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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8 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 2

时间:2012-5-28 14:42:50 作者:标准吧 来源:GB 阅读:568次
GB 3836.8 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 2
 

可移动部分也应如此;如果要求的安全程度能有效地减少粉尘或水的聚积,也应采取措施保持插头和/或插座的相应防护等级。

14.2对于插头和插座及类似内部连接的连接件一般视为是有火花型式,除非它们要求至少1.5 kgf的断开力或它们用机械的方法防止拔脱或断开。对于轻型元件安装插座(例如熔断器或连接端子)断开力(kgf)不得小于元件质量(千克)的10倍。

    注;1 kgf等于9.81 N.

14.3设备内部在正常运行时不插入插头并且只在维护和修理时才使用的插座,则认为是无火花型的。

15无火花单体电池和蓄电池的补充要求

15.1  单体电池和蓄电池的分类

    单体电池和蓄电池按电解气(例如:氢气和/或氧)逸出的可能性分类。本部分按照单体电池和蓄电池的型式提出其使用限制(见表7)。

15.1.1  1型——单体电池和蓄电池在预期使用情况下不可能排放电解气。这些包括所有的原级电池和密封的2级单体电池,如果运行参数在制造厂建议的范围内并且设备内有控制系统或设备文件中有规定的等效措旅。这些型式的电池或蓄电池可以使用在“n”型设备中而不需补充其他措施。

    在15.2和15.3中给出.了技术要求和特殊措施,并在15.6中规定了检查和试验要求。

15.1.2 2型——单体电池和蓄电池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排放电解气是不可能的,但在非控制状态下是可能的。

    这些密封阀调节电池和气密封电池,如果其管理系统没有完全按制造厂要求,也可以使用在不包括正常运行时产生电弧或火花部件的“n”型设备中,按本标准的17章~23章考虑。但是,如果这种电池或蓄电池允许在有隔离空腔设备中使用,电解气应直接排放到外部大气中。当使用这些电池或蓄电池时应考虑特殊措施。

    在15.2和15.4中给出了技术要求和特殊措施,并且在15.6中给出了检查和试验。

15.1.3 3型——正常运行中电池和蓄电池能够排放电解气,例如;适用于再充式铅酸电池。

    这些型式的电池和蓄电池应能够把气体直接排放到外部大气中,避免在空间中聚积,这些空间不应装其他电气部件,必须连接电池和蓄电池的部件除外。

    在15.5中给出了技术要求和特殊措施并且在15.6中给出了检查和试验要求。

表7  单体电池和蓄电池的型式和使用

单体电池或

单体电池或

允许在危险场所中工作

 

蓄电池的型式

 

蓄电池的容量

 

放电

 

二次电池充电

 

在同一空腔中

辅助设备

备注

    1

≤25 Ah

 

 

2

 

 

≤25 Ah

 

 

 

 

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

 

是仅无电弧或

火花的设备

有电弧或有火花的设备应安装

在分厢空腔中

3

无限制

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

 

    a 在危险场所中充电要求采取特殊措施。

15.2.1  电池和蓄电池的最大容量在制造厂规定的额定放电时间内不应超过25 Ah。

15.2.2电池组不应同时用原电池和可充电电池。只能用同一制造厂的单体电池构成蓄电池组。它们应为同一结构、同一设计、同一额定容量和电化学系统。

15.2.3原电池不应充电。

15.2.4使用原电池或电池组的设备中不应该设计成用单体电池或蓄电池,反之亦然,除非设备被专门设计成是两种电池通用的。

15.2.5所用蓄电池的型式应在标志中清楚地标明。

15.2.6电池应串联连接-两个电池并联后不再串联的特殊情况除外。

15.2.7电池和蓄电池应采用制造厂所规定的放电模式。

15.2.8电池槽的温度不应超过制造厂规定值。

15.2-9电池两极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按照普通工业电池标准是允许的。

15.2.10电池组和蓄电池组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6要求,并且具有电池和蓄电池制造厂建议的型式,以确保对电池或蓄电池不存在过大的应力。

15.2.11如果串联连接超过3个电池,应采取措施以防电池反极性充电。

    注:单电池的实际容量可以随着时间减少。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实际容量高的电池可能会引起对低容量电池逆流。

15.2.12如果安装过放电保护装置,以防电池反极性充电,最小终止电压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注:通常最多6个电池组可以用一个终止放电保护电路保护。如果有很多电池串联连接,由于单个电池电压和终止放电保护电路的误差原因可能失去安全保护.

15.2.13对于温度额定值的检验应按正常运行时最高放电电流考虑。

15.2.14单体电池和蓄电池应牢固连接并按一个电池箱组装。

    注:要防止错误连接、不同充电状态的电池连接或不同老化程度的电池连接。

15.2.15如果电池箱不是设备的整体部分,应采取措施防止电池箱和设备充电器之间不正确连接。

    注:适当措施包括极性插头和插座或清楚标志指明正确组装。

15.2.16在异常运行条件下如果电解液能从电池中喷出,应有防止带电部件污染的措施。在异常条件下电池和蓄电池不释放气体则不需要保护措施。

15.2.17如果在放电超过电池或蓄电池负荷情况下可能使“n”型电池或蓄电池产生危险,则应设置安全装置或规定最大负载。

15.3  1型单体电池和蓄电池的充电

15.3.1  充电器的设计应考虑设备工作环境温度范围。

15.3.2如果单体电池和蓄电池是电气设备的整体部分需在危险场所充电,则应规定充电器全部按设备的一部分进行设计。

15.3.3单独的电池和蓄电池不应在危险场所内充电。

15.3.4充电系统在正常条件下充电,充电电压和电流不应超过制造厂按设备温度范围规定的极限值。

15.3.5如果单体电池或蓄电池是电气设备的整体部分或可能Fj没备分开,而在危险场所外充电,则应在设备制造厂规定的限值范围内充电。

15.4 2型单体电池和蓄电池的充电

15.4.1  充电器的设计应考虑设备工作的环境温度范围。

15.4.2如果单体电池或蓄电池是电气设备的整体部分需在危险场所充电,则应规定充电器全部按设备的一部分进行设计。

15.4.2.1  单独的电池和蓄电池不应在危险场所内充电。

15.4.2.2充电系统正常工作条件下充电,充电电压和电流不应超过制造厂按设备温度范围规定的极限值。

15.4.2.3充电系统通常不应产生气体。如果出现气体,则蓄电池容器的结构应使在48 h之后,H2不应超过2%体积比。

    试验方法是用H2,浓度大予90%体积比,在恒温下空气静止时通过自然扩散,应该在48 h内,浓度减少到2%体积比。

15.4.2.4如果单体电池或蓄电池是电气设备的一个整体部分或可能与设备分开,而在危险场所之外充电,则应在设备制造厂规定的限值范围内重新充电。

15.5 3型蓄电池的要求

15.5.1  蓄电池组的允许型式

    这些蓄电池应是铅酸性、镍铁,镍一金属氢化合物或镍镉型的,3型蓄电池的容量不受限制。对充满液体的整体蓄电池,特别使用于内燃机起动或小型备用设备,他们应采用有关条款和设计原理,但是连接措施应适应于整体结构方法。

