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行业标准
用于可调电感器和变压器中
磁性氧化物磁芯的调节器分规范
SJ/T 10279--91
Sectional specification for adjusters used with magnetic
oxide cores for used in adjustable inductors and transformers
(可供认证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分规范为评定《用于可调电感器和变压器磁性氧化物磁芯的调节器》的质量规定了调节器的特性、额定值和检验要求.
本规范从GB 9623《通信用电感器和变压器磁芯 总规范》和GB 9632《通信用电感器和变压器磁芯测量方法》中选取适合用于详细规范的试验方法.详细规范应根据本规范编制并应符合相应的空白详细规范.
1.2适用范围
符合本规范的调节器主要用于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磁芯,也可供符合GB 9624的磁芯使用。调节器的使用,使采用这类磁芯的电感器和变压器成为可调的。
2引用标准
GB 242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总则
GB 2423.1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 9623 通信用电感器和变压器磁芯 总规范
GB 9624 电感器用磁性氧化物磁芯分规范
GB 9632 通信用电感器和变压器磁芯测量方法
GB 9634 磁性氧化物零件外形缺陷极限导则
GB 11439 通信用电感器和变压器磁芯 第2部分:起草性能规范的导则
SJ/T 10280用于可调电感器和变压器中磁性氧化物磁芯的调节器 空白详细规范
3质量评定程序
3.1 试验方法和样品’
凡适用之处,各项试验应从GB 9623第4章规定的试验中选取.需要补充试验时,应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试样应按GB 9632第10.4条抽取。
3.2鉴定批准检验
3.2.1 以固定样本大小程序为基础的鉴定批准当采用固定样本大小程序(见GB 9623第8条)以求获得鉴定批准时,应采用本规范第3.3条中规定的试验一览表。试验细则按质量一致性试验一览表中的规定(见3.4条).当空白详细规范中含有未包括在3.3条的固定样本一览表中的试验时,则应将其加进适当的组中或增列一个或几个组,且样品总数(O组)应做相应调整.
3.2.2抽样
作为一般原则,鉴定批准各组(1,2……)的样本应与质量一致性试验表中的对应组相当,并且在样本中出现一个不合格品时,应允许接收.0组样本的大小,应是其它各组样本大小的总和外加两个样品,一个用以替补0组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品,另一个替补处理不当而损坏的样品.
3.3固定样本大小鉴定批准试验一览表
进行鉴定批准试验应采用下列样本大小.
试验条件和其它细则见本规范第3.4条和相应空白详细规范(如SJ/T 10280)的表1.
0组:47个样品(允许不合格品数为1).
3.4.1 外观检查
3.4.2 尺寸
l组:15个样品(允许不合格品数为1)。
3.4.3 电感调节范围
2组,15个样品(允许不合格品数为1).
2.4.4.1 调节力距
3组: 15个样品(允许不合格品数为1).
3.4.4.2 端止力距
3.4质量一致性检验
在所有空白详细规范中,对所有的评定等级,至少应包括下列性能.
3.4.1外观检查
3.4.1.1 总则 一个调节器可由一软磁(例如铁氧体或羰基铁)管或棒构成.由于制造方法和所用材料的物理特性等原因,可以预料,调节器会呈现除规定的允许尺寸和几何形状偏差之外的某种程度的外观缺陷。
3.4.1.2 缺口 磁性零件允许有缺口,只要它们不引起调节器在规定的电气和尺寸极限上的
不合格。
3.4.1.3 裂纹 除在次要表面处的裂纹外,磁性零件中不允许有裂纹.
3.4.1.4 毛刺 只要毛刺的材料不易从调节器上脱落,又不妨碍正常功能,允许磁件和塑料支架上有毛刺.
3.4.2尺寸
应规定外形尺寸,并在逐批基础上加以检验.
3.4.3电感调节范围(上下限)
3.4.3.1 测量程序 应按GB 9632第10.5条测试调节器试验用的标准磁芯,应在详细规范中予以规定,
当规定一最小电感范围时,则应由一个中心孔直径偏差处于最大极限韵罐形磁芯,配一个直径偏差处于最小极限的调节器来加以验证。
注:测试线圈虚按该线圈所占可利用绕组空同的比例来确定.该比例应不小于80%(见GB 9632的附录E).
这一组测量之后,所用的调节器应报废。
3.4.3.2结果的评定 应按GB 9632第10.6条评定结果。应验证能达到规定调节范围的上限bmin和下限amax在上下限闯曲线的斜率不变符号,以及在调节范围的任一点上,斜率都处于详细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3.4.4机械试验
3.4.4.1 在一个组件上测得的调节力矩应符合规定值。
3.4.4.2采用适当的工具按GB 11439中附录1第4.2条第2项试验螺纹型调节器,应承受规定的力矩(端止力矩)而无损坏。
3.4.5调节装置对磁芯稳定性的影响
当详细规范中要求时,调节装置对磁芯稳定性的影响应按GB 9632第14条进行测定。
3.4.6三次谐波畸变
当详细规范中要求时,在装配了调节器的磁芯中产生的三次谐波畸变,应按GB 9632第12条在调节器位于最大电感位置时进行测量.
4 补充资料
生产厂家可用曲线、图表、典型数据等形式同时给出或分别给出补充资料。这仅用于参考而不用于检验.
5空白详细规范
每一详细规范中应包括下列内容、要求以及要求的值。
5.1 规范的识别
详细规范的识别应包括:
a. 授权发布详细规范的国家标准机构的名称:
b. 所用空白详细规范的编号;
c. 总规范的编号及版本;
d. 详细规范的国家编号、出版日期及按国家标准化体制要求的其它内容。
5.2调节器的识别
调节器的识别应包括:
a. 调节器类型的简要说明;
b. 典型结构说明;
c. 外形图和用毫米标注的尺寸,并指出与互换性有关的重要尺寸。当这些尺寸符合国家标准中公布的尺寸时,应加以注明,
d. 应用和应用类别以及质量评定水平的说明;
e. 标准磁芯的说明。
5.3极限条件(不用于检验)
5.3.1工作条件
应以绝对值规定那些不应超过的机械或环境条件。
5.3.2贮存条件
应规定诸如温度范围和相关的湿度等适合的条件.
5.4调节器和包装的标志
5.4.1调节器
若采用色标时,应在详细规范中规定颜色和编码。
5.4.2包装
在包装上至少应依次标志:
a. 详细规范编号,
b. 生产厂家的元件型号及厂名或商标;
c. 批号I
d. 数量。
使用任何附加标志时,应不致发生混淆。
5.5订货单内容
详细规范应规定订购调节器时所需的下列内容t
a. 详细规范编号, .
b. 生产厂家的元件型号;
c. 所需数量。
5.6引用标准
SJ/T 10279(本分规范)或与其等效的国家标准,以及以上未包括,但又是执行详细规范所必需的其它IEC标准(或与其等效的国家标准),例如,带有版本标记和标题的有关磁芯和(或)测试线圈的尺寸标准编号。
5.7补充规范或试验细则
在测试检验一览表中不便于提供细则时,应单独给出要求的内容,若用附录给出这些内容,该附录应适于引用。
5.8证明试验记录(CTR)
需要或者不需要。需要时,CTR应符合GB 9623第11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关卓民、翟毓恺、肖荣昌。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