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包括鉴定检验、交收检验和周期检验。
5.1 鉴定检验
5.1.1 目的电子琴鉴定检验的目的是验证生产厂是否有能力生产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
5.1.2 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
电子琴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或在其它需要时,应进行鉴定检验,其检验项目见表12。
表12鉴定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
序 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 |
方 法 |
样本数(台) |
l 2 3 4 5 6 7 8 |
开籍检查 键盘性能测量 电声性能测基 安全试验 干扰特性测盘 环境试验 可靠性试验 音乐性能评价 |
按5.1.3条 按3.2条 按3.3条 按3.4条 按3.5条 按3.6条 按3.7条 按3.8条 |
按5.1.3条 按4.2条 按4.3条 按4.4条 按4.5条 按4.6条 按4.7条 按4.8条 |
按4.1.3条 3 5 3 3 3 按试验方案 2 |
对已通过生产定型的产品所派生的不同规格,不同造型和增减功能的产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应力不变的试验项目允许从简。
5.1.3 开箱检查
5.1.3.1 鉴定检验应先进行开箱检查。开箱检查的抽样方案按GB 2828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Ⅱ。合格质量水平(AQL):重不合格为2.5。轻不合格为6.5;微不合格品为10。
5.1.3.2 用直观方法检查样品的包装质量、齐套性、外观和功能,并按表13规定的缺陷分类和判据,对发现的缺陷判定。
5.1.3.3 以台为单位,分别统计样品的重、轻、微缺陷数,再按5.2.6条的规定,确定该样品是属于哪一类不合格品。
5.1.3.4 根据检查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重、轻、微不合格品数分别小于或等于采用抽样方案所规定的合格判定数,则判定开箱检查合格,若在样本中发现的重、轻、微不合格品数的其中任一种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采用抽样方案所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则判定开箱检查不合格。
5.1.4 检验合格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鉴定检验合格。
5.1.5 检验结果的处理
对检验中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重新进行该项目和有关项目的检验,直至合格。
5.2 交收检验
5.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厂质检部门对经过按照工艺要求进行金数检验的连续批生产的产品的交收检验,以及商业部门对生产厂的产品能否接收的交收检验。
5.2.2 检验批的构成
原则上按日产品数构成。
5.2.3 检验项目
包括:开箱检查,安全检查,常温主要电声性能测量。
5.2.3.1 开箱检查
按表13所列内容用直观方法检查包装质量、齐套性、外观质量和功能。
5.2.3.2 安全检查
按表14所列内容检查。直观检查用目测法。抗电强度和绝缘电阻按第4.4条规定的方法在常温条件下进行。
表13 开箱检查内容及缺陷判据
序号 |
项目 |
缺 陷 内 容 |
A |
B |
C |
l |
运输 包装
|
1.包装箱与整机型号不符 |
O |
- |
- |
2.箱内样品数量短缺 |
0 |
- |
- | ||
3.包装箱外面无产品名称、牌号(或型号)、生产企业苓标记 |
O |
- |
- | ||
4.包装箱严重破损 |
- |
O |
- | ||
5.箱内泡沫衬垫缺少或严重损坏 |
- |
O |
- | ||
6.合格证、说明书、电原理图及随机附件缺少或与本机不符合 |
O |
- |
- | ||
7.缺少说明书规定的备件 |
- |
O |
- | ||
8.电源线、耳机、传声器、电源变换嚣等附件不在出厂规定位置 |
- |
- |
O | ||
9.箱内有异物 |
- |
- |
O | ||
10.倒装(标志方向与产品实物不符) |
- |
O |
- | ||
