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材料类别 |
级别 |
材 料 举 例 |
各部位 材料 |
A
|
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百、水泥制品、混凝上制品、石膏板、石灰制、粘土制品、玻璃、钢铁、铝铜合金、安装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施涂于基材上的无机装修涂料 |
顶棚材料 |
Bl
|
纸面石膏板、纤维百膏板、水泥花板、玻璃棉装吸声板,珍珠糟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扳、糟棉装饰板、堆燃木材、难燃酚酶胶合板、表谢涂一饰面塑型防火涂料的胶合板 |
墙面材料
|
B1 |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扳、水泥刨花板、矿棉扳、玻璃板.珍珠崧板、堆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锄花板、多彩涂料、难燃墙纸、难燃墙布、难燃仿花岗岩装饰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复合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 |
B2 |
各类天热木材、木质人造板、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术贴面板、埋料贴面装饰板、聚脂装饰板、塑纤板、胶合板、墙料壁纸、无纺贴墙布、复合壁纸、天然材料纸、人造革 | |
地面材料
|
B1 |
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扳、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等 |
B2 |
半硬质PVC塑料地板、PVC卷材地板、木地板氯纶地毯等 |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噪声控制计算公式、附表及附图
Bl 倍频带允许声压级见表B1
表B1倍频带允许声压级查算表
噪声限制位 |
倍频带允许声压级 (dB) | |||||||
dB(A) |
63 |
125 |
250 |
500 |
1000 |
2000 |
4000 |
8000 |
90 |
107 |
97 |
90 |
84 |
81 |
80 |
80 |
82 |
85 |
102 |
92 |
85 |
79 |
76 |
75 |
75 |
77 |
80 |
07 |
87 |
80 |
74 |
71 |
70 |
70 |
72 |
75 |
92 |
82 |
75 |
69 |
66 |
65 |
615 |
67 |
70 |
87 |
77 |
70 |
64 |
61 |
60 |
60 |
62 |
65 |
82 |
72 |
65 |
59 |
56 |
55 |
55 |
57 |
60 |
77 |
67 |
60 |
54 |
51 |
50 |
50 |
52 |
55 |
72 |
62 |
55 |
49 |
46 |
45 |
45 |
47 |
50 |
67 |
57 |
50 |
44 |
4I |
40 |
40 |
42 |
45 |
62 |
52 |
45 |
39 |
36 |
35 |
35 |
37 |
注l 进行隔声、吸音设计时,通常只考虑125-4000Hz的6个倍频带,本附表所列允许声压级值可放宽ldB。
2本表系对噪声的各倍频带进行精确计算时使用,当进行电厂控制室隔声设计时,可粗略地仅时总声级(A)进行核算
B2室内混响时间T60(s)应按式(B1)计算
(B1)式中:
V—房间体积,m3;
S—房间内的总表面积,m2;
α—室内平均吸声系数。
式(Bl)中α应按下式计算:
(B2)
式中:
αi——房间内第i部分围护结构的吸声系数;
Si——房间内第i部分围护结构的表面积,m2。
公式(B1)中的-ln(1-α)与α成函数关系,可由图Bl查得。
注:1 T60系指声音的能量由起始值降低至60dB的持续时间.即混响时间。
2 公式(B1)没有考虑室内空气和入对噪声的有效吸收。
B3经过隔声处理的房间,由室外声源通过所有围
护结构传入室内的总声级L应按式(B3)计算
(B3)
式中:
Si——房间内第i部分围护结构的表面积,m2;
αi——房间内第i部分围护结构的吸声系数;
Li——房间内第i部分围护结构外面的噪声级,dB;
Ri——房间内第i部分围护结构的隔声量,dB;
K——安全系数,一般取3dB左右。
B4构件的隔声量估算
l单层密实均匀结构的隔声量,可按图B2加以估算。
2双层密实结构的隔声量,可按图B3加以估算。
单位面积质量m (kg/m2)
图B2单层近似均匀实体墙从
100~3150Hz的平均隔声量与埘的关系
20 30 40 50
总质量m(kg/m2)
图B3中间有空腔的双层墙的平均隔声量
注:1 当双层结构(墙)的隔声量大于40dB且在空气间
层中附有吸声材料时,可使用本图。
2双层结构中的空气层由于它的弹性作用,可能会
使整个结构在某一频率共振,为避免发生共振而
降低隔声效果,可使结构的两层采用不同的厚度
或不同的材料,蚌往两层结构之间装以松软的吸
声材料。
3图中d为空气间层厚度。,
B5集中控制室围护结构外面的噪声级Li的取值
1集中控制室外靠汽机房运转层B排走道处的噪声级见表B2。
表B2噪声级Li取值衰
机组容量(1OMW) |
5 |
10 |
12.5 |
20 |
30 |
60 |
噪声级取值,[dB(A)] |
90 |
90 |
94 |
94 |
95 |
缺 |
按下列情况修正
修正原因 |
修正值/dB |
(1)集中控制室正时两台机组中点 |
O |
(2)集中控制正对机组 |
+2 |
(3)集中控制室位于主厂房端跨 |
-2 |
(4)汽轮发电机组横向布置 |
-1 |
(5)进口机组 |
-(2-5) |
注:l如同时存在几种情况时,修正值为几项累计。
2集中控制室外括汽机房A排走道处的噪声级,按靠B排走道的取值减2dB,修正值第(1)、(3)、(5)相同,第(4)项改为加2dB
2集中控制室外靠锅炉房运转层、除氧(煤仓)间墙处(炉前通道)的噪声级见表B3。
3集中控制室靠除氧(煤仓)间运转层墙外的噪声级见表B4。
4集中控制室顶棚结构外的噪声级,当顶棚上一层为管道层时取80-90dB( A)(当上层与汽机房之间有封隔墙时取低值,当上层与汽机房之间无隔墙或不完全封隔时取高值)。
5集中控制室楼板下的噪声级见表B5。
表B3噪声级Li取值表
机组容量(1OMW) |
5 |
10 |
12.5 |
20 |
30 |
噪声级取值,dB(A) |
84 |
85 |
87 |
85 |
86 |
按下列情况修正:
修正原因 |
修正值/(dB) |
(1)锅炉燃油 |
-4 |
(2)锅炉露天布置,集中控制室朝向锅炉房一侧为外墙 |
-3 |
注:当集中控制室与锅炉房之间为电气用房、计算机房或其他辅助房间时,按这些房间的室内嗓声级(估算)取值。
表B4噪声级Lj取值表
机组容量,(1OMW) |
5 |
lO |
12.5 |
20 |
30 |
嗓声级取值,[dB(A)] |
87 |
87 |
91 |
89 |
9l |
按下列情况修正:
修正原因 |
修正值(dB) |
(1)除氧(煤仓)间与汽机房运转层之间有墙封格 |
-4 |
(2)供热电厂,该层设有减温减压器 |
+6 |
表B5噪声级Li取值表
楼板下层情况 |
直接布置磨煤机 |
设封隔的电缆夹层与零米层隔 |
直至零米层全为安静房间 |
噪声级取值[dB(A)] |
90-95 |
75-80 |
75 |
备注 |
磨煤机设备噪声低于lOOdB(A) 或设有隔声覃时取低值 |
|
|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建筑热工计算公式、附表及附图
Cl 围护结构保温设计最小传热阻的确定
R0,min= (C1)
式中:
R0,min——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m2K/W;
ti-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r0—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
n-温差修正系数;
Ri--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rrt.K/W;
Δt-室内空气与围护结构内表面之间的允许温差,℃。
C2轻质外墙最小传热阻的附加值确定(表C1)(见书末插页)
表C1 最小传热阻的附加值(%)
外墙材料与构造 |
当建筑物处在连 续供热热网中时 |
当建筑物处在间 歇供热热网中时 |
密度为800—1200kg/m3的轻骨料单一材料墙体 |
15~20 |
30—40 |
舒度为500一800kg/m3的轻混凝土单一材料墙体,外侧为砖或混凝土,内侧复合轻混凝土墙体 |
20—30
|
40~60
|
平均密度小于500kg/m3的轻质复合墙体,外侧为砖或混凝土 内侧复合轻质材料(岩棉、矿棉、石膏板等)墙体 |
30- 40 |
60—80 |
C3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确定
qH=qH,T+qINF-ql,H (C2)
式中:q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qH,T-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m2;
qINF—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
q1.H—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得热(包括炊事、照明、家电和人体散热)住宅建筑,取3.80 W/m2。
C3.1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的确定
