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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T 515 2007 调味面制食品

时间:2012-5-28 14:42:50 作者:标准吧 来源:DB 阅读:1371次
DB41 T 515 2007 调味面制食品

调味面制食品

前  言

为规范河南省调味面制食品的生产、销售,为企业组织生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河南省食品工业科学研究所。

参加起草单位:郑州市管城区顺天缘食品厂、郑州市管城区辜俊杰食品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琦、王建中、马健、焦红、肖燕丽、周芳。

2007年12月20日第一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面制食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与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产、销售的调味面制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堪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

GB/T 5009.56-2003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0221  感官分析 术语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 1500  味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7)第102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调味面制食品: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而成的即食食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1.2 小麦粉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4.1.3 香辛料调味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4 味精应符合QB1500和GB/T 8967的规定。

4.1.5 食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4.1.6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

4.1.7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4.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与结构

组织紧密或疏松。

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口感适中,无砂感,不得有酸败、发霉等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30.0

食盐(以NaCl计),%              ≤

8.0

酸价(KOH),mg/g                 ≤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铅(以Pb计),mg/㎏              ≤

0.5

总砷(以As计),mg/㎏            ≤

0.5

铝(以Al计)(以干质量计),mg/kg  ≤

100

黄曲霉毒素B1,μg/㎏              ≤

5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

1.0×104

大肠菌群, (MPN/100g)                   ≤

90

霉菌, (cfu/g)                       ≤

150

致病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参照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的规定。

4.6 净含量允许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试样适量,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目测、口尝、鼻嗅、手捏等方法,鉴定样品外观、组织形态、气味和滋味与杂质,并按GB/T10221的规定描述记录。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2.2 食盐

按GB/T 12457的规定执行。

6.2.3 酸价

按GB/T 5009.56-2003中4.2、4.3的规定执行。

6.2.4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2003中4.2、4.4的规定执行。

6.2.5 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6.2.6 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6.2.7 铝

按GB/T 5009.182的规定执行。

6.2.8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的规定执行。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的规定执行。

6.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的规定执行。

6.3.3 霉菌

按GB/T 4789.15的规定执行。

6.3.4 致病菌

按GB/T 4789.4、GB/ T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5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2㎏(或10袋)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短缺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要求执行。

7.3 出厂检验

7.3.1 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食盐、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a)原料、配方、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为4.2~4.6的全部内容。

7.5 判定原则

7.5.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

7.5.2 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品。

8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与储存

8.1 标签标识

8.1.1 外包装应有防日晒、雨淋等图示标识,标识应符合GB/T19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1.2 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应有防日晒、雨淋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物混装。

8.4 储存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有防鼠、防潮设施的库房内。不得与对产品有污染、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一起储存。

8.5 保质期

产品应有保质期,保质期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 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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