ll.说明书内无生产厂地址(已在机壳或标牌中表明的除外) |
- |
- |
O | ||
12.出厂日期、重量标记缺或错 |
- |
- |
O | ||
2 |
琴盒 |
1.琴盒严重损坏 |
O |
- |
- |
2.琴盒一般损伤玻琴锁、按扣、拉链、提手等损坏 |
- |
O |
- | ||
3 |
机壳 外观 |
1.机壳严重开裂、严重变形,严重损伤、严重脱漆或锈蚀 |
O |
- |
- |
2.机壳表面一般划伤、变形、锈蚀、毛刺 |
- |
O |
| ||
3.机壳表面轻微划伤、变形、脱漆、锈斑、毛刺 |
- |
- |
O | ||
4.机壳键盘及面板等装配不当,松动或缺少紧固螺钉 |
- |
O |
- | ||
5.铭脾、商标、装饰件漏装、错装、装反、脱落或翘起 |
- |
O |
- | ||
6.机强上功能键或插口无标记或标记错误模糊不清影响使用 |
- |
O |
- | ||
7.机壳袭面脏,但可擦掉 |
- |
- |
O | ||
8.机壳和标牌上都无生产厂名 |
- |
O |
- | ||
4 |
键盘 |
1.琴键互卡使相邻键发音 |
O |
- |
- |
2.琴键相互摩攘有明显机械噪声 |
O |
- |
- | ||
3.键盘不够平整玻触感不够均匀 |
- |
O |
- | ||
4.各琴键色泽有明显差别或有划伤 |
- |
O |
- | ||
5 |
功能 控制 件 |
1.控制钮、按健、开关等活动部件失灵或损坏 |
O |
- |
- |
2.控制钮、按键、开关等活动部件过松或过紧 |
- |
O |
- | ||
3.功能转换开关等换档不明确,定位不准确玻乎感髓摄不通 |
- |
O |
- | ||
4.控制钮脱落但不用工具可以复位 |
- |
- |
O | ||
5.按键钮或旋钮缺少或损坏,但尚能操作 |
- |
O |
- |
续表 13
序号 |
项目 |
缺 陷 内 容 |
A |
B |
c |
6 |
功能 |
1.通电不工作(包括用机内电池) |
0 |
- |
- |
2.声音微弱有明显交流声、噪声、机振玻发音异常 |
O |
- |
- | ||
3.琴健不发音 |
O |
- |
- | ||
4.琴键接触不良,发音时有时无 |
O |
- |
- | ||
5.音量开大啸叫或音量失控 |
0 |
- |
- | ||
6.节奏、低音、和弦、音色、廷音、颤音、脚控装置等任一功能失效或有误 |
O |
- |
- | ||
7.上述功能偶尔失效,或功能变换效果不明显 |
- |
0 |
- | ||
8.音色、节奏、电源等指示灯不亮 |
- |
O |
- | ||
9.感情踏板效果不明显 |
- |
O |
- | ||
10.功能接口失效 |
0 |
- |
- | ||
11.功能接口接触不良 |
- |
O |
- | ||
12.随机传声器等附件损坏 |
- |
O |
- | ||
7 |
电池盒 |
1.电池盒无极性标志 |
0 |
- |
- |
2.电池盒尺寸小,电池装不进 |
- |
O |
- | ||
3.电池装、取不便 |
- |
- |
0 | ||
4.电池盒盖过松或过紧 |
- |
- |
O | ||
8 |
异物 |
1.机内有脱落的金属物≥3mm(注) |
0 |
△ |
- |
2.机内有脱落的金属物<3mm |
- |
O |
- | ||
3.机内有非金属物 |
- |
- |
O |
直接用电网供电的产品判为A缺陷,用直流供电的产品判为B缺陷。
表14安全检查内容及判据
项目 |
缺陷内容 |
Z |
A |
B |
安全 |
1.交流3000V,50Hz,lmin击穿飞弧(注) |
O |
- |
- |
O |
- |
- | ||
3.电源线破损露金属或电源插头绝缘破损使带电部分可触及 |
O |
- |
- | |
4.用手可直接触到机器带电部件,并能产生触电危险 |
0 |
- |
- | |
5.开机起火 |
O |
- |
- | |
6.带直流电源插口但未配电源变换器的电子琴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内未指明电源变换器的规格 |
O
|
- |
- |
注:当察觉到飞弧,应分柝原因再作判定。
5.2.3.3 常温主要电声性能测量
5.2.3.3 测量内容:
a.初始(开箱)标准音高误差;
b.音高误差;
c.相邻音高误差:
d.音高稳定度;
e.放大器输出电压;
f.放大器输出噪声电压。
5.2.3.3.1 测量方法
按4.3条相应的规定进行测嫩。
5.2.4 抽样方案
5.2.4.1 抽样方案按GB 2828有关方法进行,各检验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检查水平和抽样方式见表15。
表15 交收检验抽样方案
序号
|
检验项目
|
合格质量水平(AQL) |