    检查和试验规定(见15.6)。

    注:在充电时按这些要求不能保证安全。因此应采取在危险场所外充电的方法,除非采用其他安全措施。

15.5.2蓄电池箱

15.5.2.1  电解液对箱内表面不应有不利影响。

15.5.2.2蓄电池箱和盖,应设计成能承受住机械应力的作用,包括运输和搬运时产生的应力,它们应防止运行中短路。

15.5.2.3相邻电池的电极之间的爬电距离及电极和蓄电池箱之间的爬电距离至少为35 mm.当蓄电池相邻电池之间的正常电压超过24 V时,这些爬电距离应在超过24 V后的每2V时至少增加1 mm。

15.5.2.4蓄电池箱益的固定应能避免由于任何疏忽而打开或位移。

15.5.2.5单体电池组结构应使在运行中不会有明显的位移。

15.5.2.6进入无排液孔的蓄电池箱内的液体应能在不拆卸单体电池组情况下排出。

15.5.2.7蓄电池箱,应具有适当通风。符合GB 4208的防护等级IP23就足以满足蓄电池箱的要求。

15.5.2.8插头和插座应符合第14章的要求。该要求不适用于只能用工具分开的插头和插座以及设置有警告牌的插头和插座,警告牌的内容:“只有在非危险场所才能分开”。

    单极插头和插座的正负极插头应是不可互换型式。

15.5.2.9蓄电池连接件的极性以及插头和插座的极性标志应耐久醒目。

15.5.2.10固定或组装在蓄电池箱内的任何其他电气设备应符合本部分的有关要求。

15.5.2.11  完全充好电准备使用的新蓄电池,其带电部件和蓄电池箱之间的绝缘电阻至少应为1 M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

15.5.3单体电池

15.5.3.1单体电池盖应与电池槽一起密封以防止电池盖脱离和电解液泄漏。不允许采用易燃材料制造。

15.5.3.2正负极板应可靠固定。

15.5.3.3每个单体电池电解液水平保持在电解液的最低和最高允许水平之间。当电解液在最低水平时应采取措施以免极板突缘和汇电板过分腐蚀。

15.5.3.4在每个单体电池内应有足够的空间以防由于电解液膨胀和悬浮体沉淀所造成的电池电解液溢流。这些空间应与蓄电池的预计寿命相适应。

15.5.3.5应设计有注液和排液塞,以防止正常使用条件下喷射电解液。它们的设置应便于进行维护。

15.5.3.6每个极柱和单体电池盖之间都应密封以防电解液泄漏。

15.5.4连接件

15.5.4.1能相互移动的单体电池之间注液电池连接件应是非刚性的。当使用非刚性连接件时,连接件的每一端应:

    a) 熔焊或钎焊到极柱上,或

    b)嵌压到铸在电池极柱上的铜套内,或

    c)嵌压到一个铜质接线端上,接线端子用螺栓紧固件拧到铸在电池极柱上的铜质电极头上。

    在项b)和项c)的情况下导体应是铜的。在项c)的情况下接线端子和电池极柱之间的有效接触面积至少应等于导体的截面积。在计算有效接触面积时不必考虑螺纹的凹凸接触面积。

    注,虽然在上述项c)中使用“铜”字,如果必须改进连接件机械性能(例如防止铜电极中螺栓螺纹牙剥离)则用有少量其他金属(如t铬或镀)的铜合金是允许的。如使用这种合金,则必须增加注液电池连接中的接触面积,以消除由其他金属引起的电导率的降低。

15.5.4.2连接件和接线端子应能承受工作状态所要求的电流而不允许超过规定的温度。如果不能确定工作状态,则采用蓄电池制造厂规定的1 h放电率评定蓄电池。

15.5.4.3受电解液腐蚀的所有裸露的导体应采取保护措施。

15.6检查和试验

    注:这些型式试验适用于对其有15.5附加要求的蓄电池。

15.6.1绝缘电阻

    试验条件见26.16。

15.6.2冲击试验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承受机械冲击的蓄电池应经受26. 15的试验,其他蓄电池可不进行该试验,但其标志应使用符号“X”。

    该试验只能在单体电池和蓄电池的样品上进行。如果蓄电池结构相同,容量等级在预计范围内,就没必要对每个容量的样品进行试验,但只有足够数量的蓄电池进行试验才能评价整个系列的性能。

16其他电气设备

    在(第9章~第15章)中没有专门规定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第4章~第8章)的要求及制造厂、用户和试验站之间同意的(第9章~第15章)中的有关要求。

17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电气设备的补充要求

    正常工作时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在不同的情况下能点燃周围环境的部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保护以防止点燃:

    a)  封闭式断路装置(见第18章);

    b)非点燃元件(见第18章);

    c)气密装置(见第19章);

    d)密封装置(见第20章);

    e)  浇封装置(见第20章);

    f)  限能设备和电路(见第21章);

    g)限制呼吸外壳(见第22章);

    h)n-正压(见第23章)。

    除了项f)方法外,温度组别仅考虑外壳外表面的最高温度。

    注t这些外壳或装置内的表面温度不会影响温度组别.

    电气设备部件也可以用GB 3836.1中所列的其他防爆型式保护,而且设备的标志应包括该防爆型式的符号(见28.2 m))。

18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封闭式断路器和非点燃元件的补充要求

18.1型式试验

    封闭式断路器和非点燃元件应承受26.5条规定的型式试验,试验后应证明装置或元件无目测到的损坏痕迹,并且外部未出现点燃,并当断开开关触头时,没有飞弧出现。

18.2额定值

18.2.1  封闭式断路器的最大额定值应限制到690 V和16 A。

    注:封闭式断路器在26.5试验条件下,其部件的紧密配合能阻止火焰向外部大气传播,因为该装置的结构能构成一个防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被点燃的组件。

18.2.2非点燃元件的最大额定值应限制到254 V和16 A。

    注:一个非点燃元件触头的排列抑制初期的火焰因此能防止产生点燃。非点燃元件限用于其电气特性与试验时元件构成的电路相似或危险性如:电压、电流、电感或电容的能级更低一些的电路。

18.3封闭式断路器的结构

18.3.1  封闭式断路器的净容积不应超过20 CtT13。

18.3.2浇封和灌封材料的连续运行温度(COT)应比装置或元件在最严酷的额定运行条件下工作时产生的温度高至少10 K。

18.3.3外壳应能承受住正常的装卸和组装操作而不损坏密封件。

19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气密装置的补充要求

    气密装置被认为符合密封装置的要求而不再试验。

    外壳应能承受住正常的装卸和组装操作而不损坏密封件。

20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密封装置或浇封装置的补充要求

20.1  密封装置或浇封装置(灯具除外)

    注:浇封装置被认为是密封装置.