(C3)
式中:ti—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一般住宅建筑,取16℃;
te—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应按JGJ 26-199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A附表A采用。
ξi—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B附表B采用;
Ki—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m2.K)],对于外墙应取其平均传热系数,计算方法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C;
Fi-围护结构的面积(m2),应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Ao—建筑面积(m2),应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C3.2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的确定
(C4)
式中:Cp-空气比热容,取0.28W?h/ (kg?K);
р—空气密度( kg/m3),取te条件下的值;
N-换气次数,住宅建筑取0.51/h;
V-换气体积(m3).应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C4 采暖耗煤量指标的确定
qe=24ZqH/Hcη1η2 (C5)
式中:qe—采暖耗煤量指标,kg/m2(标准煤);
q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Z-采暖期天数(d),应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A附表A采用;
He—标准煤热值,取8.14×103W?h/kg;
η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采取节能措施前,取0.85,采用节能措施后.取0.90;
η2—锅炉运行效率,采取节能措施前,取0.55,采取节能措施后,取0.68。
C5 围护结构隔热设计验算标准
θi。max≤te,max (C6)
式中:
θi,max—-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
te,max——夏季室外计算最高温度,℃。
注:建筑热工计算公式(C1)至(G6)中的有关参数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附表采用。
C6全国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图(图Cl,见文末插页)
C7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表02)
附录D
(标准的附录)
金属试验窒围护结构防护厚度的计算公式、附表及附图
计算点辐射剂量应减弱的倍数计算公式:
(D1)
式中:I-X光机的电流强度,mA;
do—最大容许剂量率,pR/s,可查表Dl;
R—计算点与X光机的计算距离,m;屏蔽外的距离按表D2取用。
根据X光机的最大输出管电压(kV)及减弱倍数Kx,可查图D1得出屏蔽的铅当量厚度,然后再利用表D3查出其他材料的相应厚度。
表D1 各类人员的最大窨许剂量率计算值(do)
人员分类 |
R/周 |
R/h |
uR/s |
人员分类 |
R/周 |
R/h |
uR/s |
射线工作人员 |
0.05 |
0.00125 |
0.35 |
门厅、过道、室外行人 |
0.005 |
0.0025 |
0.7 |
邻室非射线工作人员 |
0.005 |
0.000l |
0:03 |
居 民 |
0.0005 |
600000 |
0.002 |
注:每人按每日受两班照射,每周照射80h计算
表D2屏蔽外的计算距离
邻室性质 |
计算到屏蔽外的距离 (m) |
邻室性质 |
计算到屏蔽外的距离 (m) |
操纵室 |
0.5 |
门厅、过道 |
过道中心但不得大干1.5 |
相邻车间 |
0.5 |
门、观察窗、进排风口 |
洞口中心 1.5 |
办公窀、楼上房间 |
0.5 |
室 外 |
1.5 |
表D3 X射线不同电压时常用材料的铅当量(mm)
材料容重 P(g/cm3) |
X光机管电压 ( kV) |
铅 厚 度 | |||||||
l |
2 |
3 |
4 |
6 |
8 |
10 |
15 | ||
铁 P=7.9 |
200 2.50 300 400 |
12 12 12 ll |
27 23 20 18 |
40 33 28 23 |
55 44 35 28 |
74 60 48 38 |
96 75 60 45 |
116 92 75 55 |
158 128 104 75 |
含钡混凝土 p=3.2 |
200 250 300 400 |
14 14 14 13 |
30 28 27 24 |
45 43 40 35 |
60 55 50 45 |
88 80 70 65 |
114 1(16 90 80 |
14() I lt) 120 100 |
2U2 192 172 140 |
含钡混凝土 p=2.7 |
200 250 300 400 |
22 22 22 18 |
50 46 42 36 |
75 67 60 50 |
100 87 75 60 |
140 120 105 85 |
173 155 135 110 |
212 186 165 130 |
285 254 235 185 |
混凝士 p=2.35 |
200 25Q 300 400 |
75 65 56 47 |
140 lIO 89 70 |
200 150 117 94 |
260 180 140 112 |
380 236 200 140 |
470 284 240 173 |
570 326 280 210 |
760 410 365 280 |
红砖 P= 1.9
|
200 250 300 400 |
100 92 85 80, |
190 165 140 IIO |
27fl 205 170 140 |
350 275 210 160 |
500 400 280 210 |
650 520 340 260 |
640 400 300 |
tiso 950 51U 40U |
砖 P=1.6 |
200 250 |
130 115 |
240 180 |
340 250 |
430 320 |
590 460 |
740 600 |
860 720 |
1120 950 |
续表
材料容重 P(g/cm3) |
X光机管电压 ( kV) |
铅 厚 度 | |||||||
l |
2 |
3 |
4 |
6 |
8 |
10 |
15 | ||
砖 p=1.6 |
300 400 |
lOO 90 |
150 130 |
200 180 |
240 200 |
320 240 |
390 290 |
460 340 |
620 450 |
矿渣 P=1.2
|
200 250 300 400 |
150 135 120 110 |
270 220 190 160 |
380 300 ' 240 200 |
490 370 290 230 |
700 520 38Q 300 |
930 660 460 350 |
1150 780 550 400 |
1700 11OO 740 510 |
注:若管电压小于200kV.可不计算,直接查表D4。
表4 X射线防护厚度(mm)
管电压(KV) |
75 |
100 |
125 |
150 |
175 | ||||||
电流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
材料 |
铅=11.34 |
1 |
2 |
1.5 |
2.5 |
2 |
3 |
2.5 |
3.5 |
3 |
4 |
材料容重 P(g/cm3) |
混凝土p=2.2 |
85 |
145 |
120 |
180 |
170 |
230 |
230 |
290 |
290 |
350 |
砖p=1.6 |
137 |
217 |
170 |
250 |
220 |
300 |
300 |
380 |
360 |
440 |
表D5 混凝土楼板防护厚度(mm)
管电压(kV) |
重晶石混凝土 |
C20混凝土 |
200 |
30 |
150 |
250 |
60 |
200 |
注:重晶石混凝土容重大于3200kg/m3,重晶石混凝土配合比按质量计
水泥:重晶石砂:重晶石=1:4.5:4.5
图Dl X射线铅防护厚度与减弱倍数的关系
注:铅密度P=11 .34g/cm'
附录E
(标准的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E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小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E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E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E1.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E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3 总 则
3.0.1系原规定1.0.1的修改条文。
原条文中“为了使火力发电厂的建筑设计在我国近期的技术与经济水平的基础上全面贯彻……方针,统一建筑标准,努力提高设计技术水平……”的规定均是为了一个目的即保证电厂建筑的设计质量,因此全部取消,这样使目的和依据更加简明和概括。
3.0.2系原规定1.0.3的修改条文。
条文中取消“……并做好围护结构的选择和建筑造型处理”的规定内容,因为和本条规定的保温、隔热内容重复。有关建筑造型的规定在3.0.3中已包括,所以取消。