检验水平
|
抽样方式
| ||
重不 合格品 |
轻不 合格品 |
微不 合格品 | ||||
l |
开箱检验 |
2.5 |
6.5 |
lO |
一般检查水平Ⅱ |
一次正常 |
2
|
常温主要电声性能测量 |
6.5
|
— |
— |
特殊检查 水平S—1 |
一次正常
|
5.2.4.2 安全检查不规定合格质量水平,在开箱检查的同时检查全样品的安全性。当发现一个致命缺陷或一个重缺陷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批。
5.2.4.3 抽样方案严格性
按GB 2828第3.2.4条有关规定执行。
5.2.4.4 样本抽取方法
从提交检查批中随机抽取。
5.2.5缺陷的分类与判定
5.2.5.1 缺陷的分类
5.2.5.1.1 致命缺陷(Z):根据判断对产品的使用及维护人员可能导致人身危害或财产危害的缺陷。
5.2.5.1.2 重缺陷(A):导致产品失效或严重降低产品使用功能,为用户不可接受的缺陷。
5.2.5.1.3 轻缺陷(B):使得产品功能降低。但为一般用户可以接受的缺陷。
5.2.5.1.4 微缺陷(C):对产品使用功能影响,属制造不精细的缺陷。
5.2.5.2 判定缺陷的标准
5.2.5.2.1 开箱检查缺陷判据按表13,并以每个样品为单位,统计其重、轻,傲缺陷数。再按5.2.6条的规定,确定该样品是属于那一类不合格品。
S.2.5.2.2 安全检查缺陷判据按表14。
5.2.5.2.3 常温主要电声性能的基本参数不合格,均判为重缺陷。
5.2.6 合格品与不合格品的判定
在无致命缺陷时,样本按下述规定划分:
5.2.6.1 凡有重缺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也可能有轻缺陷和微缺陷)的产品定为重不合格品。
5.2.6.2 凡有轻缺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也可能有微缺陷)而无重缺路的的产品定为轻不合格品。
5.2.6.3 凡有微缺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而无重缺陷和轻缺陷的产品定为微不合格品。
5.2.6.4 没有任何规定缺陷的产品定为合格品。
5.2.7 检验批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5.2.7.1 检验项目合格判定
根据样品检验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则判断该批是合格的,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则判断该批是不合格的。
5.2.7.2 全部检验项目都合格,则判定检验批合格。
5.2.8检验结果处理
5.2.8.1 对批合格产品,收方应予接收。
5.2.8.2 对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5.2.8.2.1 对由于致命缺陷而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应拒收。交方应对该产品全数返工并进行100%检查,收方对重新提交批进行抽验,如再出现致命缺陷,应停止生产,进行整顿。
5.2.8.2.2 对因其它类缺陷而判为不合格批的产品,应拒收,交方应对该批产品返工,经全数检验后,再重新提交抽验,如仍拒收,则再返工,直至被合格接收。
在重新提交批进行重新检验中发现原缺陷转为致命缺陷类,则按5.2.8.2A条处理。
5.2.9 样本的处理
经过交收检验的样本,凡合格的样品,重新包装后可作合格品交付收方。凡有缺陷的样品,必须修复、排除缺陷,并交检验人员复验合格后,才可重新包装交付收方。
5.3 周期检验
5.3.1 适用范围
5.3.1.1 当电子琴稳定生产后,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或上级质量检验部门周期地从产品中抽取样本进行检验,以确定生产过程能否保证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性。
5.3.1.2 对于连续批生产的产品,若间隔时间大于三个月,恢复生产时应进行周期检
验,其检验项目按5.3.3条的规定。
5.3.1.3 当产品主要的设计,工艺及原材料改变时,应进行5.3.2.1条中的相关项目检验,如产品主要的设计改变会影响音乐性能时,应进行音乐性能评价。
5.3.2 检验程序及项目
5.3.2.1 检验程序
见图3。
从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 |
开箱检查 |
键盘性能测量 |
电声性能测量 |
安全试验 |