20.1.1  密封装置应设计成正常运行时不能开启的结构,其内部净容积不得超过100 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必要时应有外连接件如:引出线或外接端子。

20.1.2外壳应能承受正常装卸和组装操作而不损坏密封件。

20.1.3弹性密封垫的安装应能使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受机械损伤并且在装置规定的寿命期内密封垫仍保持其密封性能。

20.1.4浇封和灌封剂的连续运行温度(COT)应比装置或元件最严酷的额定运行下工作时产生的温度至少高10 K。

20.1.5型式试验应在随机抽选的5个样品的每一密封装置上进行(见26.6)。

20.2  灯具的浇封装置

20.2.1  浇封树脂的连续工作温度(COT)应比标志的最高表面温度至少高20 K。

20.2.2制造厂应提供技术材料以证明连续运行温度(COT),如果没有现行的专用材料标准,应按GB 7000.1-1996第13章的规定,其数值等于标志的最高表面温度+20 K情况下进行耐热试验。

20.2.3浇封不得有空腔,最大内部净容积为100 CIll3的继电器和开关装置除外,但是,如果浇封的元件超过一个,则这些元件之间浇封层的最小厚度应为3 mm。

    注;如果空腔内有开关触头,而没有辅助的无机外壳,每个触头的额定电流应不超过6A.

20.2.4装置的所有部件,除了外连接的接线装置外,均应进行浇封。

20.2.5浇封组件的内部部件和自由表面之间浇封的最小厚度应为3 mm,自由表面不超过200 mm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的各种小型浇封件除外,最小厚度允许为1 mm。如果在容器内浇封,只考虑自由表面,而不包括容器的外表面。

    如果使用金属容器,外壳和任何元件或导线之间浇封层的最小厚度应至少为1 mm。如果使用非金属容器,假若保护罩的最小厚度为1 mm,外壳和任何元件或导线之间浇封层就不要求最小厚度,但是如果该厚度小于1 mm,那么外壳和浇封剂厚度总和至少为3 mm.并且外壳的材料应符合和浇封荆一样的要求。

    注:为了符合26.6.3.2要求,浇封层厚度可能需要大于所述的最小值.

20. 2.6这些浇封装置应按26.6.3进行试验。

20.3灯具的密封装置

    灯具的密封装置应符合(20.1.1~20.1.4)的要求并且按26.6.4试验。

21  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限能设备和电路的补充要求

21.1  通则

    注;能量限制技术是以本质安全原理为根据的(见GB 3836.4),为了保证不发生点燃,一般是将火花鄢件安放在合适的电路中,限制能量的元件可以是本设备部件或是外部部件.

    为了确定本部分规定的运行条件下在电路或操作电弧和火花中所储存的能量不足以引起点燃,设备应按26.7的规定分析评定或进行型式试验。

21.2关联限能设备

    这种设备应有可靠的方法,如采用齐纳二极管和串联电阻来限制住该限能设备内的储能元件或该关联限能设备的输出连接装置处的储能元件以及该限能设备任何正常火花触头处的储能元件所得到的电压和电流。设备的评定和试验应考虑这些元件规定的容差。除非有其他有效的资料,如果电压取自变压器电源,则应假定一个10%的上容差。

21.3限能设备

    设备的分析和试验应考虑由制造厂规定的非限能电路参数。

    设备应按28.2 m)标志并且对能够保证安全使用设备的安装者提供所有的有关详细资料(见29章)它还应包括有关电压、电流、功率、电感和电容(包括电缆电感和电容)的最大值。

21.4  自保护限能设备

    设备的分析或试验应包括其在内的限制能量设备和关联限制能量设备的功能。

21.5导电部件的隔离

    如果设备不能符合12章要求,则下列电路之间的导电部件要隔离:

    ——限能电路和非限能电路,

    ——各种限能电路;或

    ——如果防爆型式与隔离有关,限能电路和接地的或隔离的金属部件应按表2的规定。

21.6插头和插座

    如果限能设备或关联限能设备与外部的连接配有多个插头和插座,并且其互换性有可能对防爆型式有不利影响时,这类插头和插座或是其布置不能互换(如要用钥匙),或是配对的插头和插座应标识相同,以使互换时容易发现(如用标志或彩色符号)。

 21.7防止极性接反措施

    为防止设备电源或蓄电池的单体单池之间连接件极性接反使防爆型式失效,应在限制能量设备内安装有防止极性接反的保护措施,为此,使用一只二极管是允许的。

21.8与能量限制有关的元件要求

21.8.1元件的额定值

    除变压器、熔断器、热脱扣器、继电器和开关外,与防爆型式有关的任何元件,在正常条件下不应在超过与该装置的额定值、安装状况和规定的温度范围有关的最大电流、电压和功率的三分之二下运行。

这些最大额定值应由元件制造厂规定。

    注1:正常操作可能包括在现场端子上的开路,短路和接地故障状态。

    注2:对不常承受应力的元件不应把额定值限制到三分之二。例如:用于抑制由人工操作或不频繁开关的电磁阀产生的火花能量的二极管仅需要将电路中的正常电流作为额定值.

21.8.2熔断器

    熔断器可以用来保护其他元件并且可以限制限能电路中的电流。对于此用途的熔断器应能连续通过1.7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电流(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为熔断器额定电流)。熔断器的时间一电流特性应保证不超过保护元件的瞬态额定值。

    用户更换用作保护元件的熔断器,只许打开外壳进行更换。型号、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或对限能起重要作用的特性指标应标在熔断器上。

    熔断器未必符合表2的要求,但在关联限能设备内必须具有至少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的额定电压(或在限能电路或设备内为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

    除非装有辅助限流装置,用在关联设备上的熔断器应有分断1 500 A的能力,这些装置应符合21. 8.1的要求。

21.8.3并联安全元件

    除了设备工作中出现故障外,并联安全元件,例如:二极管和限压装置应该牢固地连接到保护元件上致使它们不大可能断开。

22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电气设备限制呼吸外壳的补充要求

    注:限制呼吸(外壳)不适用于工作周期短的设备,因为当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包围外壳时,增加了设备可能断电的可能性。

22.1  限制呼吸外壳的保护可以使用于下列情况:

    a)带有火花触头的外壳应限制其功率耗散,以使外壳内的平均空气温度不超过外部环境温度10 K。但是,如果设备断电时,温度下降速度限制到不大于10 K/h.则内部空气温度可以高于外部环境温度到20 K。

    b)不含火花触头的外壳只限制外表面温度。

    注1:不允许使用限制呼吸外壳来防止火花触头点燃,因为内部气温高,当设备断电时,外部危险气体吸入外壳内引起的危险增加了.