3。.0.4系原规定1.0.5的修改条文。
为了文字的简练将原条文的“模数协调与尺度协调的原理与规定”改为宜符合模数协调标准的原理与规定。
3.0.5系原规定1.0.6修改条文。
冈辅助、附属和生活建筑,化学、电气、热上、金属试验室的建筑设计均由建筑人员统一考虑.故本规程将其建筑面积定额标准增加到条文中。
4基本规定
4.1 建筑模数协调
4.1.1本条较原条文有较大修改。
l 自80年代末期到进入90年代后,火电厂发电机组容量不断增大,混凝土原料的配制已发展成工业化产品,不少工程因场地狭小,工期紧迫,施工机械限制,主厂房结构多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人工地基的主厂房结构多采用钢结构,所以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适用性,钢结构布置的灵活性使得主厂房采用建筑模数制的规定应作适当地调整,以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
2考虑刘严寒地区冬季气温低,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少数地区主厂房结构仍需采用预制装配化结构,因此将原主厂房模数数列与辅助厂房、附属建筑模数数列合二为一,将主厂房模数规定含盖于厂房内,简化模数数列,放宽模数制的规定。
表4.1.1其他建筑物中,开间或柱距增加(4000)数列,层高增加(2700)、(3400)数列,因这几个数列在附属建筑、办公楼等建筑中较为常用。厂房柱距增加(10000)数列,也是考虑电力行业的特点作为过渡数列。
4.1.2系原规定2.1.2的修改条文,对厂房柱和墙与横向定位轴线作原则规定,省略图示部分。
4.1.3系原规定2.1.3的修改条文,对厂房柱和墙与纵向定位轴线作原则规定,省略主厂房纵向定位轴线的图示部分。
4.2防火防爆
4.2.1 系新增条文。
本条是发电厂主厂房防火分区的特殊规定。在大量的工程设计中,消防部门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防火规”)第3.2.1条、表3.2.1中,丁类、二级、高层厂房,4000m2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砸积来要求主厂房的防火设计,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条文中规定”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干6台tn组的建筑面积”,这一规定有以下几层含意:
1 主厂房内各车间不允许设横向隔墙。
2在主厂房内纵向防火分区以C列(除氧煤仓间为双框架布置)或B列(除氧煤仓间单框架布置)划界,见本规程第5.1.11条规定。
3以6台机组为界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按2×300MW约为5700nr2计可达l7000m2是“建防火规”规定的4.3倍,从工程实际出发,在同一厂房内超过6台机组的可能性不大,由于《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电防火规”)是国标,在“电防火规”巾有特殊规定时,就不考虑是否符合“建防火规”的问题。
本条地下部分规定防火分区不应大于l台机组的建筑面积,以l台300MW机组为例,大约为I700m2至2200m2,而“建防火规”规定为lOOOm2,是它的1.7-2.2倍,同样也以“电防火规”的规定为准。
4.2.2系新增条文。
本条是火电厂防火设计的特殊规定,3000rT12是根据工程实例调查提出的,按这个面积大约是“建防火规”要求数值的6倍。
4.2.3系修改条文。
本条系原规定2.2.4的前半部分,把电缆隧道的安全出口单独分为一条,规定安全出口的位置和距离要求。
4.2.4系新增条文。
在防火墙上的穿管缝隙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严密封堵。
4.2.5系保留条文。
4,2.6系修改条文。
本条系原规定2.2.4的后半部分,强调电缆沟、电缆隧道与建筑物交界处的墙必须是防火墙,电缆隧道上的门应是甲级防火门,因为产生过电缆外部失火蔓延到建筑物内的火灾实例。
4.2.7系原规定2.2.3的修改条文。
按“建防火规”3.5.1规定,丙类、每层面积不超过250rn2、且人数不超过20人,方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但电厂的碎煤机室有时会超过250rT\2,所以“电防火规”规定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运煤栈桥超过200m加设中间安全出口,以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
4.2.8系新增条文。
运煤栈桥的火灾是从内部引起的,主要是自燃、易燃等劣质煤,再加上管理不严等因素,所以本条规定加了煤种的限定,防火涂料喷涂的范围也仅限于内部外露的承重钢结构。
4.2.9系新增条文。
根据调查电厂在危险品库内存放危险品量少,时间短,因此将危险品库改为特种材料库,当材料库内存放易燃易炸品时,可在库的端部建造特种材料库,并用防火墙分隔。
4.2.10系新增条文。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附录B编制,但将该标准有关条文部分的规定加进本规定的附录A内,目的是方便查找。
4.2.12~4.2.15系新增条文。
建筑人员在选材时,必须注意材质的防火性能及其有关检测资料,在明确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后,方可采用。
4.2.16系原规定2.2.3的修改条文。
由于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是甲类,所以要求电解室与值班室之间应设防火墙,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4.2.17系原规定2.2.7的修改条文。
在近年的工程设计中已无或很少有乙炔站、天然气调压站等建筑,所以取消。
4.2.18系原规定2.2.1的修改条文。
本条增加了1995年、1996年新颁发的国家标准名称。
4.3噪声控制
4.3.1系原规定2.3.1的保留条文,仅作文字修改。
4.3.2系原规定2.3.2的保留条文。
表2.3.2中序号2的“无电话通信要求时噪声控制值75dB(A)”取消。因目前电厂各类生产车间的值班室、休息室均已设置电话。
4.3.3系原规定2.3.3的保留条文。
4.3.4系原规定2.3.6的修改条文。 ’
将原一款中“开关应轻便、灵活,并做好门缝隔声处理”置于1款的最后,作为整个成品隔声门的要求,包括门斗的门。
4.3.5系原规定2.3.8的保留条文,仅作文字修改。
4.3,6系原规定2.3.4的保留条文。
4.3.7系原规定2.3.9的保留条文。
4.3.8系原规定2.3.10的修改条文。
将“对隔声值班室……参照第2.3.6条”取消。
4.3.9系原规定2.3,11的保留条文。
4.4采 光
4.4.1系原规定2.4.1的保留条文。
4,4.2系原规定2.4,2的修改条文。
将“天窗兼有”改为“顶部”。顶部采光方式范围广,不仅包括天窗采光的方式,还有如平天窗、采光罩等等。
4.4.3系原规定2.4.3的修改条文。
将“和提高车间内靠中间框架区域的照度”取消。现机组容量增大,主厂房纵向很长,固定端和扩建端的采光窗对靠中间框架区域的照度提高起不了多大作用。
4.4.4系新增条文。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以保证建筑物的内走道的采光和照明。
4.4.5系原规定2.4.4ft<J修改条文。
因目前大量采用微机控制,所以新增避免操作台显示器屏幕面产生反射眩光及视线方向上形成的直接眩光的要求。
4.4.6系原规定2.4.5的修改条文。
因出现顶部和侧面混合采光方式,所以增加混合采光时的采光计算点定位的规定。规定的依据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14.6.2条。
4.4.7~4.4.8系原规定2.4.6—2.4.7的修改条文。
修改本条中《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的名称及编号。
4.5建筑热工与节能
4.5.1 系原规定2.5.1的修改条文。
原规定“……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执行”过于笼统,新条文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新增加节约能源,改善热环境质量的内容要求。
4.5.2系原规定2.5.2的修改条文。
根据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已将全国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修改,新条文与国家现行规范提法一致。
4.5.3系原规定2.5.3的修改条文。
将原条文要求更具体化;原规定“火力发电厂各建筑物冬季室内计算温度,附表3.1在《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15.1.9条规定得很详细,故新条文将此附表取消,另增加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的保温设计验算。夏热冬冷地区240mm厚的各类墙和175mm厚加气混凝土墙均满足保温要求,可不验算。增加轻质外墙选用时最小传热阻附加值表Cl。
4.5.4系原规定2.5.4的修改条文。
原规定“建筑物保温设计以围护结构内表面不结薅,并满足卫生要求为原则”,条文过于笼统,新条文修改为严寒地区和塞冷地区电厂具体的建筑物明确采用节能设计及布置中的具体要求。
4.5.5系原规定2.5.6的修改条文。
将原条文“应采用密实材1sl”改为“宜采用密实材料”,否则就不能采用疏松材料了。
4.5.6系原规定2.5.7的修改条文。