干扰性能测量 |
环境试验 |
图 5
5.3.2.2 开箱检查内容和方法同5.1.3.2和5.1.3.3条。 5.3.2.3 键盘性能、干扰特性和环境试验的内容及方法同第5.1.2条相应的试验项目。但键盘性能不进行可靠接触试验。 5.3.2.4 电声雎能测量内容同第3.3.2~3.3.7条,测量方法按4.3条有关规定。 5.3.2.5 安全试验内容和方法按表16。 5.3.2.6 音乐性能评价内容和方法按有关电子琴音乐性能评价规范标准的规定。 表16 周期检验安全试验内容和方法
5.3.3 周期划分 键盘性能、安全性、便携式琴的环境适应性,每半年为一周期。电声性能、干扰特性、落地式琴的环境适应性,每年为一周期。 5.3.4 抽样方案 5.3.4.1 周期检验中的安全试验样本为3台。 5.3.4.2 周期检验中的可靠性试验样本按本标准第3.7条规定抽取。 5.3.4.3 音乐性能评价样本为2台。 5.3.4.4 周期检验中的其它项目按GB 2829的判别水平Ⅱ,二次抽样方案进行,其抽样数,不合格质盐水平(RQL)和对应的判定数组见表17。 表17 周期检验抽样方案
5.3.4.5 周期检查中的样本应从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二次抽样方案的样本要同时抽齐。 5.3.5 缺陷的分类与判定 5.3.5.1 缺陷的分类同4.2.5.1条。 5.3.5.2 开箱检查的缺陷判据按表13的规定。 5.3.5.3 键盘性能检查的缺陷判据按表l9的规定。 5.3.5.4 电声性能和干扰特性测量的参数不合格,均判为重缺陷。 5.3.5.5环境试验 5.3.5.5.1环境试验后检查外观、结构和功能的缺陷判据按表13开箱检查内容及缺陷 判据及表1 8环境试验机芯检查内容及缺陷判据的规定。电声性能的参数不合格,均判为重缺陷。 5.3.5.5.2在环境试验的每项条件试验后的检测中,如发现样品有重或轻缺陷,且该缺陷会影响到对下一项条件试验结果的判定时,应在记录和分析缺陷后予以修复,用该样品继续下一项条件试验,如不能修复,则可换样品,继续进行下一项条件试验。 5.3.5.5.3对有缺陷的样品修复时,只限于判定的缺陷部份,不允许对其它部分进行调整或更换,在环境试验开始后不允许调整标准音高。
表18 环境试验机芯检查内容和缺陷判据
表19 键盘检查缺陷判据
5.3.6 合格品于不合格品的判定 同本标准5.2.6条。 5.3.7 检验项目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5.3.7.1 开箱检查按本标准第5.1.3.1条判定。 5.3.7.2 安全试验中有一项检查内容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5.3.7.3 可靠性试验按本标准第3.7及4.7条判定。 5.3.7.4 键盘性能、电声性能、干扰特性、环境试验的合格或不合格判定。 5.3.7.4.1 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合格判定数Ac1,则判该检验项目合格。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c1,则判该检验项目不合格。 5.3.7.4.2 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Ac。,同时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I,则对第二样本进行检验,若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A。I,则判定该检验项目合格。相反,若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定数R。2。则判定该检验项目不合格。 5.3.7.4.3 环境检验的每项条件试验都应按4.3.7.4.1条或5.3.7.4.2条判定合格与否。当
全部条件试验内容都符合合格判据时,环境试验项目才能判定合格。 5.3.8 周期检验的判定 当本期所有检验项目都合格,则本周期检验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5.3.9 对不合格批的处理 5.3.9.1 周期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暂停交收检验。已生产的产品和已交付的产品,由交收双方协商解决。 5.3.9.2 交方应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在改进后,从新生产的产品中重新抽样,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在得到合格的结论后才能恢复正常生产和交收检验。 