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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T 595 199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

时间:2012-5-28 14:42:50 作者:标准吧 来源:DL 阅读:2450次
DL T 595 199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

Rules for supervising SF6gas in electrical apparatus

DL/T 595--1996

                                 前    言

    本标准作为行业标准,是依据并参照了IEC480《电气设备中六氟化硫气体检测导则》

和GB 890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在原机械工业委员会电器局、原

水利电力部生产司颁发的《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的。

  主要内容有:

  1.六氟化硫气体的技术监督可参照GB890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及DL/T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六氟化硫检测仪器的定期计量检定方面做了有关规定。

  3.技术文件和档案的管理要求符合电力工业部颁发的“六氟化硫气体运行监督检测中心

验收细则”的规定。

  4.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替代原机械工业委员会电器局、原水利电力部生产司颁发的《六

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条例》(试行)。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热工研究院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电力工业部热工研究院、湖南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玉婵、朱芳菲、牛永强、谭雪春。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

 

                                 DL/T595-1996

Rules for supervising SF6gas in electrical apparatus

1996-11-28批准              1997-06-01实施

l范围

1.1本标准建立了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的具体实施细则。

1.2本标准适用于电力各级主管部门、设备使用单位(电力生产的运行部门和基本建设单

位,下同)。设备制造厂及其他部门的设备使用单位亦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GB 8905--88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GB 12022--89工业六氟化硫

    DL/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六氟化硫气瓶及气体使用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运行及试验检修人员安全防护条例

    IEC480  电气设备中六氟化硫气体检测导则

    IEC376新六氟化硫的规范及验收

3  六氟化硫气体的技术管理

3.1对六氟化硫新气的质量验收:

3.1.1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厂和使用单位,在六氟化硫新气到货后的一个月内,均应按照《六氟化硫气瓶及气体使用安全技术管理规则》和GB 890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

理和检测导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抽样检验。验收合格后,应将气瓶转移到阴凉干燥

的专门场所,直立存放。未经检验的新气不能同检验合格的气体存放一室,以免混淆。

3.1.2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提请电力集团、省电力公司“六氟化硫监督检测

中心”判定。

3.1.3对国外进口的新气,亦应进行复检验收。可按IEC376及GB12022新气质量标准验收。

3.1.4六氟化硫气体在储气瓶内存放半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充气于六氟化硫气室前,应复检

其中的湿度和空气含量,指标应符合新气标准。

3.2对使用中的六氟化硫气体的监督和安全管理:

3.2.1  凡充于电气设备中的六氟化硫气体,均属于使用中的六氟化硫气体,应按照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3.2.2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厂在设备出厂前,应检验设备气室内气体的湿度和空气含量,

并将检验报告提供给使用单位。

3.2.3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在投运前(充气24h以后)应复验六氟化硫气室内的湿度和空气含量。

3.2.4设备通电后一般每三个月,亦可一年内复核一次六氟化硫气体中的湿度,直至稳定后,

每l~3年检测湿度一次。发现气体质量指标有明显变化时,应报请电力集团、省电力公司

“六氟化硫监督检测中心”复核,证明无误时,应制定具体处理措施并上报电力集团、省电

力公司“六氟化硫监督检测中心”,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基层单位进行处理。

3.2.5对充气压力低于0.35MPa且用气量少的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如35kV以下的断路器),

只要不漏气,交接时气体湿度合格,除在异常时,运行中可不检测气体湿度。

3.3设备解体时的六氟化硫气体监督:

3.3.1设备解体大修前,应按IEC480《电气设备中六氟化硫气体检测导则》和DL/T596《电

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气体检验,设备内的气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

3.3.2设备解体大修前的气体检验,必要时可由上一级气体监督机构复核检测并与基层单位

共同商定检测的特殊项目及要求。

3.4运行中设备发生严重泄漏或设备爆炸而导致六氟化硫气体大量外溢时,现场工作人员

必须按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运行及试验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

品。 

3.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完成出厂试验后,如需减压装箱或解体装箱时,应参照3.3.1的要求

进行气体检验后,方可进行装箱或降压。

3.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补气时,如遇不同产地、不同生产厂家的六氟化硫气体需混用时,

应参照DL/T 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中有关混合气的规定执行。

4六氟化硫气体检测仪器的管理


4.1  对六氟化硫气体检测使用的仪表和仪器设备,应制定详细的使用、保管和定期校验制

度,并应建立设备使用档案。

4.2对有关测试仪器、仪表应建立监督与标定传递制度。基层单位的仪器由电力集团、省

电力公司“六氟化硫监督检测中心”负责定期校验和检定;电力集团、省电力公司“六氟化

硫监督检测中心”仪器的标定计量由部属六氟化硫计量传递站进行定期检定和计量传递,并

建立校验档案。

4.3各类仪器的校验周期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确定。暂无规定的原则上每年一次。

4.4各级六氟化硫监督检测中心只有取得计量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之后,方可对下属单位

的仪器仪表开展定期校验和检定工作。

5技术文件和档案的管理

5.1各级六氟化硫监督检测中心和基层六氟化硫气体管理部门应有下列气体监督的本企业

文件。

5.1.1  六氟化硫气体验收方法。

5.1.2六氟化硫气体质量分析检验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

5.1.3六氟化硫气体监督检测仪器仪表的操作规程。

5.1.4六氟化硫气体监督检测仪器仪表的检定规程。

5.1.5接触六氟化硫气体的有关工作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和保健的有关规定。

5.1.6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和维护规程。

5.2各级六氟化硫监督检测中心和基层六氟化硫气体管理部门应有下列气体质量监督的管

理文件。

5.2.1  IEC有关的六氟化硫气体检测导则。

5.2.2  《六氟化硫气瓶及气体使用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5.2.3  GB 890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5.2.4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

5.2.5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运行及试验检修人员安全防护条例》。

5.3各级六氟化硫监督检测中心和基层六氟化硫气体管理部门应有下列气体质量监督的技

术文件。

5.3.1有关六氟化硫新气质量、气体湿度、气体泄漏检测的国家标准。

5.3.2有关六氟化硫气体检测的部颁标准。

5.3.3有关六氟化硫气体检测的行业标准。

5.4  以下文件应归档管理。

5.4.1六氟化硫新气验收、每年定期的六氟化硫气体质量检测、大修前后气体分析的原始数

据和质量校验报告。

5.4.2仪器使用说明书(进口仪器的原文说明书及翻译件),仪器调试、使用、维修记录。

5.4.3仪器检定规程和自检规程,仪器定期校验报告。

5.4.4有关六氟化硫电气设备的技术档案。

6专业技术交流与培训

6.1  为了提高从事六氟化硫气体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应开展

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及技术交流活动。

6.2各级六氟化硫监督检测中心应经电力工业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按《六氟化

硫气体运行监督检测中心验收细则》要求,每五年复检一次。

6.3从事六氟化硫气体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取得主

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签发的合格证书。

6.4建立有关测试仪器的计量传递制度,从事仪器校验的工作人员要取得计量部门签发的


上岗证书,仪器校验试验室要经计量部门计量标准考核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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