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行业标准
金属橡胶型隔振器总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橡胶型隔振器的技术要求、环境条件、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的基本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橡胶型隔振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的有效版本,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构成本标准的组成部分:
GB 1800 公差与配合
GB 2298 机械振动、冲击名词术语
GB 242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名词术语
GB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 2423. 16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J:长霉试验方法
GB 2423. 17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SJ/T 10178 隔振器特性测试方法
SJ/T 10181 橡胶型隔振器总规范
SJ 2555 电子设备隔振器设计与应用技术导则
SJ/T 10165 隔振器型号命名方法
3术语、符号
除了GB 2298、GB 2422和SJ 2555给出的定义以外,本标准还给出下述定义:
3.1金属橡胶型隔振器(以下简称“隔振器”)
弹性特性和阻尼特性主要由金属与橡胶材料确定的隔振器。
3.2振动传递率巩ηv
稳定受迫振动下,隔振器输出的响应幅值与其同量纲激励幅值之比。它可以是:力、位移、速度、加速度之间的比。
3.3冲击传递率ηsh
隔振器输出的冲击脉冲响应最大峰值与输入的冲击脉冲激励峰值之比。
3.4碰撞传递率ηb
系统(单次)碰撞加速度响应最大值与碰撞加速度激励最大值之比。
3.5平均碰撞传递率ηba
在任意连续的100次碰撞中,取10个较大的碰撞传递率的算术平均值。
3.6固定尺寸
模压橡胶不受溢边厚度及上、下模或模芯之间侧向位移影响的尺寸。
3.7闭合尺寸
模压橡胶受溢边厚度及上、下模或模芯之间侧向位移影响的尺寸。
3.8最大输出加速度
在按规定的试验范围进行扫频试验时,从隔振器与载荷的连接点处传给载荷(设备)的加速度最大值。
3.9载荷容差
隔振器实际能承受的载荷与公称载荷的正、负偏差值。
4型号命名方法
按SJ/T 10185中的有关规定。
5技术要求
5.1主要性能要求
5.1.1振动传递率ηv隔振器的振动传递率ηv应符合附录A中有关规定。
5.1.2冲击传递率ηsh
隔振器的产品标准应规定冲击环境严酷等级和相应的冲击传递率ηsh。
5.1.3抗冲击强度要求
产品经抗冲击强度试验后,不应有机械损伤、永久变形或涂(镀)层剥落等现象,并且其主要功能性性能指标不应有明显下降。产品标准或有关技术条件应规定其功能性性能指标变化量的容差范围。
5.1.4平均碰撞传递率ηba
隔振器的产品标准应规定碰撞环境严酷等级和相应的平均碰撞传递率ηba。
5.2结构要求
5.2.1 隔振器的结构应便于安装、调节和互换。
5.2.2在隔振器承受的载荷范围内,隔振器各构件或各构件之间不应有分离和破坏,金属构件不应有可见变形。在标准试块上进行试验时,橡胶与金属构件的粘接强度应大于3MPa。
5.2.3隔振器在结构上应具有保护功能,以防弹性构件损坏时造成被保护设备脱开。
5.2.4隔振器橡胶构件的外形尺寸公差应符合表1所规定的要求。金属构件的外形尺寸公差应取GB 1800中标准公差的IT11~IT14等级。
表1 mm
基本尺寸 |
极限偏差 |
基本尺寸 |
极限偏差 | ||
固定尺寸 |
闭合尺寸 |
固定尺寸 |
闭合尺寸 | ||
≤6 |
±0.2 |
±0.4 |
>50~80 |
±0.8 |
±1.3 |
>6~10 |
±0.3 |
±0.5 |
>80~120 |
±1.0 |
±1.6 |
>10~18 |
±0.4 |
±0.6 |
>120~180 |
±1.3 |
±2.0 |
>18~30 |
±0.5 |
±0.8 |
>180 |
±0. 8% |
±1.2% |
>30~50 |
±0.6 |
±1.0 |
|
|
|
5.2.5隔振器的金属件表面应无裂痕、腐蚀和变形以及其它机械损伤,应有防腐蚀涂(镀)层、涂(镀)层应均匀,无凝结、气泡及损伤等现象。
5.2.6隔振器的橡胶件表面应无瘤块、飞边、裂痕、砂眼、气泡以及其它缺陷,应有均匀的保护层,允许有凹凸不大于0. 5mm的局部粗糙纹和模压损伤的压痕,构件体内不得有任何多孔性气囊和分层脱离现象。
5.2.7耐油型隔振器的耐油性指标由产品标准给出。一般只对橡胶胶料试片进行试验。
5.3耐受环境条件要求
隔报器的耐受环境条件要求应不低于被隔离设备所处环境条件的严酷等级。当有关产品的环境条件严酷等级与本标准所规定的不一致时,应根据下列原则之一处理:
a. 参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从本标准所规定的严酷等级中取与其相近的两个严酷等级中的上限值;
b. 由产品标准详细规定;
c. 由生产厂与用户协商确定。
5.3.1冲击
冲击环境条件的严酷等级由冲击脉冲的峰值加速度值和持续时间共同确定。冲击脉冲波形可为半正弦波或后峰锯齿波,本标准优先推荐半正弦脉冲波形。
冲击试验的严酷等级应从表2中选取。
表2
峰值加速度 m/s2 |
脉冲持续时间 ms |
相应速度变化量m/s | |
半正弦波 |
后峰锯齿波 | ||
50 |
11 |
0. 350 |
0. 275 |
30 |
0.955 |
0. 750 | |
80 |
11 |
0.560 |
0.440 |
100 |
11 |
0.700 |
0.550 |
150 |
11 |
1.05 |
0.830 |
250 |
1l |
1.75 |
1.38 |
300 |
6 |
1.15 |
0.900 |
11 |
2.10 |
1.65 | |
18 |
3.44 |
2.70 | |
500 |
3 |
0.950 |
0.750 |
11 |
3.50 |
2.75 | |
1000 |
6 |
3.82 |
3.00 |
11 |
7.00 |
5.50 | |
2000 |
3 |
3.82 |
3.00 |
6 |
7.64 |
6.00 | |
5000 |
1 |
3.18 |
2.50 |
10000 |
1 |
6.37 |
5.00 |
5.3.2碰撞
碰撞环境条件的严酷等级由碰撞脉冲的峰值加速度值、脉冲持续时间和碰撞次数共同确定。碰撞脉冲为半正弦波,其峰值加速度和标称脉冲持续时间应从表3中选取。
表3
峰值加速度 m/s2 |
脉冲持续时间 ms |
相应速度变化量 m/s |
50 |
11 |
0.350 |
16 |
0.510 | |
80 |
11 |
0.560 |
续表3
峰值加速度 m/s2 |
脉冲持续时间 ms |
相应速度变化量 m/s |
100 |
11 |
0.700 |
16 |
1.02 | |
150 |
11 |
1.05 |
250 |
6 |
0.950 |
400 |
3 |
0.760 |
6 |
1.53 | |
1000 |
2 |
1.27 |
5.3.2.1碰撞次数
每个轴向的总碰撞次数应视具体情况选取下列任一数值:
100±5次, 1000±10次, 4000±10次。
5.3.2.2重复频率
脉冲重复频率由每秒钟内连续碰撞的次数确定。一般为每秒1~3次。
5.3.3正弦振动
正弦振动环境条件的严酷等级由频率范围、幅值和持续时间三个参数共同确定。
5.3.3.1频率范围
从表4中选取一个下限频率值和从表5中选取一个上限频率值来规定试验的频率范围。本标准推荐表6所列数据,可从中选取一组数值作为产品试验频率范围。
表4
下限频率 f1 (Hz) |
0.1,1,2,5,10 |
表5
上限频率 f2(Hz) |
55,80,150,200,500,2000 |
表6
优选频率范围 从f1到f2(Hz) |
1~55,1~80,2~150,5~150,5~200,5~500,5~2000 |
5.3.3.2幅值
幅值由低于交越频率的定位移峰值和高于交越频率的定加速度峰值规定,其幅值应从表7中选取。
5.3.3.3持续时间
如每一轴线上的持续时间大于10h,则可分成几个时间段进行,但不能因此而导致受试样品中的应力减少(例如:热应力等)。
a.扫频试验
试品按扫频方法试验时,其持续时间由扫频循环次数确定。确定共振响应的扫频循环次数为每轴向三次。耐振试验的扫频循环次数由产品标准规定。
b.定频试验
根据表8的规定选取每轴线方向上的总试验时间与各危险频率点的试验时间。危险频率点应根据隔振器自身响应检查的试验结果确定。
5.3.4耐振试验
隔振器的耐振试验可用扫频试验法或定频试验法检验,其总疲劳循环数为107次。
有关标准应规定扫频试验时的扫频速率和扫频循环次数或定频试验时每个频率点的试验时间,但总循环次数应大于107次。
如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允许采用加速振动试验来缩短循环试验时间。
5.3.5温度
温度环境条件的严酷等级由产品标准规定,其具体数值应从GB 2423.1和GB 2423.2中选取。
5.3.6交变湿热
用于潮湿、温热地区的产品,有高温高湿要求者,在产品标准中应规定其严酷等级,其数值应符合GB 2423.4中的规定。
交变湿热试验的严酷等级应符合GB 2423.4中的规定。
表7
频率范围Hz |
交越频率 Hz |
低于交越频率的位移峰值mm |
高于交越频率的加速度峰值m/s2 | |
上限 |
下限 | |||
1 |
55 |
8.43 |
3.5 |
10 |
8.14 |
7.5 |
20 |
续表7
频率范围Hz |
交越频率 Hz |
低于交越频率的位移峰值mm |
高于交越频率的加速度峰值m/s2 | |
上限 |
下限 | |||
1 |
80 |
8.43 |
3.5 |
10 |
8.14 |
7.5 |