5.3.10样本处理 经安全试验、环境试验和可靠性试验的样品一律不能作为合格品交付使用。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电子琴的琴体上应标有生产厂名称、商标和型号(或名称)。 6.2 电子琴的琴体上应标有电源的性质,额定电源电压(或工作电压范围)。电源频率及功耗等。 6.3 电子琴的运输包装箱面上应有下列标志 a.生产厂的名称、商标和产地; b.电子琴的型号和名称; c.出厂年、月; d.重量和体积; e.印有防潮、向上、小心轻放等标志或字样,标志应符合GB 191; f.堆码层数的限额。 6.4 电子琴应有牢固的包装,并且有防震、防潮措施。 6.5 经交收检验合格的电子琴应连同合格证、说明书、附件等,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包装。 6.6 包装完好的电子琴可用正常的海、陆、空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直接淋袭。 6.7 包装完好的电子琴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15~+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周围没有酸性或其它有害气体的仓库中。
附录A 电子琴的安全要求 <补充件)
A1 安全标记 A1.1 电子琴机壳上应标有厂名、商标、型号或名称。 A1.2 电子琴机壳或主标牌上应有电源性质符号(交流用“~”直流用“—”或“…“表示),额定电压,频率和最大功耗的标记。 A1.3 电子琴所有控制器和开关,连接端子均应有符合本标准或有关标准的标志符号。 A1.4 保险器应符合标准要求的标记。 A1.5 以上所有标记应清晰可见,牢固可靠,不易擦除。
A2 防过高温度
A2.1 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温升 A2.1.1 电子琴在正常工作条件达到热稳定后,任何元器件不得超过表A1第I栏的温度规定值。 A2.1.2 与电网电源导电连接的元件在正常使用中若其载流盘超过0.5A。且会因接触不良而大量发热者,则其支承材料的软化点应大于150℃。 A2.2 高温环境下的温升 A2.2.1 电子琴在35~40℃的环境中,按正常工作条件连续工作4h应无安全范围内损伤,其密封和浸渍材料不致流淌而使其防护电击的性能失效。 A2.2.2 电子琴在A2.2.1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工作后。其外壳对外力应有足够的抵抗能力。并能承受压力检查杆在其表面不同地方(包括扬声器的防尘罩)。向机内施加50N压力,持续10s;用试验钩,在机上任何可能地方以20N的力向外拉10s应无安全范围内韵损伤。可触及金属件与带电元件间的间距符合A3.2.2的要求。带电元件不应变成可触及元件,防尘罩也不应触及带电元件。 A2.3 故障条件下的温升要求。 电子琴在故障条件下工作时。任何部件的温升或释放的可燃性气体均不应致使琴的周围有起火的危险。其产生的任何热量垮不应损伤其安全性。任何元件的温升不得超过 表A1第Ⅱ栏规定的温度值。
表A1 元、部件的温升规定值
续表 A1
注:①表中温升值:在温带以最高环境温度35U为基准。热带以45℃为基准。其允许温升比表要求的规定值低10℃。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测量。 ②对线性尺寸小于5cm2的面积,以及任意尺寸的散热器和直接盖在散热器上的器件,在正常作用中不可能接触者。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沤升可达65℃(热带55℃)。 ③若那些沮升高于有关绝缘材料等级的允许值,则材料的性能是决定性因素。 ④应用本项标准时,是以有关材料标准的热稳定性为准,这里仅引部分材料为例。若用较高的允许温升材料或用有关标准以外的材料,则允许温升不应超过实际允许温升值, ⑤天然与合成的橡胶不枧为热塑性材料。 ⑥因为热塑性材料的范围很宽,不能规定允许温升。着要规定其允许温升时,可按有关材料标准规定的条件。用规定的方法测量单个样品的材料的软化温度,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允许温升比软化温度低10U,,在故障条件卞,等于软化温度本身。