    注:应考虑太阳直接照在外壳外面产生热的影响.这将使内部温度变化比允许的10 K大得多。

22.2含火花触头的限制呼吸外壳应符合26. 8.1的要求,应采取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在设备安装或维修后符合限制呼吸外壳要求。

22.3限制呼吸外壳应符合26.8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密封垫或专用部件应配置在外壳上,并在进行26.8条试验前接受26.6.2.2的前提条件。

22.4弹性密封垫的安装应使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受到机械损害并且在装置的预期寿命期间密封垫仍保持其密封性能。

22.5浇封密封和浇封化合物的连续运行温度(COT)要比最不利额定运行条件时产生的温度高至少10 K。

22.6安装或维修后没有规定进行检查的限制呼吸外壳应进行包括电缆引入装置在内的型式试验。

    注:设备的安装说明应包含有选择引入装置和电缆的内容。

22.7如果安装内风扇,吸入不应引起潜在泄漏源处的低压区。

23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n-正压保护设备的补充要求

    注;由于这些补充要求提供了防止电弧、火花和热表面点燃的保护措施(第6章~第16章)的要求未必适用于正压外壳内部部件。当正压技术失效时所有这些部件断电。在应用(第6章~第16章)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用第17章~第22章的内容加以补充)不影响在缺少正压时某些带电部件的选择。

23.1 n-正压的型式

    设备应经受换气和

    a)泄漏补偿;或

    b)静正压。

23.2 n-正压外壳的要求

23. 2.1外壳防护等级

    当按照26.3.4试验时,外壳管道、电缆引入装置等都应具有至少IP44的防护等级。

    注1:这些要求代替5.1.1。

    注2:有效的静正压,通常需要较高的防护等级。

23.2.2门和盖应采用GB 3836.5中5.3的要求。

23.2.3机械强度

    除了5.2的要求外,外壳、管道等应经受过压试验,或按GB 3836.5中5.4的要求安装安全装置或适当地标志“X”.

23.2.4孔隙、隔板和内部元件

    应采用GB 3836.5中5.5的要求。

23.2.5火花和颗粒隔板

    当按照GB 3836.5中5.8规定判断存在有产生炽热颗粒的危险时,对于任何正常开启的管道口应设置火花和颗粒隔板。

23.3温度极限

    温度等级应以外壳的最高表面温度为根据,除非存在有设备的部件相对外壳来说是内部的,并且用其他防爆型式保护,而且当该设备不是正压时仍是带电的则除外。

23.4安全措施和安全装置(静压除外)

    对于正压型PZ应采用GB 3836.5中第7章的要求。

23.5静压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装置

    应采用GB 3836.5中第8章的要求。

23.6保护气体的供应

    应采用GB 3836.5中第9章的要求。

24检查和试验的一般要求

    试验顺序应是:本标准或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耐久性试验、冲击试验、IP试验及适用时的限制呼吸试验。

    型式检查和试验是对符合本部分有关要求的电气设备的样机或样品进行检验。试验站不必对材料与其说明的一致性进行检验。

    如果有关方同意某些试验不适合于某种型式的设备,则试验可以省略,省略的理由应该在文件上注明(见第29章)。

      对于有关试验,制造厂应参照第30章的规定。

25技术文件

25.1制造厂提供的文件应完整、正确地说明电气设备爆炸安全方面的情况并且应提供资料证明该电气设备的设计遵守了本部分的要求。

25.2制造厂应向试验站提供文件以及其他要求的资料和样品,由试验站(认证机构)颁发符合本部分要求的防爆合格证。

25.3如果不能获得独立的认证}制造厂应编制一个符合本部分的声明,按第29章a)的规定适当提供完整的概述文件。

26型式试验

26.1  总则

    样机或样品应按照本标准的型式试验要求进行试验。

    检验程序应符合GB3836.1附录A的规定。

26.2试验结构

    对认为最不利条件下设备的结构进行各项试验。

26.3外壳试验

26.3.1试验顺序

26.3.1.1  非金属外亮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玻璃除外)

    试验应在2个样品上进行,首先应接受耐热性试验(见26.3.2.1),然后进行耐冷性试验(见26.3.2.2),接着进行机械试验(见26.3.3)尔后进行防护等级(IP)试验(见26.3.4),最后必要时,进行本部分或其产品标准规定的任何其他试验。

26.3.1.2金属外壳、外壳的金属部件和外壳的玻璃部件

    试验应在对每项试验规定的样品数量上进行,首先是机械试验(见26.3.3),接着是防护等级(IP)的试验(见26.3.4),最后必要时,进行本部分或其产品标准规定的任何其他试验。

26.3.2耐热性试验

26.3.2.1  耐热性(塑料材料)

    耐热性试验应通过与防爆型式整体性有关的魍料外壳或外壳的塑料部件来确定,而这些外壳或部件应放置在相对湿度为(90士5)%,并且温度高于最高额定运行温度(10士2)K的环境中保持2个星期。

    在最高运行温度高于85℃情况下,上述规定的两个星期将用下列方法代替:在温度(95士2)℃和相对湿度(90士5)%环境中保持一星期嵌着在高于最高运行温度(10士2)K温度中保持一星期。

26.3.2.2耐冷性(塑料材料)

    该试验应按照GB 3836.1-2000中的23.4.7.4进行。

26.3.3机械强度试验

26.3.3.1耐冲击试验

    试验应按照GB 3836.1-2000中的23.4.3.1进行。GB 3836.1要求制造厂和试验室之间协商的除外,如果不牵连试验室;制造厂和买方之间可以协商。当电气设备按GB 3836.1-2000表4给出的机械损坏危险较低的等级进行试验时,应按第28章标记符号“X”。

26.3.3.2跌落试验

    除26.3.4.1试验外,便携式电气设备还要按GB 3836.1-2000中的23.4.3.2进行试验。

    注;灯具在跌落试验后,灯丝不需保持完整。

26.3.3.3合格判据

    试验后,外壳应无明显的损坏。因试验引起的任何变形,不应影响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也不低于本部分中规定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最低值或降低外壳的防护等级,任何电池组箱应保持封闭并且不应与设备分开。

    电气设备的表面损伤,涂漆剥落、散热片或类似电气设备部件的破损以及小的压痕可以不予考虑。

    外风扇罩和网罩可以变形,但位移或变形不使之与运动部件相摩擦。

    限制呼吸外壳通过本条的型式试验后还应通过26.8规定的型式试验.

26.3.4外壳防护等级试验(IP代码)

26.3.4.1试验

26.3.4.1.1  试验程序和合格判据应按GB 4208的要求。按GB/T 4942.1要求的旋转电机除外。

26.3.4.1.2设备应安装在正常运行(操作)的位置。如果有一个以上这样的位置,应选择在最不利条件的位置安装,并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26.3.4.1.3在应用GB 4208时,认为该设备属于其标准13.4规定的类型1。

26.3.4.1.4  当按GB 4208进行试验时,设备不应处于通电或运行状态。

26.3.4.1.5对高压设备(额定电压超过1000 V(a.c)或l200 V(d.c))如果在相关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合适间隙的介电强度试验数值,GB 4208的12.3.2规定的介电强度试验应施加(2 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1 000)士10%V有效值,持续时间(10 s~12 s)之间.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是设备最大额定电压或内部电压。

26.3.4.1.6如排气孔和通风孔开口符合IP3X和IP4X的要求,金属线或测杆不应进到外壳空腔内。

26.3.4.2合格判据

26.3.4.2.1对于灰尘侵入,应按下述规定,除非在相关产品标准中对符合IP5X标准有更多要求。

    试验结束,不应有滑石粉或任何其他粉尘,包括导电粉尘,聚集的数量或位置影响设备机械的和/或电的正常运行。

26.3.4.2.2对于水的进入,应按下列规定,除非在相关产品标准中对符号IPXX有更多要求,(xx第二位数字可能为1~7)。

    试验结束,应检查外壳内有无水进入的任何迹象.如果进水,其不应。

    a)影响设备机械的和/或电的良好运行;

    b)接触到导电部件或未设计为在潮湿下运转的线圈。

    c)聚积在电缆引入或电缆进口附近.