20 | ||
2 |
150 |
8.43 |
3.5 |
10 |
8.14 |
7.5 |
20 | ||
5 |
150 |
18.8 |
1.4 |
20 |
9.11 |
7.5 |
25 | ||
5 |
200 |
22.3 |
1.0 |
20 |
22.0 |
2.5 |
50 | ||
31.5 |
2.5 |
100 | ||
5 |
2000 |
20.0 |
1.3 |
20 |
31.5 |
1.3 |
50 | ||
44.5 |
1.3 |
100 |
表8
危险频率点个数 n |
n≤6 |
n>6 | ||
总试验时间(min) |
60 |
120 |
10n |
20n |
各频率点试验时间min |
60/n |
120/n |
10 |
20 |
5.3.7霉菌
用于潮湿、温热地区的产品,如需进行耐霉菌性能检验时,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其严酷等级应符合GB 2423.16中的有关要求。
5.3.8盐雾
用于海上及沿海地带的产品,其盐雾环境条件应符合表9中的要求。
表9
温度 ℃ |
氯化钠溶液 |
盐雾沉降率 Ml/h·80cm2 |
喷雾 方法 |
试验时间 h | |
浓度(重量) |
pH值 | ||||
35±5 |
5%±0.16% |
6.5~7.2 |
1.0~2.0 |
连续 |
16,24,48,72 |
5.4标志要求
每个隔振器产品均应标有制造厂名、产品型号和出厂日期。
6试验方法
6.1 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包括隔振器和橡胶试片两大类。橡胶试片的试验按SJ/T 10181中有关规定进行。隔振器的详细试验项目见表10。
6.2试验条件
6.2.1 试验的正常大气条件
在本标准所列的试验项目中,凡未规定大气条件时,试品均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环境条件试验。
本标准规定的正常大气条件为:环境温度为20±5℃,但对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不作具体规定。如确认当时当地的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对测量结果有影响,则应将测量的大气条件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6.2.2 载荷
按SJ/T 10178的有关规定。
6.2.3 隔振器在设备上的安装
按SJ/T 10178的有关规定。
6.2.4 夹具要求
按SJ/T 10178的有关规定。
6.3 外观检查
用目测法和测量工具检验产品的表面质量、结构状态、外形尺寸及形位公差。应符合5.2条的要求。
6.4冲击试验
6.4.1 试验设备
按SJ/T 10178的有关规定。
表10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定型检验 |
交收检验 |
周期检验 |
1 |
外观检查 |
5.2 |
6.3 |
应完成 |
应完成 |
应完成 |
2 |
冲击试验 |
5.3.1 |
6.4 |
应完成 |
|
应完成 |
3 |
抗冲击强度试验 |
6.5.1 |
6.5 |
应完成 |
|
应完成 |
4 |
碰撞试验 |
5.3.2 |
6.6 |
应完成 |
|
应完成 |
5 |
振动试验 |
5.3.3 |
6.7 |
应完成 |
|
应完成 |
6 |
耐振试验 |
5.3.4 |
6.8 |
应完成 |
|
|
7 |
温度 |
5.3.5 |
6.9 |
应完成 |
|
|
8 |
交变湿热 |
5.3.6 |
6.10 |
应完成 |
|
|
9 |
霉菌 |
5.3.7 |
6.11 |
应完成 |
|
|
续表10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定型检验 |
交收检验 |
周期检验 |
10 |
盐雾试验 |
5.3.8 |
6. 12 |
应完成 |
|
|
11 |
最后性能试验 |
6.13 |
6.13 |
应完成 |
|
|
6.4.2功能试验
从表2中选取一组与环境条件相应的数据或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环境条件进行功能性冲击试验。试验时,应监视或记录试验状态和有关参数。每相邻二次的冲击间隔时间应不小于2s。
6.4.3 试验方向
试品在试验台上按三个坐标轴的方向分别进行功能性冲击试验。每个坐标轴线方向冲击三次,如果产品在某二个坐标轴线方向上具有结构和性能上对称的特征时,允许免去其中一个坐标轴线方向上的试验。
6.4.4 冲击传递率的检测与计算
按SJ/T 10178中的有关规定。
6.5抗冲击强度试验
对试品和载荷的安装要求、测试设备、仪器和夹具的要求及试验方法等均与6.4条中规定相同。
6.5.1 环境条件
将6.4条功能性冲击试验中规定的环境条件其冲击脉冲峰值加速度值增大50%~100%,并保持脉冲波形和脉冲时间不变。产品标准或有关技术条件应给出冲击脉冲的加速度峰值。