A3 电子琴的防触电的要求 A3.1 机外检查 A3.1.1 一般要求 电子琴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时,均应能防触电。 A3.1.1.1 所有可触及件(用标准指形试验杆触及或试验杆间的间隙小于规定值的元件)均不应带电。地线连接端子对地的漏电流不超过交流0.7mA(峰值)或直流2mA(测量电路总电融为2K,而无感性);其它可触及元件或连接端子相互之间及其对地之间的漏电流不超过交流0.7mA(峰值减直流2mA(测量)电路的总阻为50K且无感);在34~450V(峰值),对地电容不超过0.1F。 对1kHz以上的频率。则应将0.7mA峰值电流的极限乘以用千赫计算的频率,但最大不应超过70mA(峰值)。 A3.1.1.2 对徒手能拆除的益,要求此盖拆除后而外露的元件不应带电。 A3.1.2 通风孔 位于带电元件上方的通风或其他孔洞的设计应使悬挂的外物(例如:项链)即使进入机内也不能与带电元器件接触,用4×100mm的金属检查针通过孔洞自由地插入机内检查时,检查针应不带电。 A3.1.3 预调控制孔 机壳上所有标出可供起子或其它工具调节机内控制器的预调控制孔,应保证通过此孔调节时无触电危险。用2×1OOmm的金属检查针,通过此孔插入机内,在任何位置上(有怀疑时可加10N的力)均不应带电。 A3.1.4 连接端子 用单极插头或裸导线去连机壳表面的连接端子时应无触电的危险。1×20mm的检查针在离端子插孔25mm范围内的任何地方梭耷(有怀疑时可加10N的压力);并用l×100mm的裸导线插入端子插孔进行检查,检查针和裸导线不应带电。 A3.1.5 电源插头 电子琴的设计保证当电源插头拨出其插座后。与其插脚接触时,应无触电危险。并且插头与电源线的连接应为一体化。 A3.1.6 连接器 电子琴的音频电路连接器的结构设计,应使它们的插头形状保证不会误插到电网电源插座上。 A3.2 电子琴的结构要求 A3.2.1 绝缘材料和绝缘要求 A3.2.1.1 带电件的绝缘不纯使用未处理的木纸和类似纤维等的吸湿性材料。 A3.2.1.2 可触及件应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将其与带电件绝缘。 A3.2.1.3 带电件上,可触及金属件的表面上或其它任何内部金属件绝缘保护层应能经受老化、冲击、划痕等试验。在正常温度下若其绝缘层不会受到使材料变形或老化的机械应力,则以上试验合格的绝缘层也可作加绝缘。 A3.2.1.4 导线(或电缆)中带电线与可触及元件间;或带电元件和连接可触及部件的导线(或电缆)的导体间的绝缘材料,若是聚氯乙烯的,则至少要0.4mm厚,若用其它材料则该材料应能承受抗电强度的要求,而且其厚度要保证等效的机械强度。 A3.2.1.5 可触及件与电网电源导电连接的导线(或电缆)的导体间。应用双重绝缘进行保护。若双重绝缘的两层绝缘不能分开试验,则应满足加强绝缘抗电强度要求。 A3.2.1.6 不属于A3.2.1.3~A3.2.1.5所述的其他绝缘。如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也应承受GB 8898中10.3条抗电强度试验要求,除非厚度不小于0.4mm。其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的厚度应不小于0.4mm。加强绝缘至少为2mm。但在正常工作温度下,若绝缘层不会受到过大机械应力或热受力。而又能承受GB 8898中10.3条抗电强度试验,则可选用较薄绝缘层,但其厚度不得小于0.4mm。 A3.2.1.7 当标准指形试验杆通过机壳孔部分地插入机内,试验杆硬与带电件的绝缘材料不会相触及时,则可用基本绝缘将它们分开。 A3.2.2 元件在空气中的漏电距离和间隙 在正常情况下。空气中的漏电距离和问踩,不应小于图AI规定值,但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可最少1mm。 A3.2.2.1 在正常使用中(包括运输)外力不会加在机壳可齄及金属件和带电元件之间两可能造成其间隙减少者; A3.2.2.2 用刚性结构保证其问琼和漏电距离者: A3.2.2.3 其绝缘性能不会因导电积尘而产生较大影响者,但最小爬电压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小于图Al规定值的2/3以下。即基本和附加绝缘最小值为0.5mm。加强绝缘为1mm。 与220V~250V(有效值)电源导电连接的元件,其漏电距离等于354V峰值电压的相应值。 图A1 空气中最小漏电距离与工作电压的关系曲线 图中曲线由下列数确定: 曲线A: 34V对应于0.6mm; 354V对应于3.0mm。 曲线B:34V对应于1.2mm; —35 —