    注1.不应将冷凝误为进水.

    注2:在旋转中,如果潮湿不传到设备的其他部件,那么旋转机械部件的潮湿不应视为试验的失败。

    注3;当设备运行时,机械部件将聚积的水抛趟,则应按项a)、b)或c)来评判.

    注4:程序规则和注与GB/T 4942.1和GB 4208的适当条款相符合.

26.4  电缆引入装置夹紧试验

    电缆引线和装置应承受下述力的拔脱试验:

    ——当电缆引入设计成用圆形电缆时,芯棒或电缆直径(单位毫米)10倍值的力,最小为100 N,或;

    ——当电缆引入设计成用非圆形电缆时,电缆周长(单位:mm)3倍值的力,最小为100 N。

    当试验时间超过6h,电缆位移不超过6 mm,试验合格。

    多根电缆穿过装置时,该试验将同时适用于所有电缆。

26.5封闭式断路鬻和非点燃元件试验

26. 5.1  封闭式断路器样品的准备

    在使用时规定开启,或者无防止机械损坏或环境损坏措施的密封盖的任何弹性或热塑性密封材料,当这类材料会影响试验结果时,在装置或元件进行下列规定的型式试验之前应全部或部分地拆掉。

    其他应拆掉的衬垫或密封垫应按26.6.2.2规定,然后复位。

26.5.2非点燃元件样品的准备

    对于非点燃元件,触头应在规定的电负载下以每分钟6次的速度进行6 000次的操作,进行予处理。

    元件布置应确保试验气体能接触元件触头,并且要检测爆炸结果。

    通过下列方法达到该目的:

    a)拆掉靠近触头的壳罩,或

    b)  在外壳上至少钻两个孔,或

    c)将试验容器吸成真空后用试验混合物充满容器,使用压力监测装置来监测其引燃情况。

26.5.3封闭式断路装置和非点燃元件的试验条件

26.5.3.1装置或元件应按图纸所允许的最不利尺寸装配,并按设备的类别,在常压下给样品周围充以下列浓度的爆炸性混合物:

    ⅡA类(6.5士0.5)%乙烯/空气;

    IIB类(27.5士1.5)%氢/空气;

    IIC类(34士2)%氢、(17士1)%氧和剩余的氮或在过压50 kPa下(27.5士1.5)%氢/空气二者选一。

26.5.3.2对于封闭式断路器,装置内的爆炸性混合物应由封闭的触头来点燃,根据电压、电流、频率和功率因数,此时断路装置是与最大额定值的电源功率能量和最大负载相连,应重复进行10次通断电试验.每次试验均应采用新鲜的爆炸性混合物。

26.5.3.3对于非点燃元件,在元件周围充以爆炸性混合物,触头应在100%的正常负载下操作50次。

每次试验均应采用新鲜的爆炸性混合物,重复进行3次通断电试验。

    注-规定的电负载是指电路正常运行条件下的电流和电压,元件用于该电路中或已证明该电路是安全的.

26.6密封装置和浇封装置的试验

    除灯具外,试验见26.6.3和26.6.4的规定,密封装置和浇封装置应按26.6.1进行试验。

26.6.1设备

26.6.1.1配置透明的,有足够容积使试样完全浸入的容器,容器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方法1或方法2要求,应具有下列补充特征。

    a)方法1:容器应将试验液体加热达到26.6.2.3 a)要求的温度。对液体进行搅拌使浸液在长期内温度保持一致,并设置合适温度测试装置。

    b)方法2:容器应与真空泵相连接,可以降低液体表面的压力并在不大于5 kPa绝对压力下保持该压力,保持最短时间为2 min。

26.6.1.2试验液体是自来水或无离子水。

26.6.2程序

26.6.2.1  随意选择每个装置的5个样品,如果可能应按26.6.2.2规定调整,然后按26.6.2.3a)或b)进行试验。

26.6.2.2如果装置含有热塑料或合成橡胶材料的衬垫或密封垫,装置应在比衬垫或密封垫最不利额定工作时产生的温度高lo k或(80士2)℃(取较大值)的温度下,在空气炉内,进行历时7d试验。

26.6.2.3按照制造厂规定的方法1或方法2,a)或b)中给出的试验程序。

    a)方法一:浸入热液体中。温度为15℃~35℃间的试验样品,浸入到保持的温度范围为75℃~85℃的试验液体中,浸入深度高于试样外壳最高部分至少50 mm深处,至少2min。

    在浸入期间,对泄漏迹象进行仔细地观察,泄漏迹象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连串气泡持续至少20 s或开始时冒大气泡,两者均表明密封不合格。

    b)方法二:减压浸没.温度为15℃~35℃的试验样品浸入到15℃~35℃的试验液体中,降低液面上方的压力使其值不大于5 kPa(绝对压力)。当对泄漏迹象进行仔细地视觉观察时,保持这部分真空,历时最少2 min。

26.6.3灯具用浇封装置试验

26.6.3.1  浇封装置上进行的温度循环变化试验如下:

     a)室温条件下,装置在正常电负载下通电直到装置表蹰温度稳定。(温度升高速率1 K/h)。

    b)慢慢升高环境温度,直到装置的表面温度比装置上标明的最高表面温度值高10 K。保持该温度宣刹装置的表面温度再次稳定。(温度升高速率为1 K /h)。

    c)装置断电允许冷却到室温。

    d)降低环境温度至10℃,允许瘫西温度达到稳定。

    e)把装置从低温环境移开立即在正常电负载下给装置通电,继续试验直到装置的表面温度再次稳定。

    循环三次后,试验完成。 

    温度的循环变化试验后,进行26.6.3.2规定的电压试验。

26.6.3.2将装置端线连接在一起,柱端线和装置外表面间施加正弦渡电压历时1 min.有效值不小于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或(2U+1 000> V(取较大值),这里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是设备的最高峰的输出电压,U是工作电压。当工作电压是42 V或小于42 V时,试验电压用500 V代替(2U+1 000)V。如果装置外表面由塑料制成,在亮体外表面周围包上金属箔。

    按下列方法检查其是否合格:

    a)  电压试验应不产生电击穿或危险放电;

    b)试样应接受目测无明显的能破坏浇封保护型式的损害,如树脂破裂或被浇封部件的暴露.