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高湿度房间,外墙内侧设置隔气层的条件及围护结构外层的保温材料宜采用憎水型材料,以提高围护结构抗渗透和保温的性能。
4.5.7系原规定2.5.5和2.5.8的修改条文。
新条文明确了建筑物需作隔热设计的地区,并附录计算公式。提出了火力发电厂错采用空调房间的外墙、屋顶及门窗的具体要求。当采用240rmn厚的各类墙体和175mm厚加气混凝土墒时均可满足隔热要求。
4.5.8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明确了电厂建筑墙体的保温、隔热、节能设计的各种具体要求。
4.5.9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规定了电厂建筑屋面的保温、隔热和节能设计的各种具体要求。
4.5.10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明确了各个地区的电厂建筑,对门窗的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提出具体要求。
4.5.11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提出了电厂厂区生活建筑和人员较集中的辅助和附属建筑的热工设计应执行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及在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并执行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6建筑构造
4.6系原规定第六节的节名修改。因《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已于1994年颁布执行,本节中装修部分不再另行规定。所以本节名由“构造和装修”改为“建筑构造”。
4.6.1 系原规定2.6.1的修改条文。
对原条文中涉及装修内容均取消。新增运煤建筑物的楼地颇坡度要求和根据需要设排水系统的要求。新增防护栏杆和护沿的高度要求。新增严寒地区窀外设旌基础防冻要求新增有防腐要求时楼地面的构造措施。
4.6.2系原规定2.6.2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中取消了墙板制作要求。因制作应由施工安装规范作出规定和要求,还将上人屋面的有关规定调整列入4.6.4中。取消隔声墙采用砖墙的规定,因目前隔声墙材料种类较多不宜再作规定。新增了采用玻璃幕墙的构造要求,因目前在火电厂建筑中已经出现少量采用玻璃幕墙的做法,因此提出要求是需要的。
4.6.3系原规定2.6.3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中将室内外的金属斜梯最小宽度由600mm改为700mm,与新颁国标图集配套室外疏散梯的坡度定为不大于45,是为方便疏散与一般检修梯、作业梯区别。
4.6.4系原规定2.6.4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增列了按国标《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双层建筑防水层的厂内建筑物名称。这些建筑物在厂区内对生产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如主厂房、控制楼等,也有对防水需求高的建筑物,如电气建筑物等。对排水坡度,本条文根据工程实践和规范要求明卷材防水和金属面板两种常用材料的排水坡度。原条文中的瓦楞板,自防水构件的捐水坡度不再列入是因目前工程中已极少采用。本条文中增列了跨度大于12m时采用结构找坡要求。以免建筑找坡增加屋面荷载和找坡材料和造价;还明确要求隔热保温屋面应有排气措施,以保护防水层不致起泡及开裂。上人屋面的防护栏杆及女儿墙的设置高度由4.6.2移人本条文,考虑到屋面的构造做法,其高度为净高尺寸,以免防护高度因屋面构造不同而有差异
高度超过20m的上人屋面的防护高度是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制定的。
4.6.5系原规定2.6.5的修改条文。
新增列内门的种类供选用,如彩板钢门和铝合金门,对汽车库和推煤机库的大门根据目前工程比较常用门种予以修改和补充。门玻璃的厚度考虑工程中其分格增大可能,如开启扇一块玻璃面积超过0 .40m2(最大边尺寸大于0.8m)和固定扇玻璃面积大于0.65m2为常见情况,所以提出采用5mm厚度玻璃。同时希望尽量少用大面积的门玻璃,以免增加厚度和门的造价。
4.6.6系原规定2.6.6的修改条文。
增列一些窗种类,供不同要求情况下选用,包括保温用的单框双层窗。窗玻璃的厚度也因分格增大需加厚,如开启扇玻璃单块面积大于0.55m2和固定窗单块玻璃面积大于0 .70m2情况电常出现,所以提出需采用5mm厚玻璃同时希望尽量少用大面积的窗玻璃,以免增加窗玻璃厚度和窗的造价。
4.6.7系原规定2.6.7的修改条文。
增加厂变形构造缝需考虑保温和防火的要求,
4.7建筑与抗震
4.7.1系新增条文。
合理的建筑布置是抗震设计中头等重要的。震害表明:简单、对称的建筑在地震时较不容易破坏,故提倡平、.证面简单对称。在建筑的平、立面外形尺寸方面要求沿高度方向突出屋面建筑和局部缩进的尺寸不宜过大。要求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互相配合,才能设计出既满足建筑功能和美观要求又具有抗震性能良好的建筑。
4.7.2,4.7.3系新增条文。
条文规定是为了保证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外的稳定性以及保证墙与框架协同承受侧力。鉴于大机组大容量电厂主厂房柱距为9m或12m.为了简化墙顶部与梁的拉结措施,本条规定提出宜在中部设构造柱。
4.7.4系新增条文。
当地震烈度为8度或9度时,墙板与厂房柱或屋架宜采用柔性连接。
4.7.5系新增条文。
化学水处理室等建筑的车间与办公用房是两种不同的结构体系,其刚度和质量分布也有较大差异,故要求采用防震缝分隔处理,以免在强烈地震作用下造成严重震害。
4.7.6系新增条文。
为保证变形缝两侧的建筑物能在地震作用下自由变位,使结构减轻或避免震害。
4.7.7系新增条文。
主厂房内为保证结构独立单元的实现,结构留有变形缝。建筑在进行室内房间分隔布置时,宜偏离变形缝布置。如果室内房间跨缝布置时,仍应保证变形缝上下贯通。宜在缝两侧设构造柱予以加强。
4.7.8系新增条文。
砖砌的女儿墙是地震时最易倒塌的构件。6度地震区,倒塌率很高,因此要求女儿墙要根据地震规范要求采取加强措施;电气房屋进出线套管板上方的雨篷,地震时一旦塌落后果严重,故与主体结构的锚固必须可靠。
4.7.9系新增条文。
房屋局部尺寸的限制规定在于防止该部位的失效,引起整栋结构的破坏甚至倒塌,建筑师应对本规定引起足够重视。当不满足规范要求时,采取加设构造柱等措施予以加强。
4.7.10系新增条文。
在墙体内设电缆竖井、管道井、垃圾道以及采暖装置等}口,大多留洞而减少了墙体厚度,往往仅剩120mm。墙体刚度变化和应力集中,地震时首先破坏,因此应有加强措施。
4.7.11系新增条文。
5 主厂房建筑
5.1主 厂 房
5.1.1系原规定3.1.1的修改条文。
将原条文中的集中控制室改为集中控制楼(室),因近年来,单机容蹙较大的发电厂均采用集中控制楼。
5.1.2系原规定3.1.2的修改条文。
删除原条文中“便于施工和扩建”的规定,其目的是不应由于施工和扩建的便利,而损害建筑物的功能。
5.1.3系原规定3.1.3的修改条文。
本规程强调主厂房是全厂建筑的主体,强调主厂房立面处理在整个厂区中的核心作用,而原规定仅提出主厂房的立面处理应与全厂建筑群相协调。
5.1.4系原规定3.1.5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对主厂房屋面、露天锅炉房运转层的防排水与主厂房内电气建筑顶板的防排水作了区分,当电气建筑上层为办公室、会议室时,可不设排水设施,但如果是蓄电池室、空调机房、卫生间等,应设地面坡度、地漏、立管等有组织排水设施。有冲洗要求的煤仓间各楼层,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水层。
5.1.5系原规定3.1.13的修改条文。
有关雨水管的间距,在民用建筑的有关法规中,均规定不大于24.Om,但结合主厂房自身跨度较大、积灰较多的具体情况,本条文对其间距未作具体规定,在设计中,可根据面积查表计算选定,并适当留有裕度。
5.1.6系新增条文。
本条文首先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主厂房屋两可以采用单层或双层金属雁型板材,特别是涉外、引进的工程。同时提出金属波形屋面板的坡度要求,以满足防排水之需。
5.1.7系新增条文。
本条文明确在主厂房的围护结构中,应优先选用轻质、高强、便于施工的新材料,如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金属压型板、加气混凝土砌块等。
这些新型的材料,在1987年原“建规”编制出版的过程中,还很少使用,但近十年来,随着电力事业的快速发展,金属墙板等这些材料已经成熟,并广泛应用于一些新建的大型电厂之中,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此,反映在新编的规程中是完全必要的。
5.1.8系原规定3.1.8-3.1.11的修改和补充。
1对于单机容量200MW以下的主厂房垂直交通的要求与原规定是相同的,即在固定端或主要出入口附近设主楼梯,每100m设中间楼梯,扩建端可设室内或室外的疏散梯。
2当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以每台机组为单元,设鼍楼梯通达主厂房各层楼面。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此楼梯应布置在集控楼的附近,以便于集控楼内人员的巡回检测。原3.1.9条中删除了“集中控制室至安全出口距离不应超过50m”的规定,将此内容移至“集中控制楼”一节5.2.3。