354V对应于6.0mm。 A3.2.3 直接连到电网电源元件 直接连到电网电源元件问的空气中漏电距离和间隙至少应为3.0mm。 A3.2.4 机内与电网电源相连接的导线, 电子琴内部直接或通过开关连到电网电源的导线线芯截面积应不小于0.75mm2。若电源线总截面积为0.5mm2。则此导线总截面积也可降为不低于0.5mm2。 A3.2.5 防松脱的影响 A3.2.5.1 由于偶然原因而使螺钉等松脱时,电子琴的结构应不会引起带电元件与可触及件问的绝缘短路。 A3.2.5.2 带电导线端的松脱不导致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低于规定值。 A3.2.6 窗、滤片、盏 电子琴机壳上的窗、滤片、观察镜。信号灯、罩、盖等应足够地牢固可靠,以防脱落而使带电件成为可触及件。 A3.3 绝缘要求 A3.3.1 电涌试验 电子琴的可触及元件和带电元件间的绝缘,特别是隔离变压器的绝缘,应艟承受瞬变电涌冲击。试验后受试吲绝缘电阻不小于2M (500V直流电压)。 A3.3.2 湿热试验 电子琴置于相对湿度为91~95%。温度为30℃的条件下处理48h后。应不削弱其安全性,且无安全范围内的损伤。 A3.3.3 绝缘电阻和抗电强度 电子琴在经A3.3.2的试验后,立即检查下列项目,且应符合要求。 A3.3.3.1 在电源插头两极之间(试验时,开关在“断”位)应能承受l500V侑效值),50Hz交流电压,一分钟的抗电强度试验,且试验中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判定电流暂定为10mA;若电子琴无初级电源开关,可免去此项试验。 A3.3.3.2 在电源插头任一极与机外金属外露部分之间(开关在“通”位)应艟承受3000V有效值,50Hz交流电压,一分钟的抗电强度试验,且试验中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判定电流暂定为10mA。 A3.3.3.3在进行抗电强度试验后,立即用直流500V兆欧计测量上述A3.3.3.1、 A3.3.3.2两项的绝缘电阻值,且应分别不小于2M和4M。 注:在试验时,与待试两极并联,且满足A6.1及A6.2要求的电阻器和电容器,均可以断开处理。 A4 电子琴的机械强度和机械稳定性 A4.1 整机的机械强度要求 电子琴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对便携式的电子琴,在无包装状态下,经受跌落试验(按正常使用位置,从5cm高自由跌落到本质台上50次)和振动试验(按正常使用位置,扫描频率为10~55~10HZ,振幅为0.35mm扫频速度为每分钟一倍频程,共30分钟)以及冲击锤试验(冲击锤顶婚直贴乎受试部位,共冲击三次)后,应能承受GB 8898第 —36 —
10.3规定抗电强度试验。试验后应无本标准范围内钓损伤:特别是带电件不能变触及件。机壳应无可见的裂缝,绝缘层不得有损伤, A4.2 机械稳定性的要求 对于落地式的电子琴或重量大于20kg的便携式电子琴。应有适当的稳定性,合本标准范围内的稳定性,其详细情况见GB 19.1和19.2的试验要求法。
A5 防火
对无防过高温和无防起火措越的电子琴的电源变压器的线圈骨架和浸渍材料应能阻燃,变压器的支承柱也应采用阻燃材料,且软化点不低于150℃。
A6 关键元器件的要求
A6.1 电阻器 若电阻器的短路或断路会引起违反故障条件下工作的安全要求者。(例如:稳压电源电路的采样电阻,连接可触及元件和与电网电源导电连接元件问的电容器上泄放电阻等)。则他们在过载的情况下应有适当的阻值。 A6.2 电容器 电容,电阻器一电容单元若短路或开路会引起违反故障条件下防触电安全要求者。(如电源两极之问的消除干扰的电容器等)。则它们应有足够的抗电强度。 A6.3 电感器(包括电源变压器和音频变压器)。 A6.3.1 过载能力的试验 电感器的短路或开路会引起违反故障条件工作的安全要求者,(如电源变压器)。则它们应有足够过载容量。承受过载试验时应不发生损伤。 A6.3.2 绕组的绝缘要求 电子琴中的电源变压器,隔离变压器(包括音频变压器)。除与带电元件和可触及金属件之间的绝缘应用加强绝缘外,且在结构上要保证所有空气中的漏电距离和间睐应符合加强绝缘的要求。加强绝缘的线圈骨架厚度至少应为0.4mm。 当采用带有分离隔板的单一线嗣骨架时,则应采用特别措施。确保即使线圈中有导线断开时,也能可靠地防止初级和次级线圈间有任何导电连接。当线圈是同轴配置时,在初次级线圈间应用加强绝缘,此加强绝缘可由三个分立绝缘层组成,但它们中任意二层作为一组,应能承受GB 8898第10.3条加强绝缘的抗电强度试验。结构上应采用特殊措施来防止线圈导线断头从外层(或内层)滑脱蓟氏层(或外层)线圈上,初、次级间和初、次级分别与铁芯问的绝缘应能承受GB 8898第10.3规定的抗电强度试验。 A6.4 溶断器 为保证电子琴安全工作,选用熔断搬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在其盒上(或其附近)应标出额定电流。且熔断器应有足够熔断能力。 A6.5 电源开关的要求 A6.5.1对直接由电网供电且最大功耗大于10W的电子琴应采用阻燃型的电源开关。