6.5.2 试品经抗冲强度试验后,其性能应满足5.1.3条的要求。
6.6 碰撞试验
6.6.1 试验设备
按SJ/T 10178的有关规定。
6.6.2 功能性试验
按5.3.2条的有关规定选取所需的碰撞脉冲波形、峰值加速度、标称脉冲时间、总碰撞次数和碰撞速率,确定碰撞试验的严酷条件或按有关标准规定严酷等级。
6.6.3 试验方向
与6.4.4条相同。
6.6.4 平均碰撞传递率的检测与计算
按SJ/T 10178的有关规定。
6.7 振动试验
6.7.1 试验设备
按SJ/T 10178的有关规定。
6.7.2 功能试验
按表6选取与环境条件严酷等级相应的一组数据进行扫频振动试验。扫频速率为每分钟一倍频程。试验时应监视试验状态和有关参数。扫频次数应符合5.3.3.3条中a项的有关规定。
当夹具的共振频率在扫频频带之内时,应对夹具的敏感点进行监测,并将其影响记录备案。
6.8 耐振试验
耐振试验可采用扫频试验或定频试验。
6.8.1 扫频试验
从表6中选取严酷条件与功能试验相同的一组数据,按每分钟一倍频程的扫频速率连续扫频,如试验持续时间大于8h,则允许分成若干周期实施。但总的持续时间应使试品累计循环次数大于107次。
6.8.2 定频试验
a.耐共振试验
根据5.4.3.3条中b项的有关规定确定危险频率点频率(误差应小于半功率点带宽的25%)和持续时间。并根据功能试验时这些危险频率点所对应的严酷条件确定其位移或加速度的幅值。在试验时,试品的性能应符合5.1.1条的要求。
b. 定频耐振试验
定频耐振试验的频率点由产品标准或有关技术条件规定;或由用户与生产厂协商确定。各试验频率点的严酷条件的确定方法与耐共振试验法相同,定频耐振试验的频率点不包含共振频率点。
定频寿命试验的总累计循环次数应大于107次。
6.8.3 试验方向
与6.4.4条相同。
6.9 温度试验
温度试验的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应符合GB 2423.1、GB 2423.2中的有关规定。
6.10 交变湿热试验
交变湿热的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按GB 2423.4中的有关规定。
6.11 毒菌试验
毒菌试验的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按GB 2423.16中的有关规定。
6.12 盐雾试验
盐雾试验的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按GB 2423.17中有关规定。
6.12.1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表9中的有关规定。
6.12.2 外观检查
试验前应按6.3条的要求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
试验后应按6.3条的要求和表11的规定要求检查外观。
表11
镀层类别 |
合格要求 | |
镀层 |
底金属 | |
锌,铬 |
钢 |
表面应不出现白锈(镀锌纯化),不低于九级或表面无棕锈 |
6.13 最后性能检查
除有关技术条件或产品标准另有规定外,应在上述各项试验结束后,对受试样品的隔离和耐受振动、冲击性能作最后检测。
6.13.1振动性能检测
按6.7.2条功能试验的规定,对试品进行一次扫频循环试验。其隔振特性应无明显改变。产品标准应规定其性能变化的容差。
6.13.2冲击性能检测
按6.4.3条条功能试验的规定,在试品的三个轴线方向各冲击一次,其隔冲传递率特性应无明显改变。产品标准应规定性能变化的容差。
7检验规则
7.1定型检验
7.1.1定型检验适用于新型隔振器,它包括设计定型检验和生产定型检验两部分,按6.1条中规定的项目、顺序和要求进行。
生产已定型的产品未改变已通过设计定型检验的产品材料、结构和工艺等条件时,允许免去生产定型检验中的某些检验项目(如温度、湿热、霉菌、盐雾等)。有关标准或产品标准应给出生产定型检验的项目、顺序和要求。
7.1.2 对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产品,提交定型检验的试品数为6个,若其中4个通过全部检验项目,即判为合格。
7.1.3 提交定型检验的试品在试验中出现故障或某个项目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停止试验,可在查出故障原因、排除故障并提出分析报告之后,重新进行检验。
当试品的故障不影响其隔振缓冲性能时,可以从出现故障或不满足要求的某个项目开始,按顺序继续进行检验。如果更换了弹性或阻尼元件,则应按6.1条规定的项目和顺序重新进行全部项目的试验。
7.1.4 定型检验之后,应提交试验报告。报告应包括:试验时间、所使用的全部试验设备、仪器及其合格鉴定的日期和结果、试验中的环境条件、产品型号、规格及载荷型式、夹具及试验安装图、检测点位置、试验顺序、全部记录数据、试验结果分析及有关说明等。