3关于主厂房主楼梯和中间楼梯是否封闭问题,在规程编制时,对20个已投运电厂进行凋查统计分析,结果有10%的电厂对楼梯进行了封闭,90%的电厂没有封闭。根据“建防火规”第3.5.5条规定,甲、乙、丙厂房和高层厂房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主厂房属高层厂房,中间楼梯又属疏散性质的楼梯,因此应该封闭。但要做到封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楼梯间应靠外墙布置,并采用天然采光和通风,楼梯间底层的门应能直达室外。但电厂中间楼梯间一般要经20m至40m的水平距离才能达到室外,因此要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均有一定难度,凡设置楼梯间的电厂,仅仅是将楼梯封闭起来成为楼梯间而已,其作用远远达不到封闭楼梯问要求的条件。但固定端的主楼梯是可以达到的。“电防火规”4.1.5条对主厂房疏散楼梯的规定,并没有特别强凋要做成楼梯间,实际上按敞开式楼梯设计是可行的。如工程条件许可,能够做成楼梯,从防火角度考虑会更好,由于厂房建筑体积较大,至少在远离楼梯的中间层起火,楼梯间在短时间内能够起到疏散作用。
4主厂房至少应有两部通往屋面的楼梯,即不强调在多台大型机组的厂房内,每台机组设一部上屋面的楼梯。
5原规定3.1.10条,删除了“汽机房和锅炉天窗长度超过100m时,每隔100m左右设越过天窗的钢梯”的条文,因近年来,大型机组多采用机械排风,矩形天窗极少采用,在小机组的电厂里,由于机组规模小,长度超过100m的矩形天窗不多,所以原规定没有指导意义。
6主厂房应设置通往行车的钢梯,其位置根据行车司机驾驶室的位置确定,但驾驶室靠近A列柱时,钢梯一般设置在运转层;当行车驾驶室位置靠近B列柱一侧时,钢梯一般设置在除氧层。
7在封闭锅炉房里,在厂房内部分的电梯井材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Oh,穿越厂房屋面的室外部分不低于0.25h。按“建防火规”第7.2.7条规定执行。“……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从而对封闭锅炉房内电梯井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作了明文规定。
5.1.9系原规定3.1.12的修改条文。
此条补充了零米层固定端宜设人流主要出入口,横向通道或检修场处宜设设备主要出入口。
5.1.10系原规定3.1.28的保留条文。
5.1.11系新增条文。
汽轮机头部油箱、油管路易于引起火灾,已成共识。本条文对该处发生火灾时的防护范围作了规定,这个规定与“电防火规”是一致的,但强调了不仅是钢屋架,还包括垂直和水平支撑均应将耐火极限提至0.5h。
5.1.12系新增条文。
根据电厂生产运行的实际情况及火灾实例分析,火灾主要发生在厂房运转层以下,因此要求运转层以下的隔墙耐火极限为4hG运转层以上发生火灾的几率很小,且管道和开孔较多,有时邻汽机房一面还需设大面积观察门窗等特殊要求,所以对运转层以上的墙,耐火极限定为1h,“电防火规”对此放宽了要求。
5.1.13系原规定3.1.16的修改条文。
此条文对主厂房各车间门的材质作了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提高了除氧间与煤仓间底层隔墙上门的耐火极限,规定不低于1.2h,为甲级防火门,将厂用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及蓄电池室的门从原有的普通钢门提高到丙级防火门。
根据“电防火规”4.3.4,主厂房运转层以上各车间的门均为丙级防火门,但封闭楼梯间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为0.9h,生活间、卫生间仍采用木门。
5.1.14系原规定3.1.27的补充条文。
本条文作了以下补充:(1)当变压器与主厂房侧墙外5.0~10.Om时,侧墙上的窗为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0.9h。(2)规定了当变压器与主厂房A排距离小于10m时,正对变压器的A排外墙应具有不低于4.Oh的耐火极限,这一点在用金属墙板为围护结构的主厂房中,应引起特别的注意。
5.1.15系原规定3.1.18的修改条文。
此条规定了主厂房可以根据需要设置钢窗、彩板钢窗、钢窗和铝合金窗,这表建筑设计可以根据不同的条件采用不同的建筑标准,同时,也反映了在设计中可以慎莺地、因制宜地选用新材料的倾向。
5.1.16系原规定3.1.17的补充条文。
本条取消了“输煤皮带层的屋顶宜考虑排风措施”的规定,因在工程设计中此措施。
5.1.17系新增条文。
本条根据严寒地区和风沙较大地区不同的自然环境,对窗的设计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即在严寒地区应首先满足防寒要求,采用双层窗;在风沙较大的地区,应考虑密闭要求。
5.1.18系新增条文。
在本条文中,明确了电厂主厂房的防腐蚀要求,一般用于蓄电池室.化水的酸碱设备室、加药间等。
5.1.19系原规定3.1.19的保留条文。
5.1.20系原规定3.1.20的修改条文。
取消了原文中“寒冷地区的主厂房内不宜设浴室”的规定。因为在常规设计中,寒冷地区的主厂房一直是不设浴室的。
5.1.21系原规定3.1.22—3.1.24的综合修改条文。
本条是针对带运转层的露天锅炉房所做的规定。目前大型机组露天锅炉均为岛式布置,不再设有运转层,炉顶设计也由制造厂家外包,除地面排水外,建筑设计一般仅有配合的作量,但在125MW以下的机组,有时还设有运转层。本文提出运转层平台面层应有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并要考虑人员检修活动的需要,同时提出司水小室宜用轻型结构封闭,在目前所设计的电厂中,一般选用金属墙板。
5.1.22系新增条文。
本条文提出电梯井的防排水要求。
电厂的电梯大多用于室外,运行条件比较恶劣,经常因进雨水造成地坑积水等引起电气设备短路,从而影响了电梯的正常运行,在设计中应引起注意。
5.2集中控制楼
5.2.1 系原规定3.2.1、3.2.9的修改条文。
原规定题为“集中控制室”,现改为“集中控制楼”,这是为了适应大机组厂房将成为电力建设主体的现状。本条文还明确了集中控制楼的基本内容。电厂根据布置需要也可将柴油机房、空压机房布置在集中控制楼内。
5.2.2系原规定3.2.1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描述了集控楼的位置。
5.2.3系新增条文。
“电防火规”4.1.6条规定“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这一规定对于通常设在两炉之间,且靠锅炉房一侧的集中控制楼来说,将楼梯做成封闭式的楼梯间在技术上和平面布冕上都是可能的.虽然集中控制楼的高度一般不超过24m,但由于楼内人员集中,在平面布置上仍与主厂房连成一体,楼的一端或一侧设置一个供安全疏散使用的封闭式楼梯间是必要的。
5.2.4系新增条文。
按“建防火规”表2.0.1的要求,条文增加了楼梯、电梯间围护结构及其他非承重隔墙的耐火极限的规定,特另iI强iB1了集控楼与主厂房相邻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见5.1.12条说明。
集控室通往汽机房的门窗,本条文对其耐火极限未作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钢门、彩板钢门、塑钢门或铝合金等不燃性材料制作的门。
5.2.5系原规定3.2.2的补充规定。
本条文明确除集中控制室之外,电缆夹层、配电间及其他电气设备室等,均应设两个出入口,但当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小于7m时,允许设一个出入口。
5.2.6系原规定3.2.3的补充修改条文。
补充吊顶以上的空间应满足结构、空调、电气、消防等各专业所需,设计时应注意留有足够的高度,条文取消“悬挂灯具”的提法,因集控室为避免眩光,不宜悬挂灯具。
条文对集控室吊顶的净高做了具体规定为3.00~3.30m。
5.2.7系原规定3.2.4的修改条文。
明确照明设计标准的名称。
5.2.8系原规定3.2.6、3.2.2的综合补充。
本条文明确了集控室对噪声控制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允许的最大噪声值是60dB (A).见本规程表4.3.2。应以此为标准,对控制室进行合理布置,选择合理的围护材料和相应的、严密的建筑构造节点。
5.2.9系原规定3.2.5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明确规定了集控室吊顶的防火要求:应选择不低于A级的材料,这_与“电防火规”2.0.5条是一致的,A级装修材料可为铝合金金属吊顶、石膏板等。
本条文同时明确了顶棚刚度、稳定性和上人检修的可能,设计中应根据需要设置吊顶检修孔及吊顶的检修通道。
5.2.10系新增条文。
位于丽炉之间的集控室,一般用于单机容量较大的发电厂房。在设计中,集控室应考虑防尘措施。
5.2.1l系新增条文。
明确室内装修时,应选用防火、防尘、吸声的材料,并能形成新颖、美观的室内空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5.2.12系原规定3.2.7的修改条文。
取消集控室应有就近通至电缆夹层的钢梯的规定。集控楼的交通组织是按5.2.3进行的。
5.2.13 系新增条文。
明确集中控制室应具有的附属用房,以免在设计中遗漏。
5.2.14系原规定3.2.10—3.2.12的综合修改条文。
本条文规定计算机房的净高要求,地面活动地板的一般架空高度,以及装修要求。
5.2.15系原规定4.1.8—4.1.13的综合修改条文。
本条文首先明确了只有“对有防酸要求的蓄电池室”应采取有关防酸设施。设计前,应与电气专业密切配合,以决定是否有采用防酸要求的必要。因目前随着电气设备不断改进和更新,免维护的蓄电池已在电厂中广泛使用。
