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面制食品
前 言
为规范河南省调味面制食品的生产、销售,为企业组织生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河南省食品工业科学研究所。
参加起草单位:郑州市管城区顺天缘食品厂、郑州市管城区辜俊杰食品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琦、王建中、马健、焦红、肖燕丽、周芳。
2007年12月20日第一次发布。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面制食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与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产、销售的调味面制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堪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
GB/T 5009.56-2003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0221 感官分析 术语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 1500 味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7)第102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调味面制食品: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而成的即食食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1.2 小麦粉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4.1.3 香辛料调味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4 味精应符合QB1500和GB/T 8967的规定。
4.1.5 食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4.1.6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
4.1.7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4.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色 泽 |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
组织形态与结构 |
组织紧密或疏松。 |
气味与滋味 |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口感适中,无砂感,不得有酸败、发霉等异味。 |
杂 质 |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水分,% ≤ |
30.0 |
食盐(以NaCl计),% ≤ |
8.0 |
酸价(KOH),mg/g ≤ |
3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
0.25 |
铅(以Pb计),mg/㎏ ≤ |
0.5 |
总砷(以As计),mg/㎏ ≤ |
0.5 |
铝(以Al计)(以干质量计),mg/kg ≤ |
100 |
黄曲霉毒素B1,μg/㎏ ≤ |
5 |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
项目 |
指标 |
菌落总数,(cfu/g) ≤ |
1.0×104 |
大肠菌群, (MPN/100g) ≤ |
90 |
霉菌, (cfu/g) ≤ |
150 |
致病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
不得检出 |
4.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参照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的规定。
4.6 净含量允许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试样适量,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目测、口尝、鼻嗅、手捏等方法,鉴定样品外观、组织形态、气味和滋味与杂质,并按GB/T10221的规定描述记录。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2.2 食盐
按GB/T 12457的规定执行。
6.2.3 酸价
按GB/T 5009.56-2003中4.2、4.3的规定执行。
6.2.4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2003中4.2、4.4的规定执行。
6.2.5 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6.2.6 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6.2.7 铝
按GB/T 5009.182的规定执行。
6.2.8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的规定执行。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的规定执行。
6.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的规定执行。
6.3.3 霉菌
按GB/T 4789.15的规定执行。
6.3.4 致病菌
按GB/T 4789.4、GB/ T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5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2㎏(或10袋)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短缺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要求执行。
7.3 出厂检验
7.3.1 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食盐、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a)原料、配方、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为4.2~4.6的全部内容。
7.5 判定原则
7.5.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
7.5.2 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品。
8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与储存
8.1 标签标识
8.1.1 外包装应有防日晒、雨淋等图示标识,标识应符合GB/T19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1.2 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应有防日晒、雨淋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物混装。
8.4 储存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有防鼠、防潮设施的库房内。不得与对产品有污染、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一起储存。
8.5 保质期
产品应有保质期,保质期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 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