上包括1000 Ah上偏差不超过标称值的5%。质量下偏差不限。
6.1.7.2特殊蓄电池的质量由制造商与用户协商确定。
表1 蓄电池质量
额定容量/Ah |
质量/kg 12V |
质量/kg 6V |
质量/kg 2V |
25 |
14 |
- |
- |
50 |
23 |
- |
- |
65 |
3l |
- |
- |
80 |
36 |
- |
- |
100 |
44 |
2l |
8 |
200 |
80 |
40 |
17 |
300 |
124 |
- |
24 |
400 |
- |
- |
31 |
450 |
- |
- |
35 |
500 |
- |
- |
38 |
600 |
- |
- |
44 |
800 |
- |
- |
60 |
1000 |
- |
- |
72 |
1500 |
- |
- |
114 |
2000 |
- |
- |
145 |
3000 |
- |
- |
215 |
6.2安全性要求
6.2.1 气体析出量
蓄电池按7.7试验,单体蓄电池平均每安时·小时对外释放出的气体量Ge在标准状态下应符合下述规定值:
a)在20℃及单体蓄电池电压为Uflo (V)充电条件下Ge≤0.04 mL/(Ah·h);
b)在20℃及单体蓄电池电压为2.40(V)充电条件下Ge≤1.70 mL/(Ah·h);
6.2.2大电流耐受能力
蓄电池按7.8试验,端子、极柱及汇流排不应熔化或熔断;槽、盖不应熔化或变形。
6.2.3短路电流与内阻水平
蓄电池按7.9试验,示出其短路电流值和内阻计算值供用户参考。
6.2.4防爆能力
蓄电池按7.10试验,当外遇明火时其内部不应发生燃烧或爆炸。
6.2.5防酸雾能力
蓄电池按7.11试验,充电电量每l Ah析出的酸雾量应不大子0.025 mg。
6.2.6排气阀动作
蓄电池按7.12试验,排气阀应在l kPa—49 kPa的范围内可靠地开启和关阀。
6.2.7耐接地短路能力
蓄电池按7.13试验,不应有腐蚀、烧灼迹象及槽盖的碳化。
6.2.8材料的阻燃能力
有阻燃要求的蓄电池按7.14试验,槽、盖的有焰燃烧时间应≤10 s;有焰加无焰燃烧时间应≤30 s。
6.2.9抗机械破损能力
蓄电池按7.15试验,槽体不应有破损及漏液。
6.3使用性要求
6.3.1端电压的均衡性能
蓄电池按7.16试验,开路端电压最高值与最低值的差值△U≤20 mV(2 V);50 mV(6 V);
100 mV(12 V);浮充状态24 h端电压最高值与最低值的差值△U≤90 mV(2 V);240 mV(6 V);
480 mV(12 V)。
6.3.2容量性能
蓄电池按7.17及表2程序试验。lOh率容量在第一次循环应不低于0.95C10,在第3次循环内应达到C10。3h率容量应达到C3,lh率容量应达到C1。
6.3.3连接电压降
蓄电池按7.18试验,蓄电池与蓄电池间的连接电压降应≤lO mV。
6.3.4耐过充电能力
蓄电池按7.19试验,其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漏液。
6.3.5荷电保持性能
蓄电池按7.20试验,储存90 d后其荷电保持能力R≥80%。
6.3.6再充电性能
蓄电池按7.21试验,Uflo (V)恒压充电24 h的再充电能力因素Rbf24h应≥85%,恒压充电168 h的再充电能力因素Rbf168h应≥100%。
6.4耐久性要求
6.4.1循环耐久性
以下三项要求可任选一项进行试验。
6.4.1.1 浮充电循环耐久性
蓄电池按7.22试验,浮充电循环应不低于300次。
6.4.1.2过充电循环耐久性
蓄电池按7.23试验,过充电循环2V蓄电池应不低于240 d;6 V、12 V蓄电池应不低于180 d。
6.4.1.3加速浮充电循环耐久性
蓄电池按7.24试验,加速浮充电循环2V蓄电池应不低于180 d;6 V、12V蓄电池应不低于150 d。
6.4.2热失控敏感性
蓄电池按7.25试验,蓄电池温升应≤25℃,每24 h之间的电流的增长率应≤50%。
6.4.3低温敏感性
蓄电池按7.26试验.10 h率放电容量C.’应≥0.90Ca’ ;外观不应有破裂、过度膨胀及槽、盖分离。
6.4.4信息与警告标记的存在与耐久性
蓄电池按7.27试验,单体或整体蓄电池应耐久性地显示下述信息与警告标记:
a) 蓄电池正、负极端子的极性符号(+、一)凹的或凸的模制在临近的端子的盖子上,符号的尺寸不得小于5 mm。
b) 蓄电池的名称、型号、额定电压、额定容量(C10)、商标。
c) 在20℃或25℃时规定的浮充电压,(Uflo)。
d) 蓄电池连接时推荐使用的端子扭矩(Nm)。
e) 蓄电池的制造地点和制造商名称。
f) ISO给出的警告符号:
——电击危险;
——不允许明火或火花;
——配戴眼睛保护设施;
——遵守使用说明书;
——环境保护和循环利用符号;
一一十字路口废物箱。
7检验方法
7.1 电流测量仪器
7.1.1 仪表量程
所使用仪表的量程随被测电流和电压的量程值确定,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7.1.2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是具有0.5级或更高精度的电压表,其内阻至少为10000Ω/V。
7.1.3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具有0.5级或更高精度的电流表。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具有0.5级或更高精度的电流表。
7.1.4温度测量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每个分度值不应大于l℃,温度计的标定精度应不低于0.5℃。
7.1.5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具有每小时±1 s的精度。
7.1.6长度测量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精度应不低于士0.1%。
7.1.7压力测量
测量压力用仪表精度应不低于土10%。
7.1.8气体体积测量
测量气体体积用的仪器精度应不低于±5%。
7.2试验前的准备
7.2.1 完全充电
a) 蓄电池在20℃~2S℃条件下,以2.40 V士0.Ol v/单格(限流2.5I10A)的恒定 电压充电至电流值5h稳定不变时,认为蓄电池是完全充电.
b) 按制造商提供的完全充电方法。
7.2.2试验用的蓄电池必须是在三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经完全充电后在单体蓄电池或蓄电池组沿竖直位置进行。
7.3外观检验
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质量。
7.4外形尺寸检查
用符合精度的量具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
7.5极性检验
用目视或反极仪器检查蓄电池极性。
7.6密封性检验
通过蓄电池排气阀的孔内充入(或抽出)气体,当正压力(或压力)为50 kPa时,压力计指针应稳定3 S~5 s。
7.7气体析出量试验
7.7.1 经7.17 10h率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容量值的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20℃"25℃的环境中以Uflo (V)电压浮充电72 h,记录蓄电池电压值并检查蓄电池封合处有无电解液泄漏。
7.7.2浮充电72 h后在浮充状态下按图1所示方法收集气体并持续192 h。(收集气体的量筒最大应距水面20 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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