本文增加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r J均为外形丙级防火门,与“电防火规”规定一致。
取消“如有较多酸水需要排出时,应进行综合处理”的规定。
5.2.16系新增条文。
集控楼与主厂房为两个防火分区,故集控楼与主厂房之间隔墙应为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Oh,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在主厂房范围以内的电缆层,按“电防火规”4.3.4条应用丙级防火门n
5.2.17系新增条文。
本条文按“电防火规”4.3.5条,相邻配电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本条文与“电防火规”完全一致,仅强调门应向二个方向开启,以利火灾形成时能顺利的疏散,而没有强调门的防火的要求,这对以往有关“弹簧门”的提法,作了明确修改。
5.2.18系新增条文。
本条文提出集控楼底层,当布置化水专业有关用房时,应满足工艺要求,考虑集排水设施,当考虑局部排水设施时,可作护沿处理。
5.2.19系新增条文。
本条文强调了集控楼底层柴油机房、压缩机房围护结构的隔声与吸声要求。
5.2.20系新增条文。
本条文对空调机房的吸声及楼面防排水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6 电气建筑
6.1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
6.1.1原规定4.1.1的保留条文。
6.1.2原规定4.1.2的修改条文。
增加:(1)室外疏散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2)当采用金属疏散梯时,宽度应大于700mm,倾斜角宜为45。
上述补充分别满足“建防火规”第7.4.2条及第7.4.3条的要求。
6.1.3系原规定4,1.3的修改条文。
网控楼网络控制室的净高原规定3.00—3.60m,现规定为3.00—3.30mo
6.1.4系新增条文。
以往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一般是以人工照明为主的,本规定明确“宜采用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相结合的采光方式”,以节约能源。
6.1.5系新增条文。
明确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的建筑要求:如采光、噪声控制标准、其隔热保温、防火、装修、蓄电池室的防酸,电缆层及配电间的防火要求均与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相同。
6.1.6系原规定4.1.5的修改条文。
明确了主控制楼在窗的材质上有多种的选择,可为铝合金窗、钢窗、塑钢窗和彩板钢窗。删除了原文中“窗宜为平开式,并带有沙窗”的条款,因目前使用以推拉窗为主。
6.1.7系原规定4.1.3的部分保留条文。
6.1.8系新增条文。
l 提出封闭天桥与主厂房及控制楼连接处,应做好变形缝及防排雨水措施。
2主厂房与封闭天桥连接处的门,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这与“电防火规”4.3.6条是一致的。如此考虑,是将天桥与主厂房划为同一防火分区,门的制作材料可为钢门、塑钢或铝合金门,视具体情况而定。
6.1.9系原规定4.1.14的保留条文。
6.2通信室(楼)
6.2.1系原规定4.2.1的修改条文。
在通信楼房间名称里增加“微波机室”。
6.2.2系原规定4.2.5的保留条文。
6.2.3系原规定4.2.2的部分保留条文。
6.2.4系原规定4.2.8的修改条文。
原规定通信室各机房净高不宜低于3.OOm,现改为3.00—3.30m,标准略有提高。
6.2.5系原规定4.2.4的修改条文。
明确电话交换机室、话务室、微波机及载波机室应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架空高度150~300mm。而此规定既体现了建筑的功能要求,又积极采用了新型的建筑产品。
6.2.7系原规定4.2.3、4.2.7的修改补充条文。
明确通信楼外窗可采用铝合金窗、塑钢窗、钢窗或彩板钢窗,内部可在值班室与机房之间设观察窗及玻璃隔断。
反映了通信楼在厂区建筑中的重要性。
6.2.8系原规定4.2.6的保留条文。
6.3电气试验室
6.3.1系原规定4.3.1的修改条文。
本条为电气试验的组成,将各试验室所设置的房间名称放在本规定6.3.3、6.3.5和6.3.6中,这样使条文规定的内容比较明确。
6.3.2系新增条文。
本条明确高压试验室布置的位置,并要求在室内设置起吊设备,还应满足维修时建筑物层高的要求。
6.3.3系原规定4.3.2的修改条文。
本条规定高压试验室内房间的组成。
6.3.4系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测量仪表试验室宜设置的位置,由于检测仪表精度的要求,在建筑布置时应避开有振动、烟尘和强磁干扰的房间和场所。
6.3.5系新增条文。
明确测量仪表试验室内房间的组成。
6.3.6系新增条文。
明确继电保护试验室设置的位置和房间构成。
6.3.7系新增条文。
强调试验室集中布置时,应注意节省建筑面积和空间,以减少土建投资。
6.4配电装置楼
6.4.1系原规定4.4.1的修改条文。
规定配电装置楼的安全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增设中间出口,可满足疏散距离50m的要求。
6.4.2系原规定4.4.5的修改条文。
提出配电装置楼楼梯设计的具体规定,考虑到屋面检修维护的方便,取消采用直爬梯的规定。
6.4.3系新增条文。
提出疏散梯设计的具体要求。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th和楼梯附近墙面不得开设其他洞口的规定,可见“建防火规”7.4.2条的规定。
6.4.4系新增条文。
配电装置间相邻隔断间的门仅要求开启方式,并不要求门的材质。
6.4.5系原规定4.4.2的保留条文。
6.4.6系原规定4.4.3的修改条文。
条文中加避免开设大窗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安全和管理的方便。
7燃料和除灰建筑
7.1缝式煤槽
7.1.1系原规定5.1.1的保留条文。
7.1.2系原规定5.1.2的修改条文。
鉴于煤槽长度均超过100m,有的超过200m,为满足安全疏散和交通要求,参考有关规定,对设置中间楼梯作了规定。
7.1.3系原规定5.1.3的修改条文。
由于缝式煤槽的地下室较深,特别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做好地下室的防水至关重要。
原规定集水坑的容积不小于0 .4rrr3,容积偏小,不能满足机械排放的要求。
7.1.4系原规定5.1.4的修改条文。
由于目前采用封闭式建筑较为普遍,且封闭式建筑可防止煤尘飞扬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7.1.5系新增条文。
考虑到在目前的电厂中,地下室的空气粉尘污染不同程度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强调改善其通风条件。
7.2翻车机室
7.2.1、7.2.2系原规定5.2.1及5.2.2的保留条文。
7.2.3系原规定5.2.3的修改条文。
司机室、值班室在许多工程中处于环境污染之中,故要求两室的门窗均应有密缝防尘措施。
7.2.4系原规定5.2.4的保留条文。
7.2.5系原规定5.2.5的修改条文。
翻车机室在严寒地区在火车出入口设火车大门,该门面积较大,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电动推拉门。
7.3干 煤 棚
7.3.1~7,3.3系原规定5.3.1-5.3.3的保留条文。
7.3.4系新增条文。
近十年来,南方地区的大容量电厂普遍采用大跨度干煤棚,其跨度均在80m左右。为减轻自重,常采用轻质屋面,如采用具有阻燃性能的加强型玻璃钢瓦和压型钢板等。由于跨度大,敞开后吸力也大,必须连接牢固,特别是玻璃钢瓦,其厚度、波高较普通型板必须适当加大,必要时作试验确定,使防火性能、强度和刚度满足设计要求。在构造上板与檩条连接必须加金属压条,达到连接可靠之目的。
7.3.5系新增条文。
在已建的一些大跨度干煤棚中,宜设挡煤墙,便于存煤和管理。
煤棚建筑虽然在造型上有它的特殊性,不易与周围建筑协调,但对建筑的色彩处理仍要求统一协调。
7.4碎爆机塞、转运站
7.4.1系原规定5.5.1的保留条文。
7.4.2系新增条文。
为满足楼地面水冲洗要求所必须的构造措施。
7.4.3系新增条文。
燃煤建筑大面积开窗常给维护、清扫造成困难,由于窗户污染影响了建筑的美观。实践证明大面积开窗不可取。
7.4.4~7.4.5系原规定5.4.5、5.4.6的保留条文。
7.4.6系新增条文。
地下室与室外连通的沟道,存在室外沟道积水倒流人地下室的现象,有必要在建筑物的接口处设挡水槛。
7.5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7.5.1系原规定5.6.1的修改条文。
7.5.2系原规定5.6.2的保留条文。
7.5.3系原规定5.6.3的修改条文。
7.5.4系原规定5.6.4的保留条文。
7.5.5系新增条文。
由于水冲洗没坡度的要求,水平段较长时建筑找坡比较困难,也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宜与有关专业协商,将皮带小角度布置c
7.5.6系新增条文。
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的运煤遂道应做好地下室结构的防水,并应满足水冲洗要求。
7.5.7系原规定5.6.5的修改条文。
7.5.8系新增条文。
过去栈桥常采用带形窗,开窗面积过大,为了控制开窗面积,提出了合宜的窗地比。
