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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T513 1993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时间:2012-5-28 14:42:50 作者:标准吧 来源:DL 阅读:1953次
DL T513 1993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13—93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3-03-08批准                       1993-08-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是与燃煤锅炉制粉系统配套的计量给煤设备。

2 引用标准

    GB 9439 灰铸铁件

    GB 7721 电子皮带秤

    GB 1348 球墨铸铁

    GB 979 碳素钢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GB 275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523 运输胶带

    GB 526 运输胶带和传动胶带外观质量

    JB/ZQ 4000.3 焊接通用技术要求

    JB 8 产品标牌

    JB/ZQ 4000.7 锻件通用技术要求

    JB/ZQ 4000.10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3.1 型号

    型号说明如下:

 

DL/T?513-1993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3.2 结构型式

    NJG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的结构型式如图1所示。

 

图1 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示意图

 

DL/T?513-1993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1—主机;2—可调联轴节;3—落煤管;4—煤闸门

3.3 品种及基本参数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DL/T?513-1993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技术要求

4.1.1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技 术文件制造。

4.1.2 工作条件:

    a.环境温度为-20~40℃;

    b.相对湿度为30%~90%。

4.1.3 原材料、外购件、协作件均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检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

4.1.4 铸铁件应符合GB 9439和GB 1348之规定。

4.1.5 铸钢件应符合GB 979之规定。

4.1.6 焊接件应符合JB/ZQ 4000.3之规定。

4.1.7 涂漆应符合JB/ZQ 4000.10之规定。

4.1.8 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85dB(A)。

4.1.9 轴承温升不大于35℃。

4.1.10 动态技术要求:

    a.胶带空运行整数圈、零值变化应不超过试验持续时间内最大输送量累计荷重 的1‰;

    b.动态零值短期稳定性应符合GB 7721中2.2.3条Ⅱ级之规定;

    c.动态累计误差应符合GB 7721中2.2.1条Ⅱ级之规定;

    d.动态累计重复性误差应符合GB 7721中2.2.2条Ⅱ级之规定。

4.1.11 在20%~100%生产能力间,模拟物料变化10%所得两显示值之差应不超过 最大设定值的0.5%。

4.1.12 对于等于或大于最小累计荷重的任何累计荷重,给料应符合GB 7721的有 关规定。

4.1.13 给煤机的电子仪器、仪表的绝缘电阻及绝缘强度应符合GB 7721的规定。

4.1.14 给煤机壳体的耐压能力应不小于350kPa

4.2. 主要零部件技术要求

4.2.1 壳体:

    a.壳体内轨道直线度应不大于2.5mm;

    b.左右两轨道平行度应不大于3.5mm,与壳体中心的对称度应不大于2.0mm。

4.2.2 框架:两侧板平行度应不大于2.0mm。

4.2.3 主、被动滚筒:

    a.主、被动滚筒外圆表面的径向跳动应不大于0.5mm;

    b.主、被动滚筒两端出轴的同轴度应不大于0.2mm。

4.2.4 托辊:

    a.托辊的径向跳动应不大于0.3mm;

    b.托辊两端的同轴度应不大于0.1mm。

4.2.5 计量输送胶带:应符合GB 523和GB 526有关规定。

4.2.6 称重传感器:应符合GB 7721的有关规定。

4.3 装配技术要求

4.3.1 称重托辊、托辊与胶带相切的竖线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应不大于0.5mm。

4.3.2 称重托辊与构成称重跨距的两个托辊组装后应平行,平行度应不大于0.5mm。

4.3.3 构成称重跨距的两个托辊组装后其对角线长度公差应不大于2.0mm。

4.3.4 主动滚筒组装后与相邻的称重托辊的平行度应不大于1.0mm。

4.3.5 滚筒、托辊组装后应转动灵活。运行中称重长度应稳定,胶带最大跑偏量应 不大于胶带宽度的3%。

4.3.6 胶带松紧要适度,张紧装置所占的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50%。

5 试验方法

5.1 每台产品须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5.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第4.1.6,4.1.8~4.1.13,4.2.1~4.2.4,4.3条规定的内 容,还应包括第3.3条表中除生产能力范围、电机功率以外的各项参数指标。

5.3 对第4.1.8条,用声级计在距给煤机驱动装置1m处(左、中、右)测量。

5.4 对第4.1.9条,用点温计在靠近轴承外表面测量。

5.5 对第4.1.10~4.3条,按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和相应精度的量具和仪器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空载试运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空载试运,按以下要求进行:

    a.试运时间应持续2h;

    b.设备运行平稳,无卡涩、撞击等异常声音,紧固件无松动现象;

    c.胶带运行平稳,无打滑和爬行现象,胶带跑偏量应符合第4.3.5条要求;

    d.电气控制系统起、停应迅速、准确、无误。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成批生产,每3年进行一次;

    d.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抽检数量按每批抽检一台进行。其中第4.1.8,4.1.9,4.1.10条有 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查,如仍不合格时应停产检查产品质量。

7 标志、包装、贮存

7.1 标志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产品标牌的型式及尺寸应符合JB8之 规定,并标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名称;

    c.主要技术参数;

    d.出厂编号;

    e.制造日期。

7.2 产品包装

7.2.1 产品应按装箱单分类包装。主机及控制柜、煤闸门、落煤管和检修平台车均 采用包装箱封闭包装,包装时不许倒置和倾斜,包装箱应牢固可靠,并符合GB  2759之规定。

7.2.2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文字标记,内容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

    b.制造厂名称及出厂编号;

    c.收发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d.净重、毛重、箱号、外轮廓尺寸及运输起吊标记。

7.2.3 出口产品包装应满足外贸出口定货时的有关要求。

7.2.4 随机附带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书;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d.安装基础图。

7.3 贮存

7.3.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封闭式仓库中。如在棚仓内存放,应采取防雨和防潮措 施。

7.3.2 产品长期存放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定期保养、维护。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电力燃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电力机械总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运海,齐永伟,刘欣文。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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