7.2 已定型生产的隔振器检验分出厂检验(一致性检验)和型式检验(例行检验)两种,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实施。同一批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隔振器作为一批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每批定量视具体情况而定。
7.3 交收检验
7.3.1 出厂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6.1条的规定进行。应规定试验顺序和各个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AQL)。
7.3.2抽样
如无特殊要求,通常从提交检验的批量产品中,按GB 2828中的一般检查水平II规定,一次随机抽样方案抽取样品。
7.3.3 合格
若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该批产品为合格。
7.3.4 不合格
若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此时,应对该批产品进行返修或挑选,并剔出不合格品,然后进行复验。复验时,应按GB 2828一次方法加严检查。复验仍不合格者,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再次提交。
7.4 周期检验
7.4.1 周期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6.1条的规定进行。并视具体情况规定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7.4.2 周期
隔振器的例行试验周期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在更改结构、工艺或材料时,均需进行例行试验。
7.4.3 抽样
通常按GB 2829中判别水平II规定,一次随机抽样方案抽取样品。
7.4.4 合格
若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例行试验为合格。
7.4.5 不合格
若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例行试验不合格,认为产品质量不稳定。此时,应在生产中找出原因并加以改进。
7.4.6 经例行试验的隔振器不得作为成品交货。
7.4.7 试验记录不提交定货方,若需要时,制造厂可提供例行试验报告。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在同一包装盒内应只装同一型号的隔振器,并附有检验合格证。包装盒外一般应采用防潮材料袋封装。
8.1.2 盒上应标出:制造厂名、隔振器型号、规格、数量,制造日期与包装人员代号。
8.1.3 包装盒应紧密地排放在干燥的包装箱内,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防锈蚀措施。
8.1.4 包装箱内应放入装箱单,单上应注明:制造厂名、隔振器型号、装盒数量与隔振器总数量、装箱人员代号、装箱日期。
8.2 已包装好之隔振器可用任何方式运输,但应注意使之免受各种侵蚀。
8.3 贮存
8.3.1 隔振器应在不加载的状态下贮存。贮存库房之温度应在0~40℃,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0%。
8.3.2 隔振器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距热源应不小于1m,并防止油类、酸和碱以及其它有害物质与隔振器接触。
8.3.3 应规定隔振器的有效期与使用期,有效期从制造日期算起,使用期从加上载荷之日算起,并应包含在有效期内。
附录A
振动传递率ηv
(补充件)
A1 基本要求
图1表示本规范规定的振动传递率曲线,其中:
曲线A:适用于仅考虑单自由度系统时:共振频率不超过10Hz,斜率为-12dB/倍频程,最大传递率小于或等于5的有载隔振器;
曲线B:适用于仅考虑单自由度系统时:共振频率为10~20Hz,斜率为-12dB/倍频程,最大传递率小于或等于5的有载隔振器;
曲线C:适用于仅考虑单自由度系统时:共振频率为20~50Hz,斜率为-12dB/倍频程,最大传递率小于或等于5的有载隔振器;
曲线D:适用于仅考虑单自由度系统时:共振频率小于或等于5Hz,斜率为-8dB/倍频程,最大传递率小于或等于1.5的有载隔振器。
A2 传递率ηv要求
A2.1 本标准所规定的振动传递率应在图A1的任一A、B、C、D曲线所包络的范围之内。
A2.2 产品标准应具体规定隔振器的振动传递率ηv或振动传递率ηv曲线。
图A1 隔振器的振动传递率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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