近几年来,有的工程用采光板替代侧窗和屋面设采光带,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均可根据气候条件选用。
7.5.9系原规定5.5.2的保留条文。
7.5.10系新增条文。
栈桥与主厂房相连,其立面处理与色彩应与主厂房协调处理,使之浑然一体。
7.6运煤综合楼
7.6.1系原规定5.7.1和5.10.1的修改条文。
运煤控制室和运煤生产辅助房间在工程设计中合并建设为一幢建筑,本次修订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了修改。
7.6.2系原规定5.7.2的修改条文。
在以往的工程设计中,运煤控制室的室内净高有偏高现象,通过工程实践确定为3.00-3.60m。
7.6.3系新增条文。
面积大于250m2的运煤控制室、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以满足“电防火规”第9.4.4条的要求。
7.6.4系新增条文。
由于运煤综合楼地处煤场附近,防止煤尘进入室内,外门窗应有密闭防尘措施。运煤控制室的顶棚为避免粉刷剥落,宜采用轻质顶棚。
7.6.5系新增条文。
浴室一般位于底层布置,设独立的出人口,防止互相干扰。
7.7推煤机库
7.7.1系原规定5.8.1的保留条文。
7.7.2系原规定5.8.2的保留条文。
7.7.3系原规定5.8.3的修改条文。
为控制开窗面积,以窗地比定量开窗面积。
7.7.4系原规定5.8.4的保留条文。
7.8燃油泵房
7.8.1~7.8.4系原规定5.11.1、5.11.3、5.11.4的保留条文。
7.9除灰建筑
7.9.1系新增条文。
7.9.2系原规定5.12.2的保留条文。
7.9.3系原规定5.12.4的修改条文。
把值班室改为控制室,无论控制室是毗连布置还是从泵房内隔出,均要采取隔声措施。在与泵房之间的隔墙上设具有隔声性能的观察窗。
7.9.4系新增条文。
根据电气有关规程要求,配电间、控制室及电缆层应设两个安全出口,以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7.9.5系原规定5.12.6的修改条文。
除灰建筑常分散布置于炉后,环境较差,要求注意建筑立面和色彩处理,与周围建筑相协调。
8化学建筑
8.1锅妒补给水处理车间
8.1原规定第一节化学水处理室,根据工艺的发展和工程实际,本规程分列为8.1锅炉补给水车间及8.2循环水处理车间。
8.1.1系原规定6.1.1的修改条文。
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内设置的房间较以前有所增加,本条文予以补充和修改。原净水间改称水处理间。
8.1.2系原规定6.1.2的保留条文。
8.1.3系原规定6.1.4的保留条文。
8.1.4系原规定6.1.5的修改条文。
化验室包括的内容增加了精密仪表室、气相色谱室等,均为当前工程中工艺专业要求增加的。
8.1.5系原规定6.1.7的保留条文。
8.1.6系原规定6.1,10的修改条文。
化验室所需的洗涤池、污水池均有上下水道,在工程中化验室一般为多层建筑,为防排水需要和室内整洁美观,连同风管一起,在布置上及装修方面采取设置吊顶棚、局部吊顶和管道竖井等一些措施是必要的。本条文希望天平台避开振动源是为了保证天平操作时不受外界的干扰,以免影响工作质量。
8.1.7系原规定6.1.11的保留条文。
8.1.8系原规定6.1.12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取消原条文中室外贮槽的防腐要求,在目前专业分工中属其他专业工作内容。取消单一的玻璃钢面层作防腐材料的提法,目前防腐材料可选用的种类较多,增加了玻璃钢格棚作为排水沟道沟盖板的另一种选择。经多个工程实践,效果较好。
8.1.9系原规定6.1.13的修改条文。
由于性能良好的防腐涂料的生产和应用,对墙面抹灰的材料不再强调采用混合砂浆为唯一材料。
8.1.10系原规定6.1.14的修改条文。
由于目前出现空腹钢门窗和彩板门窗的应用,为防腐需要,限制空腹钢门窗和彩门窗的使用是应该的,因上述两种门窗的防腐性能较实腹钢门窗造价高,无论从实用性还是从经济性来看,都不应采用上述两种门窗。
8.1.11系新增条文。
目前工程中出现该建筑物采用钢结构的实例,为此增加本条文,以保证安全。
8.2循环水处理车间
本节系新增,条文根据目前很多工程出现“循环水处理车间”而增设。其建筑构造和防腐要求与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基本相同。
8.3卸酸碱站
本节系新增,根据目前工程中出现“卸酸碱站”而增设。条文强调防腐要求及必须采取的措施。
8.4油处理室
8.4.1系原规定6.2.1的修改条文。
根据工程实际,在油处理室里增列卫生间。
8.4.2系原规定6.2.2的保留条文。
本条文原意均保留,只对文字进行调整。
8.4.3系原规定6.2.3-6.2.4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将原规定中两条合并,并对文字进行修改。
8.5制 氢 站
8.5.1系原规定6.3.1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增加了制氢站可能设置的房间,这些房间在工程中由工艺专业提出。
8.5.2系原规定6.3.2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明确了需注意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氢氧站设计规范》。此规范在原规定制订时尚未颁布。
8.5.3系原规定6.3.3-6.3.4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将原规定中两条进行合并,保留原意而对文字进行修改。
8.5.4系原规定6.3.5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根据工艺要求,将制氢站中新增的干燥间、压缩间、充瓶间与电解闯同样要求排氢防爆。泄爆措施为本条文新增内容。
8.5.5系原规定6.3.6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仅作文字修改。
8.5.6系原规定6.3.7的修改条文。
本条文将规定中原条文中“其净高不应低于2.6m”改为2.7m,使净高能满足门窗加上过梁的要求,因泄爆需要窗的宽度较大,与原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致情况下可能出现窗过梁高度增加,所以本条文作了净高的修改。
8.5.7系新增条文。
电解间有氢泄漏的可能,为防止门窗用材不当,开关时产生碰撞引起火花造成氢爆炸。所以增加本条文。
9辅助建筑
9.1修 配 厂
9.1.1系原规定7.1.1的修改条文。
l原条文“修配厂根据需要可设置金工、锻工、铆焊、热处理等车间”,因今后发电厂有的不设修配厂,即使设修配厂,亦不建锻工、热处理车间,故删去“锻工、热处理车间”内容。
2将原条文“金工车间应集中设置生活间、办公室、……”改为“……宜集中设置……”,不必限制过死,并删去“办公室”内容。
3新条文将金工车间设置的房间增加了学习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其他车间只要求附属用房相应减小,但增加了布置的灵活性。
4原条文“在焊接车间附近宜设置集中的室外堆场供金工、锻工等车间用”此条限制过死,新条文改为“修配厂宜集中设置室外堆场”。
9.1.2系原规定7.1.2的保留条文。
9.1.3系原规定7.1.4的修改条文。
l原条文“修配厂各车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壁柜、简易吊车检修爬梯”。其中“设置壁柜”说得过细,吊车检修爬梯本来很简易,就不要再强调“简易”了,故新条文改为“修配厂可根据需要设置吊车和吊车检修爬梯”。
2原条文“在严寒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启丽受到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等”。其中“设置门斗、外室”设计复杂,技术过时。新条文改为“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大门宜选用带小门的保温门”。
3删去“各车间当有设备基础时,应将设备安装好后再做地面”,该条属于工艺安装和施工的范畴。
9.1.44系原规定7.1.5的修改条文。
1 删除原条文“钳工、下料一般与金工分开”;……并宜靠近成品库布置。磨刀间宜靠外墙布置。”因为说得过细。
2增加金工车间宜南北向布置,“避免眩光或阳光直射”。
9.1.5系原规定7.1.8的修改条文。
新条文保留原条文的前两段。最后一段说得过细和繁琐,故删除。
9.2空气压缩机室
9.2.1 系原规定7.2.1的修改条文。
新条文在原条文基础上,对空气压缩机的布置首先强调应避开散发有害气体或大量灰尘的场所布置,无条件时也要在其上风向布置。
9.2.2系原规定7.2.2的修改条文。
新条文基本保留原有条文,考虑到目前电厂的值班室设置电话已很普及,原条文“……值班室(兼电话间)”,在新条文中将“(兼电话间)”删除。
9.2.3系原规定7.2.3的修改条文。
保留原条文的前一句,后两句烦琐,改为“并宜采取隔振、吸声处理”。
9.2.4系原规定7.2.4的修改条文。
原条文“空气压缩机室的大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人和操作管理。”考虑到该处运行人员较少,不需使用大门保证安全疏散和使用大门便于操作管理,故新条文改为“空气压缩机室的大门应满足设备安装需要”即可,其余原条文保留。
9.3环保试验室
环保试验室是近年才引起重视的学科和部门,而原规定第三节为乙炔站,近年来在电厂中专门建造乙炔站较少,故原规定第三节改为环保试验室,取消乙炔站。
9.3.1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根据环保试验室的需要,确定了各试验室的名称。