26.6.4灯具用密封装置试验

    如果装置垂含有热固性材料制成的密封垫或浇封化合物,装置应放入温度冷却到-10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的箱体内,历时1h。然后把装置加热使其温度离于装置最高壳体温度10 K,历时1h。

    如果装置禽有热塑或合成橡胶材料的衬垫或密封垫,设备在试验站或制造厂说明测定的最大额定运行状态下运行时产生的温度高10 K的空气炉内加热,历时7d,然后试样应接受下列方法之一的泄漏试验。

    a)把温度为(25士2)℃的试样,突然浸入温度为(50士2)℃深25 mm的水中l min。如果在该试验过程中没有气泡从样品内逸出,则认为试样符合本部分的“密封”要求。

    b)试验浸入深度为75 mm的水中,装水的容器可部分抽真空。容器内的压力降至16 kPa

    (120 mmHg)装置内部应无泄漏显示。

    c)其他试验显示,密封装置在气压差为1个大气压(101. 325 kPa)时,每秒空气泄漏速率不大于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mL。

26.7限能设备和电路的评价和试验

26.7.1  限能设备和电路应用GB 3836. 4-2000中(10.1~10.4)给出的方法进行评价或试验。

26.7.2  GB 3836.4-2000中10.1.1和10.4的故障条件和安全因素应忽略不计。只对正常运行的设备和电路进行评价或试验。在GB 3836. 4-2000的10,1.2中,参照GB 3836, 4-2000中表4由本部分的表2来代替。对于符合本部分第12章的设备,仅开关触头,或插头和插座不符合本部分第14章的应接受评定或试验。

26.7.3对具有可变元件的电路进行试验,试验时使元件处予能引起最易点燃火花的条件。

26.8  限髑呼吸外壳试验

26. 8.1进行限制呼吸特性出厂检查的设备

    在恒温状态下,内部压力低于大气压300 Pa(30 mm水柱)变为低予大气压150 Pa(15 mm水柱)所需要时间不少于80 s。

26.8.2不进行限制呼吸特性出厂检套的设备

    在恒温状态下,内部压力低于大气压3 kPa(300 mm水柱)变为低于大气压1.5 kPa(150 mm水柱)所需要的时间不少于3 min。

    注:对于26.8.1或26.8.2试验,如果设计外壳使之呼吸速度与压力方向无关,那么试验之一可在终壳内进行进行正压试验.即呼吸速率不受压力方向影响.

26.8.3  由于压力而使外壳正常体积发生变化的设备

    外壳应承受空气压力并保持400 Pa的过压,应测定维持该过压值所需的送风率(L/h)。用外壳净容积(单位L)除以所测得的值,不应超过0.125。

26.9  n-IE压设备试验

26. 9.1最大过压值试验

    应按GB 3836.5中16.1进行。

26.9.2泄漏试验

    应按GB 3836.5中16.2进行。

26.9.3对手泄漏补偿的吹扫试验和静压的加洼程序

    应按GB 3836.5中16.3进行。

26.9.4最小过压值的检查

    应按GB 3836.5中16.5进行试验。

26.9.5 n.正压外壳限制内部压力的能力检查

    应按GB 3836.5中16.8进行。

26.10螺口灯座试验

    注;El0灯座不必进行这些旋入和旋出试验.

    符合IEC 60238规定尺寸的E14、E27和E40试验灯头,按表8给出的依据灯座型号提供的力矩,应能完全旋入灯座试样中。

对于E13、E26和E39灯座应根据IEC 60238的尺寸要求进行等效试验,修正GB 13260给出的相关灯头之间的差。

表8 旋入力矩

灯头

力矩/Nm

E14/E13

E27/E26

E40/E39

1.0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0.1

1.5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0.1

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3.0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0.1

然后,试验灯头旋转15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部分旋出。

取出试验灯头的最小力矩不低于表9给出的值。

 

表9最小旋出力矩

灯头

力矩/Nm

E14/E13

E27/E26

E40/E39

0.3

0.5

1.0

26, 11灯具的启动器座试验

    将三个启动器座样品放入温度保持在(85士2)℃加热的容器内。

    启动器座放置总计72 h后从热容器内穆出冷却24 h。然后,接触压力用按照GB1312规定尺寸的装置进行测定。

    接触面压力不应小于SN。

26. 12  电路中有触发器的镇流器试验

    这些条款适合于承受由触发器系统引起高压的镇流器。当用抽头使镇流器和触发器连在一起工作时,制造厂必须将他作为一个整体评定。

26.12.1样品数目

    对6个镇流器试样进行试验并皮无数障。

26. 12.2高压脉冲试验前的条件

26. 12.2.1通则

    在炉中对三件样品加热直到他们达到镇流器上标志的额定温度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如缺少温度标志,应将他们加热至105℃。

    剩余的三件样品按(26.12.2.2~26.12.2.4)的规定。

26.12.2.2防潮性

    镇流器放在试验箱里48 h.箱内空气的相对湿度为(91~95)%,箱内空气温度t在20℃和30℃之间适当值的士1 K范围内。

    样品放入试验箱前,温度在t和(t+4)K之间。

26. 12.2.3绝缘电阻

    防潮试验后立即对镇流器进行绝缘电阻试验。该试验开始前,用吸墨纸将镇流器上明显的水滴吸掉。

    带有绝缘盖或绝缘外壳的镇流器要用导电箔包起来。

    施加直流电压为500 V士5V,时间为(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s)。

    下列部件间的绝缘电阻不少于2 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

    a)  分开或能分隔开的不同电位带电部件间;

    b)如果壳体是绝缘材料,在导电部件和包括固定螺钉和金属箔的外部部件之间。

26. 12.2.4介电强度试验

    绝缘电阻测量后立即使镇流器接受历时(60+3 s)的介电强度试验。

    试验用高压变压器应这样设计,输出电压调整到适当的试验电压后,输出端短路时,输出电流最少为200 mA。

    当输出电流少于100 mA时,过电流继电器不应跳闸。

    试验电压为正弦波形,具有50 Hz或60 Hz的额定频率,如表10所示。最初,电压不高于规定电压的一半,然后电压迅速上升到规定值。

    电压有效值误差为士3%。

表10介电强度试验电压

工作电压u/v

试验电压/V

<42

42<U<1 000

500

(2U +1 000)

    试验期间不应发生飞弧或击穿。

26.12.3高压脉冲试验

26.12.3.1  按26.12.2规定的预检查试验后立即使6个样品接受高压脉冲试验。

26.12.3.2试验设备通过图5电路所示加在试验镇流器上的电压波形如图6所示。

    标准闪电脉冲是具有1.2 ms有效前沿时间和50 ms有效半值的完整闪电脉冲

(见GB/T 16927.1-1997)规定标准脉冲与实际记录值间的误差如下:

  ——峰值    士3%

  ——前沿时间    士30%

  ——半值时间    土20%

  注:脉冲基本上是单向性的。

  经过正确测量在峰值附近过冲或波动值是允许的,其单个峰值振幅不大于峰值的5%,如果其单个峰值振幅不超过峰值的25%,脉冲第一部分上的波动(低于峰值的so%)是允许的。

    用标准分压器探测头通过示波器对试验电压的峰值进行测量。

    设备使用与试验时相同型式的镇流器产生完整闪电脉冲波。为了防止装置运行期间发生绝缘破损可能引起的危险,降低峰值到26.  12.3.3规定的实际试验水平值的75%。

26.12.3.3当镇流器连接到图5所示电路中时,脉冲试验设备中的电容器以每分钟12次最高速率放电,镇流器接受50次放电。50次放电施加在由制造厂标在镇流器上作为承受脉冲电压的端子/端部上。

    试验期间脉冲试验电压的峰值为脉冲电压最大峰值的1.33倍,但最小为2 kV。

    注1:有关脉冲电压最大峰值的资料应标志在镇流器上或在制造厂的产品样本中。

    应按下列方法检验其是否合格.

