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
03G型永磁式直流力矩电动机详细规范
Type J 3201.,YX03G torque motors, d.c. permaaeat
magnet, detail specification for
本规范所规定的J320LYX03G型永磁式商流力矩电动机,其全部要求由本规范和
GJB 971--90(永磁式直流力矩电动机通用规范)作出规定。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丁军用J320LYX036型永磁式直流力矩电动机(以下问称电机)的详细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用于军用J320I.YX03G坦永磁式直流力矩电动机。
2引用文件
GJB 179--86计数抽佯检查程序及表
GJB 971--90永磁式直流力矩电动机通用规范
3要求
3.1环境条件
温度:- 55 ---+60℃
相对湿度:90% -95%
气压:86----106kPa
振动:频率10 - 500Hz;振幅0.75mm;加逑度98m/s2。
冲击:490m/s2;持续时间11ms 半正弦波。
3.2外形、安装尺寸及电机引出线长度
电机为分装式结构,其外形、安装尺寸及电机引线长度应符合图1。
3.3电机性能参数
电机性能参数见表1。
3.4高温
电机应能在65℃下储存,并能承受60℃的高温试验。试验后电机应符合GJB 971中的4.30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6-14发布 1996-10-01实施
3.5振动
电机应能在3.l条规定的振动条件下承受振动试验:试验后,电机不应出现零部松松动或损坏,并检查峰值堵转转矩成符合4.3,4.3条的规定,峰值堵转电压应符合3.3条的规定。
表1
序 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 据 |
1 |
峰他堵转转矩 |
N.m |
≥64 |
2 |
峰值堵转电流 |
A |
6.3 |
3 |
峰值堵转电瓜 |
V |
60±7,5 |
4 |
最大空载转速 |
r/min |
50±5 |
5 |
连续堵转转矩 |
N.m |
≥40 |
6 |
连续堵转电流 |
A |
4 |
7 |
连续堵转电压 |
V |
40±5 |
8 |
电褪电阻(20℃) |
Ω |
10±l |
9 |
电躯电感 |
H |
0,03=0.009 |
10 |
转矩波动系数 |
|
≤3% |
11 |
反电势最数 |
v/r/min |
≥1.14 |
12 |
重 量 |
kg |
≤29 |
13 |
低温绝缘电阻 |
MΩ |
≥50 |
14 |
交变湿热绝缘电阻 |
MΩ |
≥3.0 |
15 |
绝缘介电强度 |
|
750v(漏电流不大干10mA) |
16 |
温 升 |
K |
≤80 |
17 |
电抠转动惯量 |
kg.m2 |
≤0.255 |
18 |
寿 命 |
h |
500 |
3.6规定脉冲冲击
电机应能在3.1条规定的}巾出条件下承受冲出试验。试验后,电机不应出现零部件捡动或损坏,并检查峰值堵转转矩应符合4.3.4.3条的规定,峰值堵转电压应符合3.3条的规定。
3.7突变湿热:
电机按GJB 971中5.35条的试验方法进行交变湿热试验,且在试验期间两台电机均不通电。试验后应符f} GJB 97l中4.36条规定,绝缘电阻应符合3.3条的规定。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仲同或订单中另行要求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军方代表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1.1 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的检验成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
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来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
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球
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应在鉴定机构批准的试验室内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
4.3.1 鉴定检验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新产品定型;
b.定型产品,其电磁设计、机械结构或在制造过程中工艺和所用材料的变化足以影响性能和参数时,允许根据上述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有关项目试验。
4.3.2样机数量
承制方应提交能代表相应生产阶段的样机两台,作为鉴定检验用。
4.3.3检验程序
样机应按其所编样机号进行表2规定的项目及顺序试验。
4.3.4检验结果的评定
4.3.4.1不合格
只要有一台样机的任一项目不符合要求,并且不属于4.3.4.2和4.3,4.3的情况,则鉴定检验不台格。
4.3.4.2偶然失效
当鉴定机构确定洋机失效是属于孤立性质的偶然失效时,对每一台失效样机允许用一台新的样机代替,并补作已经做过的检验,然后继续检验,若再有一台样机的任何一个项目不符合要求,则鉴定检验不合格。
4.3.4.3性能降低
样机经环境试验后,允许性能发生不影响其使用性的降低,电机的峰值堵转转矩,连续堵转转矩实测值下降不超过初始测量值的5%。
4.3.5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鉴定合恪资格,承制方应每隔两年向鉴定机构提交该周期内进行质量一致性检
验中A组检验和C组检验结果汇总报告,A组检验结果汇总报告至少应说明合格批数和不合
格台数。