(对于10W以下小功率电子琴也可不采用电源开关,宜采用功能开关)。 最大功耗系指电子琴按下小字一组琴键,接通全部控制开关,音量电位箍置于最大位置时能使输出功率为最大时的电源功耗。 A6.5.2 电源开关应有足够的“通”、“断”能力,而且结构上要求其运动接点只能停在“断”位或“通”位上。 A6.5.3 开关在正常条件下的温升不应过高,能经受开关规定的寿命及负荷试验,试验时,温升不得超过55℃。 A6.5.4 开关应有足够抗电强度。按GB 8898第14.6.6.2规定方法检查,并符合要求。 A6.5.5 开关应清楚予以标记。标记应包括型号,厂名或商枥b。。额定电压,额定电流以及额定峰值电涌电流等。
A7 电子琴的电源线及其安装要求
A7.1 电源线绝缘 电源线应采用双重绝缘。且与电源插头一体化的软线作电网电源线。插头两极的尺寸应符合IEC 83号的插头的有关标准。 A7.2 电源线芯截面积 电网电源线线芯截面积不应小0.75mm2(若额定电流不超过3A,且电源线的长度不超过2m。则截面积可采用不低于0.5mm2的电源线)。 A7.3 电源线的安装要求 A7.3.1 电源线不应直接接在印制板的导体上 A7.3.2 电源线连接端子的安装或隔离绝缘应保证即使一股导线从端子脱开时,也不会使其和周周的可触及金属件间会有意外的接触; A7.3.3 电源线的安装和连接点应有消除应力和防扭曲的装置,其措施清楚可见(不得采用打结或线捆扎等措施)。线的表面绝缘层不受磨损,电源线引线孔的结构应保证使电源线穿迸或移动时,没有损伤的危险,若引线孔为导电材料,则在出线孔上加绝缘,而此绝缘套在正常使用中应不会老化。 A7.3.4 对交流和直流(干电池)两用的电子琴的电源插座结构材料应保证电源插头插入琴座后。能自动断开机内干电池供电。 A7.3.5 电源变换器输出直流导线的线芯面积应保证在正常和故障工作条件下,其绝缘层应无明显温升。
A8 电子琴的机械物理特性要求
电子琴可触及部件上不得有尖端、毛刺、锐边、锐角、及粗糙表面等可能刺伤和划破人身皮肉的危脸性存在。
A9 电子琴的化学性能要求
A9.1 电子琴特别是玩具所用各种漆料中含铅量不得超过2mg/Kg涂层重量。 A9.2 电子琴所用各种滚料中的可溶性锑,砷,钡、锅、铬、汞或上述元素中任一种元素。组成的可溶化合物的元素含量不得超过下表A2规定值:
表A2 漆料中可溶性元素含量的规定值 mg/Kg
附录B 电子琴键盘要求和检验方法 (补充件)
B1 技术要求
B1.1 键宽尺寸 见表B1。 表B1 键盘乐器的键宽尺寸 (mm)
B1.2.1 琴键排列,应以合理并便于演奏为原则。建议优先用表B2中的排列方法。 表B2琴键优选排列
Bl.2.2 琴键下沉深度,应符合表B3的规定。 表B3琴键下沉深度
B1.2.3 发音灵敏度,按键至下沉深度的~的范围内,应开始发音。 B1.2.4 琴键运动时不得相互摩擦。按键和离键时不得有串音和明显的机械噪声。离键时琴键应迅速复位,不粘滞。
表B4键盘按键力度
B2.7 可靠接触试验:在键盘上任意选择1"--2个琴键,用2.94N。以2.5次/S的速度击键80万次后,检查按键力度和接触电阻,应符合表B4和B1.2.7条要求 B2.8 绝缘要求:用直流500V,1.0级精度的兆欧表在键盘金属底板与印刷电路插座间 施加测试电压1min后,应符合B1.2.9条要求。 B2.9 外观:用目测法检查应符合B1.3.1条及B1.3.3条要求,键盘的平整性可用角尺轻靠于琴键表面,再用塞规检测键面高度误差和不整齐度误差,应符合B1.3.2条要求。 B2.10 换进适应性:按本标准4.6条的有关试验方法检验,应符合B1.4条要求。
B3 质量检验规则 B3.1 鉴定检验 键盘定型应按B.2条规定的方法对B.1条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全部检验项目合格,才能定型生产。 B3.2 交收检验 键盘交收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应在满足电子琴总技术条件要求的前提下,由键盘制造厂在企业标准中具体规定,或制造厂与用户协商确定。 B3.3 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项目应包括除琴键可靠接触试验以外的全部性能;合格判定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要求、具体要求由键盘制造厂在企业标准中规定。 1329 下载说明: 1.请先分享,再下载 2.直接单击下载地址,不要使用“目标另存为” 3.压缩文件请先解压 4.PDF文件,请用PDF专用软件打开查看 5.如果资料不能下载,请联系本站 相关国家标准最新评论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