    试验期间应;

    a)在黑暗房间中进行检验时看不到或听不到火花放电(这是在电应力下绝缘破损的征兆);

    b)无火花或飞弧;

    c)在示波器上观察时,脉冲电压波形的前部或尾部无衰减。

    应继续观察放电50次以上(应符合图6中要求,Ti和Tz应保持不变)。

    如果镇流器配备了电压衰减器(例如压敏电阻器),这些装置可能会降低脉冲试验电压的峰值。在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保持(见图6)无衰减时,这种降低在试验期间应被忽略。

    所有经受住26.12规定的耐潮和耐介电强度试验的镇流器应立即试验。

    注2:内装触发器的镇流器的试验正在考虑之中。

    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

图5高压脉冲试验电路

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

图6完整闪电脉冲

26. 13管形荧光灯的电子启动器试验及高压钠或金属卤化物灯触发器试验

26. 13.1  通则

    触发器按下列可能的因素分类:

    a)  灯具产生的峰值脉冲电压(Vpk)不超过1.5 kV.2.8 kV或5.0 kV;

    b)  可能或不可能给触发器配置安全开关来防止重复起动引起关联灯起动失败或在工作时出现故障;

    c)触发器可能或不可能产生施加予灯具镇流器绕组的峰值脉冲电压。

26. 13.2湿度试验

    电子启动器和触发器应符合GB 7000.1-1996中9.3.1的规定。该试验在元件上进行,历时168 h,在此期间元件应无损害。

    湿度试验后立即进行26. 13.3规定的电压试验。

26. 13.3电压试验

    将元件端子连接在一起,在端子和元件箱体间施加50 Hz或60 Hz的正弦波电压,历时1 min。有效值不小于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或(2U+1 000) V(取较大值),这里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是电子启动器或触发器的最大峰值输出电压,U是工作电压。

    如果触发器由塑料制成,元件的外表面应包金属箔。

    注:工作电压是最高电压有效值。在电路开路或正常运行条件下,在额定电源电压下施加在任何绝缘上可能出现的最高有效电压,忽略其瞬变值。

26. 13.4断路器试验

    如果电子启动器或触发器有断路开关时,三个独立元件应分别在(-25土2)℃、(25土2)℃,且在至少规定的允许温度最大值+10 K时(除非运行温度极限有明确规定)进行试验,连续起动10次,允许起动间隔为15 s。

    检查是否合格,应按下列要求:

    a)  管形荧光灯启动器断路开关应对灯起动失败起作用(放电失败但阴极完好,通过把灯从电路中移走,用模拟阴极电阻器代替的方法来模拟)。使其在10s内防止进行进一步的起动尝试。

    b)高压钠灯和金属或汞卤化物灯触发器断路开关在触发器上标明的额定时间内应对灯起动失败起作用(放电失败或在冷条件下触发失败,用把灯从电路中移走的方法来模拟)。

    如果所有三个独立元件均符合要求,触发器应分类为“带有安全开关”,如果三个独立元件的任何一个不能符合要求,触发器应分类为“不带安全开关”,并且接着在样品上进行试验。该样品的安全开关隔开或拆除,以使开关不起作用。

26.13.5寿命试验

26.13.5.1  新的三个单独触发器应通过下列耐热试验:

    a)  不带安全开关的触发器

    1)在一模拟灯泡故障电路中,通以1.1倍最大额定工作电压、最高工作频率(或最低,如果这将在点火器内引起最高温升的话)。

    2)在一无风的箱体或外壳内升高环境温度直到触发器壳体上最热点温度超过允许最高壳体温度10 K。

    3)将触发器以稳定状态存放72 h。

    4)  断电,将触发器从箱体或外壳内移开使温度冷却到室温。

    b)  带安全开关的触发器

    1)在无风的箱体或外壳内升高环境温度直到触发器壳体上最热点温度超过允许最高壳体温度10 K。

    2)在一模拟灯泡故障电路中,通过超过最大规定电压10%的电压、最高工作频率(或最低,如果这将在触发器内引起最高温升的话)。

    3)将触发器以稳定状态存放72 h。

    4)  断电,将触发器从箱体或外壳内移开使温度冷却到室温。

26. 13; 5.2电子启动器/触发器应进行重新检查并应:

    a)  在规定电气运行特性和温度组别(如果确定)下工作并应显示无机械或结构缺陷而使触发器不安全或产生引燃危险:或

    b)在“安全”条件下起动失败。“安全条件”是指无点燃或火花出现并且无任何机械或结构缺陷;

 26.14承受触发器的高压脉冲的灯线试验

    正常频率SO Hz或60 Hz的试验电压施加在导线和金属箔之间,历时1 min。该金属箔宽度25 mm,环绕在试验样品绝缘层外表面,但与裸露导线相距不超过25 mm,试验样品至少为500 mm长。

    电路中使用的触发器标志为2.8 kV,试验电压为3 kV有效值,电路中使用的触发器标志为5.0 kV,试验电压为5 kV有效值。

    试验期间无飞弧或断电发生。

26. 15电池组的冲击试验

26. 15.1试验应在至少由4个新的充足电的电池以2×2形式内部连接构成的样品上进行,样品应在准备使用状态下试验。

    样品应用正常的安装方法(直接的或用刚性固定方法)在其正常工作状态安装在冲击机的表面上。

安装应符合GB/T 2423. 5-1995中4.3的安全性要求。

    冲击机应产生一个如GB/T 2423. 5-1995图2中所示的半正弦脉冲,速度变化容差,横向运动以及测量系统应分别满足GB/T 2423. 5-1995中4.1.2、4.1.3和4.2的要求,峰值加速度值规定为GB/T 2423. 5-1995表1中的5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

26.15.2试验程序

    a)测定样品容量

    b)试验期间恒定放电5 h,

    c)  样品上施加15次独立振动如下:

    1)  垂直向上的方向连续振动3次;

    2)水平面上沿着两个垂直轴线在每个方向连续振动3次,选择这些轴线是为了把可能出现的缺陷暴露出来。

    d)重新充电后,应再次测定容量。

26. 15.3应满足下列3个条件:

    a)试验期间,电压无突然变化;

    b)  无明显损害或变形;

    c)容量变化不超过5%。

26. 16  电池组绝缘电阻试验

26. 16.1试验条件:

    a)  欧姆表的测量电压应至少为100V;

    b)  电池组和外电路及电池组容器间的所有连接应是断开的;

    c)  电池应充入电解液,电解液容量达到最高允许水平。

26. 16.2如果绝缘电阻测量值至少等于15.5.2.11条的规定值,则认为合格。

27  出厂检查和试验

27.1通则

    制造厂必须进行出厂检查和试验以确保生产的电气设备符合技术要求。同时也应按27.2进行有关出厂试验。

27.2特殊出厂试验

27.2.1介电强度试验应按8.1进行。另一种方法,在1.2倍的试验电压下进行,但至少保持100 ms。

    注:在某些情况下实际试验时间·当具有较大分布电容的样品将明显大于100 ms时,可以用一些补充时间达到实际的试验电压.