若报告到期后30天内不提供上述资料,则可能导致失去鉴定合格资格。一旦C组检验结果表明已箍定合格产品不符合率规范要求。则虚立即报告鉴定机构,可能要求承制方提供样机,按本规范进行箍定检验(是进行合格项目试验,还是进行全部项目试验,出鉴定机构决定)。
如果在两年内未进行生产,则应向鉴定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承剐方仍然是有生产该类产品的设备和能力。
4.4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由A组检验和C组检验组成。
4.4.1 A组检验
A组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表2的规定。
A组检验抽样按GJB 179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可接受质量水平(AQL)为1.0,一次正
常检查抽样方案进行。承制方的入库检骢则按A组检验项目逐台进行。
A组检验中,一台样机只要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认为该台样机为不合格品。
若A组检验合格,则除抽样中不合格之外,订购方应整批接收。
若A组检验不合格,则整批拒收。由承制方重新进检验,消除缺陷并剔除不合格品后,可再次提交进行A组检验。
经过A组检验的样机,经修复认为符合本规范要求,可以按合同交货。
4.4.2C组检验
C组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衷2规定。
C组检验每隔2年或鉴定机构规定的时间进行一次。C组检验的样机应从已通过A组检验的产品批中抽取。
C组检验的抽样方法及试验结果的评定按4.4.1和4.3.4的规定。
4.4.2,1不合格
若C组检验不合格,则停止交货,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报告鉴定机构。在采取纠正措施后,应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项目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检验。若检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报告鉴定机构,听候处理意见。
表2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的章条号 |
检验方法 的章条号 |
鉴定检验 样机编号 |
质量一致性检验 |
试验安 装状态 | |
A组 |
C组 | ||||||
l |
外观 |
4,21) |
5.2 |
1.2 |
√ |
--- |
分装 |
2 |
外形及安装尺寸 |
3.2 |
5.3 |
1.2 |
√ |
--- |
分装 |
3 |
引出线 |
3.2:4.41) |
5.4 |
1.2 |
√ |
--- |
分装 |
4 |
绝缘介电强度 |
3.3:4.101) |
5.1O |
1.2 |
√ |
--- |
组装 |
5 |
绝缘电阻 |
3,3:4.11) |
5,11 |
1.2 |
√ |
--- |
组装 |
6 |
旋转方向 |
4.121) |
5.12 |
1.2 |
√ |
--- |
组装 |
7 |
电枢电阻 |
3.3 |
5.13 |
1.2 |
√ |
--- |
组装 |
8 |
电枢电感 |
3.3 |
5.14 |
1.2 |
√ |
--- |
组裴 |
9 |
最大空载转速 |
3.3 |
5.15 |
1.2 |
√ |
-- |
组裴 |
10
|
峰值堵转转矩和 峰值堵转电压 |
3.3
|
5.16
|
1.2 |
√ |
--- |
组装
|
11
|
连续堵转转矩相连续堵转电压 |
3.3
|
5.17
|
1.2 |
√ |
---- |
组装 |
12 |
转矩波动系数和反电终系数 |
3.3 |
5.20 |
1.2 |
√ |
--- |
组装 |
13 |
重量 |
3.3 |
5.23 |
1.2 |
√ |
--- |
分装 |
14
|
转矩一屯流特性线性度 |
4.25 1)
|
5.24
|
1.2 |
√ |
√ |
组装
|
15 |
温升 |
3.3 |
5.25 |
1.2 |
√ |
√ |
组装 |
续表2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的章条号 |
检验方法 的章条号 |
鉴定检验 样机编号 |
质量一致性检验 |
试验安 装状态 | |
A组 |
C组 | ||||||
16 |
电枢转动惯量 |
3.3 |
5.26 |
1.2 |
--- |
√ |
分装 |
17 |
低温 |
4.291) |
5.28 |
2 |
--- |
√ |
组装 |
18 |
高温 |
3.4 |
5,29 |
2 |
--- |
√ |
组装 |
19 |
振动 |
3.5 |
5.32 |
2 |
--- |
√ |
分装 |
20 |
规定脉冲冲击 |
3.6 |
5.33.1 |
2 |
--- |
√ |
分装 |
21 |
突变湿热 |
4,361)3.3 |
S.35 |
2 |
--- |
√ |
分装 |
22 |
寿命 |
4.371)3.3 |
6,36 |
l |
-- |
√ |
组装 |
注:1)该技术要求的章条号及所有检验方法的章条号引自GJB 971--90。
4.5检验条件
按GJB 971中4.16条的规定。
4.6组装方式
凡需组装后进行检验的项目,电机组装方式应按同类型320机座号组装式电的结构要求
进组装。
4.7检验方法
按GJR 971中第5章的规定(见表2的检验方法章条号)。
4.8质量保证期
存放期三年,保用期一年。
5交货准备
5.1 标志
按GJB 971中8.1条和8.2条的规定。
5.2包装、运输和储存
按GJB 971中8.3条和8.4条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归U。
本规范由国营成都电机厂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竺成、纪善恩。
本规范计划项目代号:B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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