9.3.2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对射源室布置提出隔离和防护厚度要求。
9.4热工试验室
9.4.1系原规定7.4.1的修改条文。
新条文基本保留原条文内容,只在原条文“热工试验室可包括仪表校验室……”一句中,新条文改为“热工试验室设有仪表校验室……”,更明确些。
9.4.2系原规定7.4,2的保留条文。
9.4.3系原规定7.4.3的修改条文。
基本保留原条文,新条文只将原条文“工作台应光滑”,改为“工作台应光洁”。原条文“宜采用水磨石面层。室内应做油漆墙裙”一句限制过死,标准偏低,故取消此两甸,新条文改为“室内应做光洁的墙裙-,,增加设计者选择的余地。
9.5金属试验室
9.5.1系原规定7.5.1的修改条文。
基本保留原条文,只将原条文“……可邻近主厂房和使用车间单独建筑,也可与生产办公楼联合建筑”,改为“……其位置可靠近主厂房或独立布置,也可设在生产办公楼的底层。”
9.5.2系原规定7.5.2的保留条文。
9.5.3系原规定7.5.3的修改条文。
原条文的装修标准过于具体,限制过死,标准偏低;新条文只提出使用要求,“光洁小起尘,墙面平整光洁”,增加设计者选择的余地。
9.5.4系原规定7.5.4的修改条文。
基本保留原条文,只将原条文作个别修订,如将“……人员长期停留的其他房间旁”,改为“……相邻房间旁”,更确切一些。又如将室内具体装修材料删除,让设计者随着时代变化、技术进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并将附表代号、内容修改。
9.5.5系原规定7.5.5的保留条文。
9.5.6系原规定7.5.6的保留条文。
9.5.7系原规定7.5.7的修改条文。
基本保留原条文,只作个别修改,如金属试验室布置在底层的实例较多,原条文又将金相显微镜窒特别注明“不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给设计工作带来矛盾;分散布置又带来不方便,故将此句删除。
9.5.8系原规定7.5.8的修改条文。
对原条文要求采用的具体装修材料删除,只提出光洁、不起尘、耐酸防腐等要求。
9.6分场维修间
9.6.1系原规定7.6.1的修改条文。
新条文增加除灰、化学维修间。各分场维修间增加更衣室、卫生间及室外堆场,删除原条文“外业棚,还可设洗手盆、污水池”。
9.6.2系原规定7.6.2的保留条文。
9.6.3系原规定7.6.3的修改条文。
设在主厂房固定端的维修间,不能只限于汽机、锅炉维修间,故将原条文“汽机、锅炉维修间设在主厂房固定端时,应妥善解决隔声、通风、交通运输等问题”,在新条文中改为维修间设在主厂房固定端时,应妥善解决隔声通风、设备起吊等问题”。
9.6.4系原规定7.6.4的保留条文。
9.6.5系原规定7.6.5的修改条文。
燃料运输维修间目前由于各电厂普遍新建运煤综合楼,故新条文改为“燃料运输维修间可建在运煤综合楼内,也可利用运煤栈桥下的空间”。
10附属建筑
10.1办公楼、培训用房、仿真机房
10.1.1系原规定8.1.1的修改条文。
基本保留原条文,局部增加现代办公的一些房间。
10.1.2系原规定8.1.2的修改条文。将“走廊……净宽不应小于……”改为“不宜”,使设计布置留有余地。
10.1.3系原规定8.1.4的保留条文。
10.1.4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根据近年普遍采用电开水箱,占地不大;设置垃圾井等,成为可能,才建议设置。
10.1.5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系根据近年来财务科金库盗窃案增多而提出。
10.1.6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根据近年来生产办公楼、行政办公楼和其他建筑联合布置而带来长度加长,平面布置复杂而带来至卫生间间距过长,卫生间通风、采光及室内美观欠佳等应注意的问题,提请设计者改进。
10.1.7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根据近年来采用电梯逐步普及而制定的采用电梯楼层标准。
10.1.8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从全厂建筑造型和色彩协调而提出。
10.1.9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提出培训用房、仿真机房的布置方式。
10.1.10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提出培训用房、仿真机房根据需要设置的房间。
1O.1.11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对教室、仿真机房高度的规定和布置中应注意之点。
10.1.12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对地面、天棚提出的使用要求。
10.1.13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对隔声性能提出使用要求。
10.2蕾卫传达室
10.2.1、10.2.2系原规定8.2.1、8.2.2的修改条文。
10.3材 料 库
10.3.1系原规定8.3,1的保留条文。
10.3.2系新增条文。
参考“建防火规”(修订本)的要求增订。
10.3.3系原规定8.3.2的保留条文。
10.3.4系原规定8.3,3的修改条文。
库房内部分隔按面积确定,故取消分隔宜灵活等要求。补充了当材料库为三层及以上时垂直运输可设货梯的内容。
10.3.5系原规定8.3.4的保留条文。
10.3.6系原规定8.3.5的修改条文。
将危险品库改为特种材料库,并补充了与其他库毗布置的要求。乙炔库因目前均已外购气瓶,所以取消了防潮、防雨措施。
10.3.7系原规定8.3.6的保留条文。
10.3.8系原规定8.3.7的保留条文々
10.4汽 车 库
10.4.1系原规定8.4.1的保留条文。
10.4.2系原规定8.4.2的修改条文。
鉴于电厂配备的车辆类型较多,对车库的高度和进深开间也不同。为此补充了确定门宽、停车库高度的依据。
10.4.3系原规定8.4.3的保留条文。
10.4.4、10.4.5系新增条文。
针对电厂出现运灰车的情况,对运灰库的开间、进深及维修设施作了规定。
104.。6系原规定8.4.5的保留条文。
10.5消防车库
10.5.1系原规定8.5.1的保留条文。
10.5.2系原规定8.5.3的修改条文。
电厂的消防车一般均不超过西台,所以取消了两台车以上对维修坑布置位置的要求。
10.5.3~10.5.5系原规定8.5.4-8.5.6的保留条文。
11 厂区生活建筑
11.1食 堂
11.1.1系原规定9.0.4的修改条文。
增加蒸制间及更衣室。
1111.2~11.1.8系新增条文。
参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对食堂餐厅与厨房的面积比,对餐厅的采光和厨房的通风等作了具体规定。
11.2值班宿舍
11.2.1当电厂住宅区较近时,可不设值班宿舍。值班宿舍主要为夜班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因此建筑设计应考虑避免噪声干扰的措施。
11.2.2居室宿类型为甲类,人均居室面积6m2,每室居住2人,居室类型为乙类人均居住面积4m2,每室居住3人至4人,甲类居室内宜设卫生间,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11.3招待所、检修宿舍
11.3.1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根据近年发电厂的检修宿舍逐步采用招待所的管理方式,故将招待所、检修宿舍合并在一个章节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布置或单独布置。
11.3.2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根据招待所的需要,确定了各种用房的名称。
11.3.3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对招待所客房卫生间布置,提出使用要求。
11.3.4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对招待所卫生间防漏,提请在设计布置中引起注意。
11.3.5系新增条文。
新条文对招待所客房最低净高提出要求。
11.3.6系新增条文。
检修宿舍的布置可参照招待所,但应增加专门为检修人员服务的设施。
11.4托儿所、幼儿园
11.4.1本条为托儿所及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要求,建筑设计者在进行设计时,应考虑并提出相应的布置要求。
11.4.2托儿所及幼儿园建筑物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婴、幼儿,为保证孩子们健康成长,建筑设计应着重考虑采光、通风以及环境整洁和优美,并满足冬至日底房窗日照不少于3h。
11.5文体建筑
11.5.1、11.5.2系新增条文。
鉴于电厂均建文体建筑,故增加了这部分的内容。对该建筑设计作了原则规定。
11.6浴 室
11.6.1系原规定9.0.5的修改条文。
增加了洗脸梳妆间。
11.6.2~11.6.4系新增条文。
对地面排水,浴室采光、通风等作了具体规定。
11.7其他生活建筑
11.7.1系原规定9.0.6的修改条文。
本规定增加药品间做木地板,因该房间面积不大,且木地板不宜起灰尘。
11.7.2系原规定9.0.8的保留条文。
11.7.3系新增条文。
在厂区内选择厕所的位置,应注意附近建筑物内有无卫生间可用,或距建筑物较远的厂地。
11.7.4系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是对厂区厕所设计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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