27-2.2设备接受8.2条试验但7.1 c)除外,该试验将作为出厂试验执行。也可在1.2倍试验电压下进行试验,至少保持100 ms。

27.2.3对于安装后没有检查其限制呼吸效果的限制呼吸外壳应按26.8.2条进行出厂试验。可通过检查压力3 kPa(300 mm水柱)变化至2.7 kPa(270 mm水柱)的时间大于27 s进行简化试验。

27.2.4对于管形荧光灯电子启动器和高压钠或金属卤化物灯触发器的出厂试验按26.13.3条电压试验进行,时间为3s。

28标志

28.1  电气设备应在主体部位明显处设置标志。标志应字迹清楚,持久耐用,并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化学腐蚀。

28.2标志应包括:

    a)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b)制造厂的型号标志,

    c)  符号Ex n;

    d)符号。

    A-无火花设备;

    C-有-火花设备;触头采用除限制呼吸外壳,能量限制和n-正压之外的适当保护,

    R-限制呼吸外壳;

    L-限制能量设备;

    Z-具有n-正压外壳。

    注-对关联限能设备符号Ex nL或L应用方括号括起来;

    例如:Ex nR[nL]IIB T4设备适合于危险场所安装.

    [Ex nL] IIB设备不适合于危险场所安装。

    e)设备的类别符号;

    类别符号Ⅱ(按照项d)符号C或L的火花设备除外,它们分别用符号ⅡA、ⅡB或ⅡC分类)。用于特殊气体或蒸气的设备,应在标志符号Ⅱ后标出气体或蒸气的名称或化学分子式I f)温度组别T的符号或实际最高表面温度.用于特殊气体或蒸气的电气设备不必有温度组别I g)  环境温度范围,如果不同于环境温度(-20~+40)℃,则应该包括符号L或GB 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_2/K以及特定环境温度或标志第28.2 k)的符号“X”;

  h)  如果需要,外壳的防护等级(IP);

  i)顺序号或一组识别号码,下列连接装置除外:

  ——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

  ——堵封和连接板;

  ——绝缘套管,

  ——插头和插座。

  注:如果用一组识别号码代替单个的顺序号码,能确保质量控制对适当号码排列顺序的鉴定和交付产品出现问题时对产品的追溯.

  j)如果产品经认证符合本部分,标出颁发合格证的机构名称和标志,合格证号;

  k)如果对一些设备安装和安全使用有特殊要求,在合格证后标志符号“X”,如果设备不能在合格证后标志“X”符号,应接着标志项“f)”内容;

    l)在需要时标写“通电时不得打开”字样。在设备文件中提供特殊条件的详细资料;

    m)设备所符合的本部分或其他相应标准所要求的其他标志。

    对于非点燃元件和限能设备及元件,标志所有的与爆炸安全有关的电气参数。

    如:电压电流,电感和电容或符号“X”(见项k))。

    n)  电气设备结构标准要求的一般标志:

    o)对电池组,应标明下列标志。

    ——电池的结构型式;

    ——电池编号和标称电压;

    ——与放电时间相应的额定容量。

    如果蓄电池箱或蓄电池组无安全措施,应加一警告牌“不要在危险场所充电”。

    如果可能在设备或蓄电池箱内插入原电池和蓄电池,当设计只使用蓄电池时,警告牌应附加上“不要使用原电池”字样。

    注:每个电池都应配备电池充电站所展示的使用(维修)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所有对电池充电、使用和维修的必要说明.

    使用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制造厂或供方名称或其注册商标;

    ——制造厂型号标志,

    ——电池编号和电池组标称电压;

    ——放电时间相关的额定容量;

    ——充电说明;

    ——与电池组安全工作有关的其他内容,如充电期间电池组盖的升高,充电结束后由于气体释放关盖的最短时间.电解液水平的检查,充液用电解液的技术说明.

    p)对n-正压应标明下列标志:

    ——在GB 3836.5中18.3给出的项b)~i);

    ——必要时,标示GB 3836.5中18.5和18.7给出的警告内容。

28.3本部分28.2规定的标志项c)~f)按上述顺序排列.

28.4按4.5条的Ex元件应在明显处做标记,标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或其注册商标;

    b)制造厂型号标志;

    c)符号Ex nl;

    d)  符号A,C,R,L或Z(见28. 2d));

    e)  类别符号Ⅱ,ⅡA,ⅡB,ncc见28. 2e));

    f)如果Ex元件已按本标准认证,标志出颁发合格证机构的名称或标志,合格证编号;

    g)符号“U”。

    注:如果Ex元件未经认证,U应标志在项e)后边,但不应使用“X”。

28.5对空间有限的非常小的电气设备和Ex元件,可以缩减标志内容,但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或其注册商标;

    b)符号Ex n;

    c)符号A、C、R、L或Z(见28. 2d));

    d)  设备类别符号Ⅱ,ⅡA,ⅡB,ⅡC(28.2e));

    e)  除Ex元件外,应标志出温度组别符号T。有特殊气体或蒸气环境用标志的电气设备不必有温度组别f)如果设备或元件经认证符合本部分,标明颁发合格证的认可机构的名称或标志,合格证编号;

    g)如果有某些设备安装和安全使用的特殊要求,应在合格证后标志符号“x”,Ex元件应标志符 号“U”。

28.6标志举例

    注,这些例子不包括设备结构标准要求的常规标志,见28.2 n).

28. 6.1环境温度范围(-20~十60)℃的无火花型设备,具有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

    ——Ex nAⅡT3X

    ——-20℃≤Tl≤+60℃

28.6.2具有限制呼吸外壳的设备,作为一个元件。

  ——Ex nRⅡU

28.6.3细分为C组气体及引燃温度小于135℃的小型限能设备且适用于危险场所安装。

  ——Ex nLⅡC T4

29文件

    制造厂应提供文件并包括下列内容:

    a)合格证书;

    b)制造厂的标志;

    c)制造厂型号标志;

    d)设备说明书;

    e)标示及任何其他符合本部分或其他相关标准电气设备的一般资料。对于灯具,还包括对“n”型灯具即使短期内也不能在超过fl的环境温度中使用的警告;

    f)设备安全安装和使用的补充条件(如有的话),包括要求使用符号“x”(见28. 2k)和28. 5g))的特殊情况。

    注:对买方来说,确保得到特殊条件安全使用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很重要的。

30制造厂责任制造厂应按第28章对电气设备标志以证明其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应按第26章和第27章进行相应的型式试验和出厂检验使其全部通过,产品与提交认证机构的资料和样机相符合。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与IEC 60079-15:2001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

本标准的章条

技术性差异

原  因

1范围

 

增加了注2

 

作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的型式试验,以符合我国国情

26.1总则

 

增加了“检验程序应符合GB 3836.1附录A的规定”

与本系列标准一致起来

 

28.6标志举例

 

删去企业名称和产品型号及认可机构标志

不是防爆电气设备标志中特有的要求,且均为外国公司和认证机构

29文件a)

 

用“合格证书”代替“制造厂对电气设备防爆安全方面声称符合本部分的完整概述文件或由认可的试验机构颁发的合格证”

使本部分符合我国国情,使用起来更易撮作

30制造厂责任

 

 

修改为;“制造厂应按28对电气设备标志以证明其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应按第26章和第27章进行相应的型式试验和出厂检验使其全部通过.产品与提交认证机构的资料和样机相符合.”

使本部分符合我国国情,使用起来更易操作

 

 

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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